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主體登記確認制,12月起試行!就在廈門這一片區
日前,在廈門市市場監管局、廈門自貿片區管委會的聯合推動下,《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商事主體登記確認制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正式印發,明確廈門自貿片區試行商事主體登記確認制。據悉,試行辦法從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商事主體登記確認制是廈門市貫徹落實國務院“證照分離”“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部署的重要舉措。據悉,試行辦法突出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大程度尊重企業登記註冊自主權,以商事主體登記確認制探索理清政府管理和商事主體意思自治,讓政府管理歸位,賦予主體更大活力,讓市場准入更便捷、登記程式更透明、辦理流程更順暢、監管服務更精准。
試行辦法以主體自治為內容撬動登記制度改革,著力構建“信用承諾+自主申報+形式審查”登記體系,對依法作出的登記備案結果進行確認登記。
在申請材料上,試行辦法做了“減法”,商事主體自主承諾權力機構或經營管理機構作出決議、決定的程式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協議的規定,不再提交決議(決定)、任免檔等過程性材料。此舉將減少對本為民事法律關係主體內部管理的干預。
在登記環節上,試行辦法繼續“減負”,明確經營場所、聯絡人、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檔送達接受人部分備案資訊可自行公示。要注意的是,商事主體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通過廈門市商事主體登記及信用資訊公示平臺公示前款規定的事項。如果沒有及時公示並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商事主體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制、住所與經營場所“標準化登記+申報承諾+告知承諾制”登記模式、經營範圍“主營專案+概括性表述”模式……早在此次“登記確認制”出臺前,廈門自貿片區企業在商事登記方面就已經享受了一系列快速便捷的服務,這些領先全國的做法在這次出臺的試行辦法中得到進一步固化重述。
作為廈門自貿片區制度創新的生動案例,試行辦法的出臺進一步彰顯廈門自貿片區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的試驗田作用,為廈門自貿片區打造一流營商環境注入強勁動力。
數字賦能推動審批服務“加速度”。為提升企業獲得感,試行辦法進一步優化從開辦到註銷全生命週期的全程電子化登記模式,為商事主體提供一網流轉、一表申報等服務功能,實現材料清單標準化、辦理流程電子化、登記服務智能化。比如,商事主體在註冊登記時可無感填報自行公示資訊,為商事主體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政府服務。
此次試行的商事主體登記確認制更加注重事中事後信用監管,通過實施分級分類監管、推進部門協同監管、加大雙隨機抽查比例和頻次等方式,探索構建多元共治的監管格局,提升監管效能。
如果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商事主體登記的,依法撤銷登記。因虛假商事主體登記被撤銷的商事主體,其直接責任人自商事主體登記被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商事主體登記。
集群註冊登記模式是廈門自貿片區服務企業的創舉。這一帶有廈門自貿片區特色的做法,被正式寫入試行辦法中。具體來看,就是經由廈門自貿片區管委會認定作為入駐企業住所進行註冊登記的特定場所,登記機關依照規定為集群註冊企業辦理登記註冊。
試行辦法還明確建立集群註冊託管機制。託管單位受廈門自貿片區管委會的委託,組建專門管理團隊對集群註冊場所進行日常管理。此次集群註冊模式首次被寫入登記確認制的規範性檔中,將讓集群註冊登記的孵化服務、託管機制作用更加凸顯,讓市場主體活起來。
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管理委員會 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於印發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商事主體登記確認制試行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並結合我市商事制度改革及廈門自貿片區實際,制定《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商事主體登記確認制試行辦法》。現將該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管理委員會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2年10月8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商事主體登記確認制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商事主體登記確認制,進一步激發商事主體活力,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放管服”“證照分離”改革有關檔精神,結合廈門自貿片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事主體登記確認制,是指登記機關在申請人自願申請和信用承諾的基礎上,依據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對商事主體的主體資格和登記事項予以確認登記並公示其法律效力的制度。
第三條
廈門自貿片區的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實施商事主體登記確認制。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依法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非公司企業法人、合夥企業以及上述主體(企業)的分支機構。
上述商事主體的設立、變更、備案、註銷的確認登記,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實施商事主體登記確認制遵循依法確認、自治自主、信用承諾、便捷高效的原則。
第六條
進一步優化從開辦到註銷全生命週期的全程電子化登記模式,為商事主體提供一網流轉、一表申報等服務功能,實現材料清單標準化、辦理流程電子化、登記服務智能化。
第七條
申請人對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依法作出的登記備案結果進行確認登記。
第八條
商事主體實行實名登記,申請人應當配合登記機關核驗身份資訊。
第九條
商事主體自主承諾權力機構或經營管理機構作出決議、決定的程式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協議的規定,不再提交決議(決定)、任免檔等過程性材料。
第十條
逐步推進下列資訊由商事主體自行公示:
(一)經營場所;
(二)聯絡人;
(三)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檔送達接受人。
商事主體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通過廈門市商事主體登記及信用資訊公示平臺公示前款規定的事項。未及時公示資訊或者公示虛假資訊的,依據利害關係人申請,經核實後,對相應公示資訊進行特殊標注並責令改正。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商事主體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商事主體名稱實行自主申報。除涉及前置審批事項或商事主體名稱登記與設立登記不在同一機關外,名稱可在辦理商事主體登記時一併申報。
申請人可以通過名稱申報系統或在登記機關服務窗口提交有關資訊和材料,對擬定的商事主體名稱進行查詢、比對和篩選,選取符合名稱登記法律、法規要求的名稱。
第十二條
商事主體的住所為法律文書送達地址。同一地址可以作為多家商事主體的住所。登記在廈門自貿片區內的商事主體可以使用全市範圍內的地址作為經營場所,經營場所實行屬地監管。
推行住所、經營場所標準化登記,分類實施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制及告知承諾制,申請人在辦理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時,免於提交產權證、租賃合同等場所證明文書。
第十三條
推行經營範圍規範化登記。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佈的經營範圍規範目錄,根據商事主體主要行業或經營特徵自主選擇經營專案。
實施經營範圍自主申報,商事主體可以實行經營專案“主營專案+概括性表述”模式。
第十四條
推行集群註冊登記模式。經由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廈門自貿委”)認定作為入駐企業住所進行註冊登記的特定場所,登記機關依照規定為集群註冊企業辦理登記註冊。
建立集群註冊託管機制。託管單位受廈門自貿委的委託組建專門管理團隊對集群註冊場所進行日常管理。託管單位應當配合監管部門對集群註冊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對依據本辦法實施確認登記商事主體的監督管理工作,按照屬地管轄原則,建立以“雙隨機、一公開”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事中事後監管機制。
第十六條
對實施確認登記的商事主體,按照信用風險等級實施差異化監管。將承諾事項及內容納入抽查範圍,對主體的履諾情況加大抽查比例和頻次,切實加大對高風險商事主體的監管執法力度。
第十七條
推進廈門自貿委、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數據共用和協同監管。市場監管部門對稅務部門認定通過住所無法聯繫的可直接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對被列入市場監管經營異常名錄、稅務狀態異常的商事主體依法予以清理。
第十八條
對相關責任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由市場監管部門、有關行政許可部門在法定職責範圍內依法調查處理。
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商事主體登記的,依法撤銷登記。因虛假商事主體登記被撤銷的商事主體,其直接責任人自商事主體登記被撤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商事主體登記。
第十九條
工作人員按照本辦法履行職責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應當視為履行審慎勤勉盡責義務,按照相關容錯糾錯機制的規定,不予追究過錯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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