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永琦丨大湾区跨境金融发展模式的选择——基于离岸与在岸模式的比较
冯永琦
吉林大学“匡亚明学者”英才教授,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世界经济学会理事,吉林省拔尖创新人才
01
跨境金融的概念以及大湾区跨境金融的发展
以往研究从存量、网络关系等多个角度对离岸金融中心或跨境金融中心进行了定义(见表1)。基于以往定义以及离岸金融中心的发展现状,我们可以发现跨境金融发展还是有别于离岸金融:跨境金融不仅以非居民为主要交易对象,也包括满足获得境外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条件的居民;跨境金融依托着税收和监管制度等优惠政策来吸引国际金融业务,但也难以支撑起跨境金融中心的形成,也需要有一些其他的因素支撑;并且跨境金融的业务不仅以银行业务为主,也更多地包括债券、基金等全方面金融业务;从流向来看,跨境金融很明显是双向资金的流动,监管体系也不仅仅基于境外体系的发展,还可以基于境内的金融体系进行发展。基于以上特征可以提出这样一个概念:跨境金融是为非居民提供境外或境内金融市场上以本币或外币标价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金融相关活动,以及为居民提供境外金融市场上的以人民币或外币标价的国际通用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金融相关活动。
从粤港澳大湾区(以下简称“大湾区”)跨境金融业务的发展现状来看,目前已经形成了非常全面的业务种类,除了银行方面的贷款之外,还包括基金、债券、股权和保险业务等,当然还有跨境人民币的结算(见表2、表3)。截至2021年末,已有近千家优质企业享受政策红利,2021年大湾区内跨境人民币结算规模达3.8万亿元,人民币成为大湾区内第一大跨境结算币种。除了规模上的发展,大湾区在金融创新方面也领先全国,横琴、前海、南沙等地近年来涌现出了多领域的金融创新首单业务(见表4)。虽然深港通的出现相对较晚,但是其在规模上也已经超过了沪港通(见表5)。
大湾区跨境金融的迅速发展得益于湾区面临的机遇与具有的优势。从国家层面来看,面临的第一个机遇在于中国正在积极推进高水平的对外开放,特别是制度型开放。这主要是通过制度的对接和规则的学习,来使对外开放水平进一步的加深,因为之前以商品和要素流动型为主的开放方式已经发展到一定程度,如果再进一步的深化,必然会涉及到边境内的规则和制度困境,所以说制度型开放是必要的,也是我们必然面临的。那么在这个过程之中,就会为跨境金融的发展提供很多有利的发展条件。第二个机遇在于现代金融体系的构建。尽管当前中国已经在制造业,包括工业发展上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从金融的国际竞争力来看,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水平还是比较低的。金融业发展最根本的因素就是信用,信用存在的最重要基础就是以法治为核心的制度安排。我们要构建现代化金融体系,就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规则和制度方面的调整,在调整过程中也为跨境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同样,我们也需要关注作为金融发展重要内容的跨境金融,它的发展和模式选择如何能对现代金融体系产生反向促进作用,这也是值得思考的。第三个机遇在于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探索,当前中国正在积极探索和实现的现代化道路是全领域的,包括法治的现代化道路、金融的现代化道路,等等。探索中国式的现代化道路必须要认清自身所处阶段的优势与劣势,同时还要有明确的定位,基于这两个要素,才能够探索出有效的、科学的现代化道路。那么跨境金融路径的探索,同样可以从这两个角度进行思考。
从地区层面来看,大湾区跨境金融的发展所面临的机遇更为明显。在2022年9月国家出台的横琴和前海两个合作区的建设方案中鲜明地提出:要对外积极进行规则对接,对内积极进行制度创新。这些建设方案中提出的内容包括了民商事规则衔接澳门、接轨国际的制度体系,等等,这些就为跨境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很大的机遇。当然,在建设方案中还提到“改革创新经验要得到广泛推广”。从横琴和前海合作区实践中获得的经验,最先得到接受和推广的地区就是除横琴和前海之外大湾区其他境内的地区。
从大湾区跨境金融发展具有的优势来看,其中比较明显的就是风险的可控性。特别是在横琴“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情况,为横琴积极创新跨境金融的发展提供了防范风险的重要保障。其次是大湾区本身具有多样的制度体系、法律体系、货币体系等。大湾区内部也包括了两种制度,三种法律,这些都为我们进行制度上的衔接和学习提供了很重要的基础。
02
离岸金融发展的经验与不足
对于大湾区跨境金融的发展是离岸还是在岸的问题,我们首先要思考离岸和在岸的根本差异是什么?其根本差异是:离岸和在岸分别基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制度体系和监管体系来进行发展。这是思考不同模式选择问题的重要起点。如图中跨境金融和离岸金融的区别所示,不是所有的离岸金融中心都是跨境金融中心,例如避税港型的就不能称为跨境金融中心。当然也不是全部的跨境金融中心都来自于离岸金融中心,跨境金融中以居民为交易对象的这一部分业务,并不符合离岸的概念。
我们进一步对国内和国际离岸金融发展状况进行分析。首先从国内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历程来看,中国在1989年就开始进行首次试点,1989年几家银行已经开始设立离岸OSA账户,这是完全真正意义上的离岸账户。但是在1998年出现暂停,一直到2002年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四家恢复了离岸账户业务。2009年国内离岸金融业务发展又出现了新特征,境内银行开始积极探索和设立具有离岸功能的NRA账户,即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账户。2009年和2012年分别推出了外汇和人民币的NRA账户,以及2013年开始的FT自由贸易账户。招商银行和交通银行两家银行2016-2018年的年报中可以反映出,负债角度下离岸金融业务规模大致占总额的2%左右(见表6)。并且从2019年起,招商银行已经把离岸业务和跨境业务归口统一管理,意味着离岸和跨界业务在实际业务中存在明显区别,同时跨境业务的发展和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基于上述中国离岸金融发展历程,我们可以总结出我国离岸金融业务的不足。1998年离岸金融业务暂停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渗透型的离岸金融方式容易引起在岸资金渗透到离岸账户上,进而造成离岸资金迅速膨胀,带来更多金融风险。同时这种方式很难规避风险,容易引发不良贷等等问题。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未出台配套监管层面的法律制度规范。现阶段我国在离岸功能账户探索阶段也存在一些不足,比如试点范围的有限性、服务对象的有限性以及账户离岸功能的不完全,比如NRA账户都是采用在岸的利率和汇率,其并非完全意义上的离岸业务。同时,也存在监管的多头性(外汇NRA账户由外汇局管理,人民币NRA由人民银行管理),易产生监管交叉或监管空白等问题。
从国际上来看,存在着“内外一体型”“内外分离型”“内外渗透型”和“避税港型”四种类型的国际离岸金融中心(见表7)。内外一体型的发展模式需要更高的金融发展水平,相对而言,以纽约为代表的内外分离型模式对我国更具参考价值。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中心的特征在于:一般为在岸的离岸,即发展境内的离岸金融业务时多选择该种类型。初衷虽为内外分离,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容易出现离岸资金向在岸资金的渗透,以东京离岸金融中心JOM为例。这种方式还需要丰富的金融产品和开放的金融体系等必要条件,且主要以银行业务为主。这就凸显出了“内外分离型”离岸模式的局限性:需要依靠政策放开来推动,但这种推动空间却有限;另外这种模式本身存在着矛盾性,一方面完全的内外分离能够防范风险,但不能充分发挥在岸的竞争优势来推动离岸金融发展,另一方面不完全的内外分离即内外渗透型会带来较大的风险;同时在经验上也很难进行全面的复制推广,业务范围如果仅局限于银行业,也存在一定的约束。
03
跨境金融发展的在岸模式与“横琴模式”
通过对比分析离岸金融的发展,我们认为跨境金融的发展还是要以“在岸”模式为主:基于境内法律体系、监管体系、财税制度等制度体制的深化改革,并通过对外规则对接、制度学习以及对内的制度创新等方式,为非居民和居民提供跨境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以实现跨境金融的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在岸”模式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要在现有的制度体系发展的基础上进行改革,通过规则和制度的改革有效推动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以服务国内经济高质量发展以及经济崛起可持续性为最终目标,注重发展的长远性。同时,还要注重规则的对接性,充分发挥制度学习的作用,进行对外规则的衔接,以及对内经验的复制。
大湾区跨境金融的基本策略有三点:其一,强调通过制度创新来推动金融创新,实现制度上的保障,特别从现代金融发展的约束条件着手,比如,优惠政策变为法律法规。其二,充分利用大湾区优势(存在两种制度、三种法律体系)进行有效对接,特别是横琴“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制度学习和规则对接可以更大一些。其三,集中关注跨境金融领域的重点问题,如资本跨境自由流动、资本项目可兑换、扩大跨境资产转让范围、企业外债管理体制创新等。
相比于前海合作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更加侧重规则、法律制度的对外衔接,注重与澳门和国际制度的接轨和融合,比如目前共商共建共享体制也在继续深入推进。另外,相对于前海合作区推动现代服务业的创新发展,横琴更加明确在几个重点产业,同时还具有风险管控性强的独特优势,在法律制定权方面也拥有更多的灵活性,包括运用珠海经济特区立法权等等。在《建设方案》中已经明确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发展提出了要求,从中短期来看,横琴的发展目标是促进粤澳融合以及澳门经济的多元化发展。从长期视角来看,横琴要通过“规则对接、制度学习和制度创新”的发展过程,成为粤港澳大湾区机制体制“软衔接”的试验田,打造中国进一步高水平开放的窗口,探索出中国式金融发展的现代化道路,为支撑中国经济崛起的可持续性服务。
因此,在跨境金融的发展中,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可以致力于“横琴模式”的形成和发展:以“在岸”模式为主体,以“离岸”模式为补充,打通“离岸”与“在岸”两种模式的界限,充分利用二者的优点,实现内外不同制度体系的衔接与融合,以此来促进跨境金融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在规则对接方面,要在合作区内部形成“境外法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创新融合的独特法律环境,构建横琴与澳门一体化高水平开放的新体系。在资金流方面,要探索“电子围网”系统与自由贸易(FT)账户机制的结合,推动金融市场高度开放,实现货币可自由支付及可自由兑换。在制度创新方面,积极推进制度集成式创新,特别在属于“中央事权”的立法、税收、海关、外管等领域实现集成式制度性突破。除此之外,还需要打通离岸和在岸两种模式的界限,可以通过畅通跨境通类产品、扩大居民非居民主体范围、出台优惠政策等政策法规以及完善风险监管等五个途径实现离岸和在岸联动发展。
最后,主要的三个结论如下:其一,跨境金融发展的根本目的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金融体制,打造中国进一步高水平开放的窗口,形成防止中国与国际经济“脱钩”的有效途径,服务国内经济崛起的可持续性;其二,“离岸”模式和“在岸”模式,在交易对象、运行内容等方面都存在差异。总体来看,大湾区跨境金融的发展需要以“在岸”模式为主体,“离岸”模式为补充。其三,结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自身的优势和中短期及长期发展目标,合作区可以致力于跨境金融“横琴模式”的形成和发展,打通“离岸”与“在岸”两种模式的界限,充分利用二者的优点,实现内外不同制度体系的衔接与融合。
本文为2022年9月3日横琴智慧金融论坛(2022年第三季度)冯永琦嘉宾的发言,整理时有少量修改。
编辑:张楚楚
审核:许宗帅
横琴智慧金融研究院
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行业发展提供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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