天津海關關於東疆保稅港區保稅倉儲貨物質押融資業務有關事項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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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進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海關總署支持和促進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發展若幹措施》(署加發〔2015〕114 號),就自貿試驗區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倉儲的保稅貨物開展質押融資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以天津東疆保稅港區內倉儲的保稅貨物向金融機構進行質押融資適用本公告。
二、存儲質押融資保稅貨物的倉儲企業(以下簡稱「倉儲企業」),應向海關提供相應擔保,並在相關企業與金融機構簽訂質押合同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將加蓋倉儲 企業公章的質押合同復印件向主管海關備案。
三、保稅貨物質押期間,倉儲企業應按照保稅港區現有規定辦理貨物轉讓、轉庫等手續,並接受海關核查;需提離保稅港區的,相關企業須辦結海關通關手續後方可提離,如屬於國家對進口有限製性規定的,相關企業應當提交相應許可證件。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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