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總部企業設立跨境資金池,提升跨國公司跨境資金統籌使用效率,上海市政府發佈修訂版《上海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的規定》
11月8日,上海市政府發佈印發修訂後的《上海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的規定》。
在資金運作與管理方面:
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為總部企業設立跨境資金池提供適配服務。符合條件的總部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通過不同類型跨境資金池在境內外成員企業之間集中開展本外幣資金歸集、調撥、結算、套保、投資、融資等業務,在跨境資金池框架下便利總部企業的境內外資金運作。高能級總部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業務,提升跨國公司跨境資金統籌使用效率,降低企業匯兌風險及財務成本。
符合條件的總部企業在辦理資本專案外匯收入(包括資本金、外債資金、境外上市調回資金等)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的境內支付時,可以憑《資本專案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支付命令函》直接在符合條件的銀行辦理,無需事前逐筆提交真實性證明材料。
總部企業按照有關規定使用人民幣跨境結算的,銀行可以在“展業三原則”的基礎上,參照優質企業標準,憑《跨境人民幣結算收/付款說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為總部企業辦理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跨境人民幣結算,以及資本專案人民幣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資資本金、跨境融資及境外上市募集資金調回等)在境內的依法合規使用。
在貿易便利方面:
總部企業開展具有真實貿易背景的新型國際貿易,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銀行直接辦理相關外匯收支手續,由銀行按照國際通行規則,提供便利化跨境金融服務。符合條件的總部企業可以申請納入離岸貿易“白名單”。
總部企業可以加入上海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獲得通關物流動態資訊、口岸資訊、金融支持等專屬服務。
以下为通知全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修訂後的《上海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的規定》的通知
滬府規〔2022〕17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修訂後的《上海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2019年7月市政府印發的《關於本市促進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發展的若干意見》(滬府規〔2019〕30號)和《上海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的規定》(滬府規〔2019〕31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8日
上海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的規定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快發展更高能級的總部經濟,進一步鼓勵更多跨國公司在上海設立總部型企業(以下簡稱“總部企業”),實施“總部增能行動”,並加快推動《關於促進“五型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滬委辦發〔2022〕6號)落地見效,實現更深層次、更寬領域、更大力度開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上海市外商投資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定義)
跨國公司地區總部(以下簡稱“地區總部”),是指在境外註冊的母公司在本市設立,以投資或授權管理形式履行一個國家及以上區域範圍內投資、管理和服務職能的唯一總機構。跨國公司須以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組織形式在本市設立地區總部。
跨國公司總部型機構(以下簡稱“總部型機構”),是指未達到地區總部標準,由境外註冊的母公司或外商投資性公司在本市設立的,實際履行一個國家及以上區域範圍內投資、管理、行銷、結算、支持服務等總部職能的外商投資企業(含分支機構)。
跨國公司事業部總部(以下簡稱“事業部總部”),是指在境外註冊的母公司具有以功能、業務、產品、品牌、服務等為依據細分的事業部制組織架構,由其或外商投資性公司在本市設立,以投資或授權管理形式負責事業部在一個國家及以上區域範圍內投資、管理和服務職能的唯一總機構。跨國公司須以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組織形式在本市設立事業部總部。
第三條(適用範圍)
在本市範圍內設立的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及事業部總部,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部門職責)
市商務委負責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及事業部總部的認定工作,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對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及事業部總部的管理服務。
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資訊化委、市科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規劃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衛生健康委、市市場監管局、市稅務局、市知識產權局、市藥品監管局、市政府外辦、上海海關、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銀保監局等部門和單位以及臨港新片區管委會、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管委會和各區政府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對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及事業部總部的服務促進工作。
第五條(認定條件)
申請認定地區總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外商投資企業;
(二)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不低於50%,母公司資產總額不低於2億美元;
(三)註冊資本不低於200萬美元;
(四)基本符合前述條件,並為所在地區經濟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可以酌情考慮認定。
申請認定總部型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外商投資企業或其分支機構;
(二)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不低於50%,母公司資產總額不低於1億美元;
(三)註冊資本不低於100萬美元,如以分支機構形式設立的,總公司近3年累計撥付的運營資金不低於100萬美元。
申請認定事業部總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地區總部認定條件的(一)至(三)條;
(二)在本市持續經營1年以上,本企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占境外母公司事業部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於10%,企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
除上述條件外,申報企業須在3年內無嚴重失信行為,或者至申報之日起失信行為已修復。
第六條(申請材料)
申請認定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及事業部總部,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加蓋公章)。內容包括:申請企業及其母公司或投資性公司的基本情況;結合企業情況作出符合認定條件的說明;母公司投資管理架構圖(含投資關係和股權比例等);申請認定事業部總部的,還需提供母公司事業部設置情況。
(二)母公司授權簽字人簽署的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及事業部總部基本職能的授權檔,授權簽字人的證明材料。
(三)母公司或投資性公司近一年度審計報告。以事業部形式設立的企業還需提供營業收入的專項審計材料。
(四)被授權管理的境內外企業的營業執照或註冊登記證明(影本)。
(五)總部型機構為分支機構的,還需提供總公司撥付運營資金的證明檔。
第七條(申請程式)
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及事業部總部的認定,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企業可以向註冊地所在區商務主管部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管委會提出申請,遞交相關材料;
(二)各區商務主管部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管委會在申報材料齊全後5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並出具初審意見報送市商務委;
(三)市商務委在申報材料齊全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並作出認定或不予認定的決定。
第八條(動態評估)
市商務委會同有關部門對已認定的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及事業部總部實行動態評估,結合外商投資企業年度資訊報告制度、企業信用資訊平臺等,對不再滿足認定條件的總部企業根據相關規定,取消其總部企業資格。
第九條(資助和獎勵)
符合條件的總部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可以申請資助和獎勵。資助和獎勵的具體實施辦法,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各區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對經認定的總部企業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資助和獎勵。
第十條(資金運作與管理)
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為總部企業設立跨境資金池提供適配服務。符合條件的總部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通過不同類型跨境資金池在境內外成員企業之間集中開展本外幣資金歸集、調撥、結算、套保、投資、融資等業務,在跨境資金池框架下便利總部企業的境內外資金運作。高能級總部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業務,提升跨國公司跨境資金統籌使用效率,降低企業匯兌風險及財務成本。
符合條件的總部企業在辦理資本專案外匯收入(包括資本金、外債資金、境外上市調回資金等)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的境內支付時,可以憑《資本專案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支付命令函》直接在符合條件的銀行辦理,無需事前逐筆提交真實性證明材料。
總部企業按照有關規定使用人民幣跨境結算的,銀行可以在“展業三原則”的基礎上,參照優質企業標準,憑《跨境人民幣結算收/付款說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為總部企業辦理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跨境人民幣結算,以及資本專案人民幣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資資本金、跨境融資及境外上市募集資金調回等)在境內的依法合規使用。
第十一條(貿易便利)
總部企業開展具有真實貿易背景的新型國際貿易,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銀行直接辦理相關外匯收支手續,由銀行按照國際通行規則,提供便利化跨境金融服務。符合條件的總部企業可以申請納入離岸貿易“白名單”。
總部企業設立國際貿易分撥中心,上海海關、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等部門對其採取便利化的監管措施。符合條件的總部企業可以申請上海市國際貿易分撥中心示範企業評定。
總部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綜合保稅區內開展航空航太、船舶、軌道交通、工程機械、數控機床、通訊設備、精密電子、高端醫療設備等產品維修業務,並根據維修商品目錄,開展全球維修業務。在確保風險可控前提下,符合條件的總部企業可以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開展高附加值、高技術含量、符合環保要求的保稅維修業務。
符合條件的總部企業可以被評定為出口退稅一、二類企業。
總部企業可以加入上海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獲得通關物流動態資訊、口岸資訊、金融支持等專屬服務。
上海海關加強對總部企業的海關信用培育,將符合條件的總部企業優先納入海關信用培育重點企業名單,優先培育、優先認證,成為高級認證企業後享受AEO(經認證的經營者)通關便利。根據總部企業最新發展和需求,海關探索集團式、產業鏈供應鏈化的海關信用培育認證模式,以貿易便利化為重點,創新監管制度和監管模式,著力提升通關效率,為其進出口貨物提供個性化通關便利。
上海海關支持總部企業開展關稅保證保險試點。對總部企業試驗用進出口材料實施風險評估、分類管理,促進研發試驗用材料進出口便利化。
第十二條(科技創新支持)
總部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參與本市研發公共服務平臺、眾創空間、創新平臺等建設,申請承擔政府科研專案,與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建立專業領域技術創新聯合體,並由相關部門提供輔導和幫助。
符合條件的總部企業可以申請加入本市生物醫藥試點企業和物品“白名單”。總部企業研發用食品、化妝品樣品在符合要求前提下,可以享受通關便利化措施。
第十三條(商事登記)
市市場監管局為總部企業開展市場登記“全程網辦”,為申領、應用電子營業執照和電子印章提供便利。
第十四條(專案投資)
本市支持總部企業開展專案投資,符合條件的專案可以列入市重大外資專案清單,市、區統籌推進專案准入、規劃、用地、環保、用能、建設、進出口、外匯等相關事項,加快專案落地實施;符合相關條件的,給予資金支持。
第十五條(人才引進)
總部企業聘雇緊缺急需留學回國人員,符合相關條件可以辦理本市戶籍,聘雇符合條件的海外人才申請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B證)可以享受附加分及相關待遇。引進國內優秀人才的,符合相關條件,可以辦理本市戶籍。
總部企業境外專業人才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參與職稱申報評審。總部企業貢獻突出的高級管理人員可以被相關單位推薦參評白玉蘭友誼獎。總部企業可以被相關單位優先推薦申請加入上海市市長國際企業家諮詢會議。
取得國際專業資質或具有特定國家和地區職業資格的金融、規劃、航運等領域專業人才,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後在總部企業提供服務的,其境外從業經歷可以視同國內從業經歷(有行業特殊要求的除外)。總部企業中取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外籍人才領銜承擔國家科技計畫專案的,可以擔任本市新型研發機構法定代表人。
對在總部企業工作的外籍高級管理人員,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市衛生健康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部門在符合相關政策的前提下,為其家屬在停居留、醫療服務、申請人才公寓等方面提供便利。符合條件的外籍高級管理人員的外籍子女,可以以國際學生身份申請本地學校就讀。
第十六條(出入境便利)
總部企業符合條件的中國籍人員可以申辦亞太經合組織商務旅行卡。對總部企業聘用的中國內地居民,提供商務出境便利。
總部企業需要多次臨時入境的外籍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入境有效期不超過5年,停留期不超過180日的多次簽證。對總部企業邀請,因緊急商務需入境的外籍人員,可以按照規定,在口岸簽證機關申請辦理口岸簽證入境。
需要在本市長期居留的總部企業聘雇的外籍人員可以按照規定,申請辦理3至5年有效的外國人居留許可。
總部企業的外籍高級管理人員按照《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可以被優先推薦申辦在華永久居留。
上海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為總部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辦理健康證明提供綠色通道。
第十七條(知識產權保護)
總部企業在上海市場具有較高知名度且受侵權假冒情況較多的涉外商標,可以被推薦納入《上海市重點商標保護名錄》。總部企業可以向市知識產權局申請依託跨區域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協作機制開展異地維權。
第十八條(服務支持)
各區政府可以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支持總部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營造有利於總部企業發展的營商環境。
本市設立總部企業市、區兩級總部服務專員,暢通資訊管道。依託市、區外商投資協會和駐滬商協會等行業組織搭建政企服務溝通平臺,定期召開政企圓桌會,及時瞭解總部企業需求,協調解決總部企業發展中遇到的問題。
第十九條(參照適用)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本市設立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及事業部總部,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規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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