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關于盤活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的指導意見》
11月1日,財政部網站發布《關于盤活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的指導意見》。
意見指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是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物質基礎和重要保障。近年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規模不斷壯大,管理水平不斷提高,但還存在部分資産統籌不够、使用效益不高等現象。
意見提出,盤活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的主要方式有:
優化在用資産管理、推進資産共享共用
加强資産調劑
實施公物倉管理
開展資産出租或者處置
探索資産集中運營管理
關于盤活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的指導意見
財資〔2022〕124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是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物質基礎和重要保障。近年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規模不斷壯大,管理水平不斷提高,但還存在部分資産統籌不够、使用效益不高等現象。爲落實政府過緊日子要求,有效盤活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 》(國發〔2021〕5號)等法規制度,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主動構建新發展格局,加快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各類國有資産盤活利用,建立健全資産盤活工作機制,通過自用、共享、調劑、出租、處置等多種方式,提升資産盤活利用效率,爲保障行政事業單位履職和事業發展、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更加堅實的物質基礎。
(二)基本原則。
統籌資源。通過盤活存量資産,推進存量資産充分利用和調劑共享,切實提高現有資産使用效益;以存量調控增量,優化資源配置,推動解决資産重複配置、閑置浪費等問題。
全面覆蓋。將行政事業單位低效運轉、閑置的房屋、土地、車輛、辦公設備家具、大型儀器、軟件等資産納入盤活範圍,充分發揮資産效能。貨幣形式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按照預算管理規定予以管理和盤活。
因地制宜。結合工作實際,區分資産類別研究明確盤活方式,有針對性地盤活資産。鼓勵因地制宜探索盤活資産的有效路徑,總結提煉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和做法,以點帶面推動資産盤活利用。
激勵約束。將資産盤活成效與新增資産配置預算挂鈎,通過預算約束推動資産盤活利用。加强監督檢查,全面提升資産盤活積極性。
二、盤活方式
(三)優化在用資産管理。行政事業單位要最大限度發揮在用資産使用價值,以最精簡的資産保障單位履職和事業發展。要全面準確掌握資産使用狀况,加强資産配置可行性論證,能够通過現有資産功能挖潜、修舊利廢滿足業務工作要求的,應當减少配置;到期仍具有使用價值的資産要繼續使用,切實做到物盡其用。
(四)推進資産共享共用。按規定將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納入科研設施與儀器國家網絡管理平臺,通過平臺向社會開放共享。根據行業資産管理情况,篩選具備條件的資産開展共享共用,包括但不限于儀器設備、文體設施、軟件資産、數據資源等。教育、衛生、科技、文化、體育等主管部門要牽頭建立本行業資産共享共用機制。
(五)加强資産調劑。行政事業單位低效、閑置資産,優先在本單位、本部門內部調劑利用。對使用價值大、利用範圍廣的低效、閑置資産,積極推進跨部門、跨地區、跨級次資産調劑。對因技術原因需要更新、但仍具有使用價值的資産,通過轉變用途,調劑到技術要求相對較低的單位、部門,最大程度激發資産效能。
(六)實施公物倉管理。鼓勵有條件的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牽頭建立公物倉,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公物倉管理機制,將低效、閑置資産,大型會議(活動)、臨時機構配置資産等,統一納入公物倉集中管理、調配使用。行政事業單位在配置資産時,應首先考慮從公物倉調劑解决,節約財政資金,優化資源配置。
(七)開展資産出租或者處置。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行政事業單位難以調劑利用的辦公用房、儀器設備等資産,按照規定的權限批准後,可以對外出租或者處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出租、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競爭擇優的原則,以市場化方式出租、出售的,依照有關規定可以通過相應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
(八)探索資産集中運營管理。鼓勵探索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統一管理、市場化運營的盤活方式。有條件的地方財政部門可建立資産集中運營平臺或者委托專業機構,整合行政事業單位低效、閑置資産,實行專業化、市場化運營和管理,提升資産資源統籌能力和資産運營收益。
三、組織實施
(九)研究制定資産盤活方案。行政事業單位要系統梳理資産使用情况,全面摸清行政事業單位資産底數,結合年度資産盤點工作開展專項清理,重點對房屋、土地、車輛、辦公設備家具、大型儀器等資産使用狀况進行摸底,理清低效、閑置資産幷準確標注資産使用狀態,形成待盤活資産清單,逐項研究幷有針對性地制定盤活方案。
(十)有序組織資産盤活工作。行政事業單位要立足單位實際,充分利用各種盤活方式,能够在本單位範圍內盤活的資産,要加快盤活利用;本單位無法盤活的,要及時將待盤活資産信息報本單位上級主管部門。上級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部門資産盤活機制,指導所屬單位通過資産調劑等方式盤活資産,有效推動資産在本部門所屬單位間盤活利用。對于本部門無法有效盤活的資産,要及時將資産信息反饋本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强組織協調和政策指導,整合行政事業單位待盤活資産信息,建立健全信息發布機制,促進待盤活資産由閑置向在用轉化,打通部門間資産盤活通道。
(十一)規範資産盤活管理。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要强化責任意識,加强資産全生命周期管理,在規範審批程序的基礎上,加快辦理資産出租、處置事項,相關收入按照本級財政部門的規定,上繳國庫或納入單位預算管理,防止國有資産流失。嚴禁借盤活資産名義,對無需處置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進行處置或者虛假交易,以變相虛增財政收入。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强監督檢查,確保資産盤活合法合規、收入管理規範有序。
四、工作要求
(十二)加强信息技術支撑。加快推進資産管理融入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建立預算資金形成資産的全鏈條管理機制,準確核算和動態反映資産配置、存量等情况,全面展示可共享、調劑資産信息,完善在綫審核流程,推動實現資産跨部門、跨地區、跨級次共享調劑。鼓勵基于物聯網技術開展資産使用管理動態監測,實時掌握資産使用情况,爲盤活資産提供更加及時準確的基礎信息。
(十三)建立激勵約束長效機制。建立資産盤活情况與新增資産配置預算挂鈎機制,充分結合存量資産使用狀况審核新增資産,優化資産配置,從源頭節約財政資金。對閑置浪費嚴重的部門、單位,財政部門可視情况停止批復新增資産配置預算。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要全面總結經驗,匯總本部門資産盤活工作情况,幷納入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年報予以反映,持續推進資産盤活工作。
(十四)確保資産盤活工作取得實效。有效盤活幷高效使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是貫徹落實過緊日子要求、加强財政資源統籌的重要舉措。各級財政部門、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要高度重視,提高站位,明確責任,積極作爲,制定有針對性的落實方案,明確工作流程和具體要求,全力破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中的痛點、堵點和難點問題,確保盤活工作取得實效,全面提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效能。
財 政 部
2022年10月25日
請先 登錄後發表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