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局發文:促進外匯市場服務實體經濟
國家外匯管理局5月20日於官方網站發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促進外匯市場服務實體經濟有關措施的通知》(匯發〔2022〕15號)
通知從5個方向提出要求:
金融機構應持續加強服務實體經濟匯率風險管理的能力建設
豐富對客戶外匯市場產品
支持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升外匯市場服務水準
擴大合作辦理人民幣對外匯衍生品業務範圍
支持銀行自身外匯風險管理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促進外匯市場服務實體經濟有關措施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全國性中資銀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為進一步促進外匯市場發展,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管理外匯風險,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金融機構應持續加強服務實體經濟匯率風險管理的能力建設
(一)引導客戶樹立風險中性理念。支持企業管理好匯率風險,綜合考慮產品類型、客戶分類和套期保值需求特徵,為客戶辦理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和套期保值需求相一致的外匯衍生品業務,降低生產經營不確定性。注意引導客戶遵循“保值”而非“增值”為核心的匯率風險管理原則,聚焦主業、套保避險。
(二)堅持實需原則,按照“瞭解客戶”、“瞭解業務”和“盡職審查”原則靈活展業。在與客戶達成合約前,根據客戶擬敘做人民幣對外匯衍生品的基礎交易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靈活運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適合度評估、交易背景調查、業務單據審核、客戶聲明或確認函等一種或多種方法確認所辦業務是否符合實需原則。
(三)持續提升基層機構外匯衍生品服務能力。強化對中小微企業的匯率風險管理服務,加強面向企業的外匯政策傳導,提供精細化和專業化的套期保值服務,充分回應企業對基層外匯服務的需求。
二、豐富對客戶外匯市場產品
(一)對客戶外匯市場新增人民幣對外匯普通美式期權、亞式期權及其組合產品。已具備對客戶期權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可自行開展上述新產品業務。
本通知所稱普通美式期權,是指期權買方可以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任何一天或到期日前約定的時段行權的標準期權。亞式期權,是指期權結算價或行權價取決於有效期內某一段時間觀察值的平均值,分為平均價格期權和平均執行價格期權。
(二)金融機構為客戶辦理人民幣對外匯衍生品業務,可根據客戶外匯風險管理的實際需要,靈活選擇反向平倉、全額或差額結算等交易機制。用於確定結算金額使用的參考價應是境內真實、有效的市場匯率。
對於人民幣對外匯衍生品項下的損益、期權費,境內客戶應以人民幣結算,境外客戶可以選擇人民幣或外幣結算,但不得將損益、期權費分別按本外幣結算。
(三)金融機構基於實需原則為客戶辦理外幣對衍生品業務,反向平倉、差額結算產生的損益,可為客戶辦理相應的結售匯。金融機構不得協助客戶開展規避外匯管理規定的外幣對衍生品業務。
(四)金融機構與客戶開展近遠端人民幣金額相同、外幣金額不同的人民幣外匯掉期產生的外匯敞口,可以納入結售匯綜合頭寸統一管理。
三、支持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升外匯市場服務水準
(一)銀行間外匯市場新增人民幣對外匯普通美式期權、亞式期權及其組合產品,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清算所)應做好技術支持和市場服務。
(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可根據市場需求擴大銀行間人民幣對外匯衍生品的幣種覆蓋範圍,上海清算所可根據市場需求拓展人民幣外匯中央對手清算業務的期限和幣種覆蓋範圍。
(三)支持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完善銀企服務平臺,實現企業電子化多銀行詢價、交易和全流程管理,降低企業交易成本,便利企業外匯交易和風險管理。
四、擴大合作辦理人民幣對外匯衍生品業務範圍
具備資格銀行可向合作銀行提供相應產品資格的人民幣對外匯合作衍生品業務服務,包括合作遠期結售匯、合作外匯掉期、合作貨幣掉期。符合《銀行合作辦理人民幣對外匯衍生品業務細則》(見附件)要求的合作銀行可按規定開展合作人民幣對外匯衍生品業務。
前款所稱具備資格銀行指具備相應衍生產品資格的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包括嘗試做市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合作銀行指境內不具備經營人民幣對外匯衍生品業務資格的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五、支持銀行自身外匯風險管理
(一)銀行資本金(營運資金)本外幣轉換,符合下列情形的,銀行可自行審核並留存有關真實性資料後辦理,但應提前20日書面告知所在地外匯局分局:
1.符合《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14〕53號)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要求,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政策性注資情形除外。
2.外資銀行因法人化改制或發展人民幣業務需要將外匯資本金結匯。
(二)銀行因政策性注資背景產生的資本金(營運資金)本外幣轉換,仍按照《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14〕53號)辦理。
(三)銀行在境內辦理以人民幣計價的即期貴金屬(包括但不限於黃金、白銀、鉑金)買賣業務,以及在上海黃金交易所從事的黃金和白銀現貨延期交收業務,在境外市場平盤貴金屬交易敞口而形成的外匯敞口,可自行辦理自身結售匯交易平盤。
(四)銀行自身項下的黃金進口、利潤、資本金(營運資金,不含政策性注資)、直接投資等形成的外匯敞口,可按照實需原則辦理人民幣對外匯衍生品業務進行套期保值,並應自行留存有關真實性或支持性材料。銀行自身項下衍生品交易視同對客衍生品交易納入銀行結售匯統計。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合作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62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銀行貴金屬業務匯率敞口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8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遠期結售匯業務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18〕3號)同時廢止。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立即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以及轄內有關金融機構。
特此通知。
附件:銀行合作辦理人民幣對外匯衍生品業務細則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22年5月12日
銀行合作辦理人民幣對外匯衍生品業務細則
一、合作銀行總行申請時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即期結售匯業務資格,並已開辦2年(含) 以上。
(二)上年度外匯資產季平均餘額在等值2000萬美元(含)以上。
(三)近2年銀行外匯業務合規與審慎經營評估等級為B級(含)以上。
(四)具有完善的合作辦理外匯衍生品業務管理制度。
(五)申請合作掉期業務,應取得合作遠期結售匯業務資格2年以上,且合作遠期結售匯業務規模在最近2 年均達到即期結售匯業務規模的5%。
二、合作銀行總行應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分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報告,簡要說明滿足各項申請條件情況, 並包括企業客戶培育情況、業務計畫等。
(二)合作辦理外匯衍生品業務相關管理制度,包括:業務操作規程、風險管理制度、統計報告制度、會計核算制度等。
(三)與具備資格銀行簽訂的合作協議書範本,範本中應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四)總行上年度外匯資產季度餘額情況。
所在地外匯分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20 日內對符合條件的銀行出具《國家外匯管理局 分局(外匯管理部) 銀行合作辦理人民幣對外匯衍生品業務准予許可通知書》(見附表 1)。
三、合作銀行分支機構開展業務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合作銀行總行已獲准合作辦理相關外匯衍生品業務資格。
(二)參照合作銀行總行申請條件的(一)、(三)、(四)。
四、合作銀行分支機構在取得上級有權機構的授權後,持授權檔和本級機構業務籌辦說明(包括相關管理制度、與具備資格銀行簽訂的合作協議書範本等),提前20日向所在地外匯局書面報告並確認收到後即可開辦業務。
五、合作銀行與具備資格銀行應按照下列規定開展合作外匯衍生品業務:
(一)合作銀行、具備資格銀行和客戶需簽訂三方外匯衍生品業務合作協議。
(二)合作銀行應按照實需原則和風險中性原則開展外匯衍生品業務,負責對客戶辦理外匯衍生品的合規性進行審核,對外匯衍生品業務設置會計科目進行單獨核算,並逐筆同具備資格銀行平盤,合作銀行不得因此而持有外匯敞口或開展自營交易。
(三)具備資格銀行應將合作辦理外匯衍生品業務視為代客結售匯業務,納入本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統計和管理,並按銀行結售匯統計等要求向外匯局報送統計報表。合作銀行應配合具備資格銀行履行有關統計業務。
(四)合作銀行總行新增、變更、終止合作對象, 應提前 20 日書面告知所在地外匯分局,分支機構告知所在地外匯局。原則上合作辦理外匯衍生品業務不允許跨省經營。
(五)合作銀行應於每月初 5 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合作辦理外匯衍生品業務統計表》(見附表 2);外匯分局應於每年年初 10 個工作日內填報截至上年末《轄內機構合作辦理外匯衍生品業務情況一覽表》(見附表 3)。
六、合作辦理外匯衍生品業務由所在地外匯局分別納入對具備資格銀行和合作銀行的年度評估。
(一)合作銀行在經營結售匯業務中如發生年度評估結果為 B-級(含)以下的,應自行暫停其合作辦理外匯衍生品業務資格,原有業務可持續到期。下一年度評估結果為 B 級(含)以上的,自動恢復其合作辦理外匯衍生品業務資格。
(二)具備資格銀行不具備做市商和相應產品嘗試做市機構資格的,應主動與合作銀行終止合作辦理相應的外匯衍生品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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