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稅區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機場片區支持實體經濟開展離岸貿易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天津港保稅區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機場片區支持實體經濟開展離岸貿易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更好支持實體經濟因應業務需要,積極開展離岸貿易等新型貿易業態和服務招商引資,現印發《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機場片區支持實體經濟開展離岸貿易的若干意見》,望照此執行。
特此通知。
2022年7月17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天津機場片區支持實體經濟開展離岸貿易若干意見
發佈機構:天津港保稅區發文日期: 2022-07-19
為進一步支持實體經濟因應業務需要,積極開展離岸貿易等新型貿易業態,不斷完善跨境結算手續和有效提升國際競爭力,積極促進實體經濟創新發展和製造業轉型升級、提升產業鏈供應鏈完整性和現代化水準,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9號)和《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支持新型離岸國際貿易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21〕329號)等檔有關規定,制定本若干意見。
第一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註冊在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天津機場片區管理局(天津港保稅區管理委員會)所轄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的實體經濟企業,以及天津港保稅區管理委員會實施行政管轄區域內的實體經濟企業。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列實體經濟企業(以上簡稱“企業”)系指註冊且在天津港保稅管理委員會轄區內實際從事物質的、精神的產品和服務的生產、流通等經濟活動的公司性企業。
第三條 優先支持加入跨境貿易業態自律機制的企業因應業務需求,得到成員銀行提供的優質高效金融服務,開展離岸貿易業務。
第四條 支持在自貿試驗區體制下,在外匯主管部門的政策指導和解讀下,組織開戶銀行和企業,就具體業務事宜,進行充分溝通推動,形成可行方案和紀要(即:濱海模式)。
第五條 企業可參照上述第四條形成的方案以及與開戶銀行商定的條件,向開戶銀行提交開展離岸貿易的有關單證及佐證材料。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銀行和企業,經當事方認可,在主管部門指導下,以合規形式,主動公示離岸貿易業務成功做法、流程、指引和方案,建設共用資料庫。
第七條 支持、鼓勵、引導和組織商業銀行、企業和第三方服務商,通過搭建信用體系、大數據平臺和採取區塊鏈等技術手段,進一步優化、便利和促進離岸貿易發展。
第八條 支持商業銀行以“黑名單”和單方終止業務等多種合法合規手段,對異常情況主動進行分類處理,對涉嫌違規的,上報監管部門進行處置。
第九條 本若干意見有效期五年,自頒佈之日起執行。由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天津機場片區工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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