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中央企業商譽管理的通知國資發財評規〔2022〕41號
關於加強中央企業商譽管理的通知國資發財評規〔2022〕41號
發佈時間:2022-06-02
關於加強中央企業商譽管理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
近年來,隨著中央企業投資並購不斷增加,形成的商譽規模大幅增長。但在日常工作中我們發現,部分企業存在高溢價、高商譽、高減值的連鎖風險,以及商譽初始金額確認不准確、減值測試不規範、資訊披露不充分等問題。為加強中央企業商譽管理,夯實財務會計資訊品質,有效防範化解風險,推動企業高質量發展,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商譽管理,維護國有資產安全
本通知所指商譽,是指企業在對外並購中形成,合併成本超過被並購企業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且單項入賬的資產。過高的商譽預示可能存在較大的減值風險,如果管理不當將對企業權益、會計資訊品質產生重大影響,還會加劇企業經營業績的波動,影響企業平穩運行。
各中央企業要正確認識、高度重視商譽管理的重要性,切實落實主體責任,不斷提升全鏈條、全週期的商譽管理能力,特別要將境外專案以及溢價率(即支付對價/經備案的收購股份對應評估價值-1)高於兩年內可比行業或企業平均水準50%以上的專案(以下稱高溢價專案)作為管理重點,實施從嚴管控,及時化解高商譽潛在風險,切實夯實資產品質,維護國有資產安全。
二、切實加強源頭管控,防範商譽虛增風險
(一)進一步規範投前管理,嚴控定價風險。
並購投資是商譽的源頭。中央企業要按照《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34號)及實施細則有關要求,加強並購投資的源頭管理,確保並購專案與發展戰略相一致、與年度預算相銜接、與投資能力相匹配。要秉持謹慎性原則扎實開展並購前可研論證和盡職調查,充分獲取被並購方的財務和非財務、內部和外部資訊,全面瞭解標的企業的行業背景、財務狀況、未來盈利能力、管理團隊水準等情況。要規範實施資產評估,嚴格履行評估工作程式;敦促評估機構結合行業發展趨勢審慎開展業績預測,合理選用評估方法;對不同方法評估值差異較大的專案,要重新論證業績預測、折現率、可比對象等關鍵要素的科學合理性。要重點關注評估增值和收購溢價,對其必要性、合理性進行充分論證,對高溢價專案要按照企業現有決策權限至少上提內部一個層級進行決策,實施從嚴審查,防止溢價過高虛增商譽規模,從源頭降低對企業資產結構和財務狀況的潛在影響。
(二)進一步規範運營管理,嚴控業績風險。
中央企業要合理規範運用業績承諾、對價分期遞延支付等手段對並購專案建立業績保險、懲罰和激勵機制,保障並購專案長期盈利能力。要加強對並購企業的管理,按照投資預設的發展目標、經營方針和戰略規劃加強協同整合,強化運行情況的跟蹤分析和投後評價,提前預判、及時化解各類經營風險,持續提升其成長性和盈利能力。要充分發揮相關企業核心競爭力的增益效應,把並購商譽轉化為企業現實的發展能力,對未達到投資預期的並購專案要研究制定針對性的改進提升措施或專案退出安排,從根本上防範商譽減值風險。
三、規範商譽計量管理,夯實會計資訊品質
(一)嚴格商譽初始確認。
商譽初始確認計量是後續會計處理的基礎。中央企業應當嚴格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將合併成本在並購日資產負債中(有形資產、無形資產、確認負債、或有負債)進行合理分配,確實不可分配的部分才可確認為商譽。應當充分識別被並購企業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特定客戶關係、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符合可辨認性標準的無形資產,不得將其確認為商譽。商譽應當在購買日分攤至相關資產組,認定資產組要以獨立產生現金流入為主要依據,不應包括與商譽無關的資產及負債,後續會計期間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確因業務重組、整合等原因發生變化,需及時將商譽帳面價值重新分攤至受影響的資產組,並提供充分的理由及依據。後續發現商譽初始確認計量、資產組認定或商譽分攤出現差錯,應當及時進行賬務調整處理。
(二)嚴格商譽減值測試。
商譽減值測試是商譽管理的重點。中央企業應當梳理、明確商譽減值跡象的具體情形,包括但不限於現金流和效益持續惡化或明顯低於預期、主要產品技術升級迭代、行業環境或產業政策發生根本改變、所在國別地區宏觀環境風險突出等。要加強對減值跡象的動態跟蹤監控,嚴格按照會計準則要求,在減值跡象出現時及時進行減值測試,每年年度終了應當集中對商譽進行減值測試。要重點關注減值跡象對未來現金淨流量、折現率、預測期等關鍵參數的影響,合理確定可收回金額,必要時可聘請相關專家或獨立第三方參與減值測試;對於連續3年出現減值跡象但測試結果未顯示發生減值的要重新審視關鍵參數的合理性。要合理區分並分別處理商譽減值事項和並購重組相關方的業績補償事項,不得以存在業績補償承諾為由不進行商譽減值測試。
(三)嚴格商譽資訊披露。
商譽資訊披露是商譽管理的重要內容。中央企業應當按照會計準則要求規範披露所有與商譽減值有關的重要有用資訊,不斷提高完整性、真實性和可比性,嚴禁出現虛假、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情形。要全面反映商譽所在資產組的相關資訊,資產組構成發生變化應當充分披露導致其變化的事實與依據。要全面反映商譽對應資產組並購預期實現情況,以及減值測試的關鍵參數、過程與方法,與以前年度不一致的應當說明存在的差異及原因。
(四)嚴格商譽終止確認。
商譽終止確認是商譽全生命週期管理的最後環節。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對並購子企業或專案整體進行再轉讓的,應當及時將商譽一同轉讓;對資產組進行再轉讓的應當確認轉讓損益,並終止確認該資產組對應商譽;對並購子企業由於設計壽命到期、政府主管部門不再授權等原因停止生產經營,需要提前判斷資產組預期現金流入,及時計提減值損失,到期退出後及時終止確認商譽。
四、持續完善長效機制,落實商譽管理責任
(一)加快制度機制建設。
制度機制是規範商譽管理的保障。中央企業要制定並不斷完善商譽管理專門制度,明確商譽管理各環節責任部門,探索建立涵蓋規劃、投資、運營、財務、審計等部門的商譽協同管理機制,細化操作流程以及關鍵管控點,形成貫穿於投資前、中、後全過程的具體操作規範指引,特別是要結合自身實際和所在行業特點明確商譽減值跡象和減值測試的觸發條件,降低自由裁量空間,避免減值測試流於形式。要加強商譽相關內容培訓,切實提高商譽管理的能力和水準。
(二)加強仲介服務支撐。
中央企業可以借助仲介機構的力量和專業優勢,有效識別和管控商譽風險。開展並購交易時應當充分利用獨立、客觀、公正的第三方評估機構確保交易價格的公允性,合理控制商譽規模。需借助仲介機構開展商譽減值測試時,應當聘請有勝任能力的仲介機構對商譽實施充分的風險評估、控制測試、實質性測試等程式,審核商譽減值的假設、參數和測試模型的合理性,杜絕濫用會計估計甚至違反會計準則的行為。要明確區分中央企業自身和仲介機構在商譽管理方面的責任。要督促仲介機構規範執業、勤勉盡責,中央企業如發現仲介機構存在違規執業行為,要及時採取法律手段維護合法權益。
(三)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加強監督檢查是防範化解商譽風險的關鍵。中央企業應對商譽管理涉及投資並購、生產運營、會計核算等全過程開展審計監督,重點關注高溢價和高減值專案,及時發現管理漏洞和違規問題,重大資產損失及損失風險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國資委報告。要高度重視外部審計監管機構對商譽管理特別是商譽減值及減值風險的審計檢查意見,要強化整改落實,不斷規範經營管理,夯實資產品質。對違規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會計資訊失真等嚴重不良後果的問題,國資委將依據有關規定嚴肅開展專項調查和責任追究工作,涉嫌違紀違法的,依法依規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國 資 委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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