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2021年度國有資産管理情况的綜合報告
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建立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産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强國有資産管理情况監督的决定》要求,形成了《國務院關于2021年度國有資産管理情况的綜合報告》,主要內容如下:
一、国有资产管理总体情况
(一)企業國有資産(不含金融企業)。
2021年,中央企業資産總額102.1萬億元、負債總額68.3萬億元、國有資本權益20.7萬億元,平均資産負債率67.0%。
2021年,地方國有企業資産總額206.2萬億元、負債總額129.6萬億元、國有資本權益66.2萬億元,平均資産負債率62.8%。
匯總中央和地方情况,2021年,全國國有企業資産總額308.3萬億元、負債總額197.9萬億元、國有資本權益86.9萬億元。
(二)金融企業國有資産。
2021年,中央金融企業資産總額236.3萬億元、負債總額210.9萬億元,形成國有資産(國有資本及應享有的權益,下同)18.2萬億元。
2021年,地方國有金融企業資産總額116.1萬億元、負債總額102.8萬億元、形成國有資産7.1萬億元。
匯總中央和地方情况,2021年,全國國有金融企業資産總額352.4萬億元、負債總額313.7萬億元、形成國有資産25.3萬億元。
(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
2021年,中央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總額5.9萬億元、負債總額1.6萬億元、淨資産4.3萬億元。其中,行政單位資産總額1.1萬億元,事業單位資産總額4.8萬億元。
2021年,地方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總額48.5萬億元、負債總額9.9萬億元、淨資産38.6萬億元。其中,行政單位資産總額17.9萬億元,事業單位資産總額30.6萬億元。
匯總中央和地方情况,2021年,全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總額54.4萬億元、負債總額11.5萬億元、淨資産42.9萬億元。其中,行政單位資産總額19.0萬億元,事業單位資産總額35.4萬億元。
(四)國有自然資源資産。
截至2021年底,全國國有土地總面積52346.7萬公頃,其中國有建設用地1796.3萬公頃、國有耕地1955.5萬公頃、國有林地11245.7萬公頃、國有草地19757.2萬公頃、國有濕地2178.3萬公頃。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規定和我國主張,我國管轄海域面積約300萬平方千米。2021年,全國水資源總量29638.2億立方米。
二、2021年度國有資産管理工作情况
(一)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
持續推動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加强党的領導,全面推進專業盡責、規範高效的董事會建設,打造高素質專業化外部董事隊伍。深入開展董事會職權試點,有序推進董事會向經理層授權工作。規範股東會運作,發揮股東作用。
促進國有資本布局和結構調整優化。編制“十四五”全國國資系統國有資本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規劃、“十四五”中央企業發展規劃綱要,引領企業聚焦主責主業,實現高質量發展。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大力推進綠色轉型發展,推動火電、石化、化工、鋼鐵、有色、建材等行業企業加快轉型升級。培育前瞻性戰略性新興産業。
服務國家重大戰略和保障改善民生。全國國有企業堅决踐行爭做“三個排頭兵”工作精神,對接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長三角一體化、粵港澳大灣區以及雄安新區建設等國家重大戰略。高標準做好建黨100周年系列慶祝活動、北京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等重大活動的服務保障工作;加快推進科技抗疫,爲精准防控疫情貢獻力量;系統推進應急救援綜合平臺建設,不斷提高企業應對突發情况的能力。
完善現代企業市場化經營機制。推動中央企業和地方國有企業基本完成公司制改制。完成中央企業功能界定分類,探索實施公益性業務目錄和分類核算分類考核改革。全面推進經理層成員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完善薪酬分配機制,靈活開展中長期激勵。
優化國有資産監管格局。進一步深化國資監管機構職能轉變,動態完善監管權力和責任清單。全面建成全國國資國企在綫監管系統,創新構建全國國資系統三級規劃體系。大力推動經營性國有資産集中統一監管。
(二)金融企業國有資産。
持續增强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引導國有金融機構圍繞高質量發展目標,持續加大對普惠小微、綠色發展、科技創新、鄉村振興等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支持。加大對小微外貿企業信貸支持力度。支持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和疫苗生産運輸企業穩産保供。
深化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改革。强化國有金融産權全流程監管,高質量完成全國國有金融資本産權登記。加强中央金融企業和産權交易機構管理,建立中央金融企業名錄和可從事中央金融企業國有産權交易的機構名單。研究完善國有金融企業工資總額管理政策,建立健全企業負責人薪酬及工資總額管理制度。
著力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支持和引導資本規範健康發展。督促指導國有金融機構“瘦身健體”、回歸主業。壓實地方政府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責任,推動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化險。完善國有金融企業境外投資財務管理,切實維護國有金融資本權益。完善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和風險處置制度框架,增强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能力。
更大力度推進普惠金融發展。支持普惠金融發展。落實落細穩就業舉措,撥付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和獎補資金。深化民營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綜合改革試點。出臺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範區獎補政策。推動出臺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提升救助覆蓋面和便利度。
健全完善國有金融機構治理結構。加快推進政策性金融機構改革,不斷完善組織架構和治理結構,有效提升資本實力,更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重點領域。持續推進股權董事實質化管理,出臺金融機構國有股權董事履職保障管理試行辦法,研究建立股權董事履職信息保障機制和重大事項報告機制。
(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
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制度體系。持續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配套制度建設,規範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行爲,推動建立黨政機關執法執勤用車管理長效機制;完善氣象觀測站儀器設備等專用資産配置標準。出臺公路資産、國有文物資源資産等管理辦法。
夯實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基礎。制定行政事業性資産信息標準,建立資産信息卡標準化管理體系。推進資産管理融入預算管理一體化,構建資産配置、使用、處置前後銜接,預算、政府采購、資産管理環環相扣的全鏈條閉環管理體系。
有力推進公共服務均等化。重點支持幼兒園新建、改擴建,支持縣域普通高中改擴建和設備購置,有序擴大城鎮學位供給,改善辦學條件。貫徹落實《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實施方案》,支持國家實驗室建設,推進解决關鍵核心技術“卡脖子”問題。推動體育場館、場地對社會公衆開放。
盤活和節約使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以預算約束推動開放共享。落實調劑優先的配置原則,行政事業單位資産配置優先考慮閑置資産,實現資産跨單位、跨部門調劑共享,最大限度發揮資産使用效益。創新盤活利用方式,探索將閑置資産委托資産運營公司或者相關國有企業,提升國有資産效能。
(四)國有自然資源資産。
著力加强自然資源基礎管理。統籌推進2021年度國土變更調查和各類自然資源專項調查,實施林草生態綜合監測評價。開展國家重點林區等區域的自然資源確權登記,推進不動産登記信息共享、流程優化、人員集成。持續推進自然資源資産産權制度改革。出臺“十四五”自然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
加快構建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和用途管制制度。組織編制《全國國土空間規劃綱要(2021—2035年)》。指導地方同步開展各級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加快全國“三區三綫”劃定。搭建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持續推進規劃用地領域“多審合一、多證合一、多測合一”改革,改進礦業用地用海用林用草審批管理。
加大生態保護和修復力度。正式設立第一批5個國家公園。印發科學綠化的指導意見和加强草原保護修復的若干意見。編制《全國國土綠化規劃綱要(2022—2030年)》,推進造林綠化落地上圖。印發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意見。啓動實施一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修復工程項目。
强化自然資源保護和節約集約利用。落實和改進耕地占補平衡制度,建立補充耕地項目公開制度。實施新一輪全國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印發國家黑土地保護工程實施方案。全面推進國家節水行動,推進地下水取水總量與水位雙控。開展新一輪地下水超采區劃定。嚴格審批新增圍填海項目,推進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處理,加快盤活存量圍填海,嚴格管控新增用島。
持續推進自然資源法治建設。推進耕地保護法、黃河保護法、國家公園法等立法修法工作。推動地下水管理條例實施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實施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持續加强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深入開展2021年耕地保護督察,開展礦産資源督察、海洋督察。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産離任審計。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持續深化國資國企改革,加快建設世界一流企業。深化國有企業分類改革,加快建立靈活高效的市場化經營機制。完善國有資産監督管理體制,加快推進經營性國有資産集中統一監管。全力推進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打造一批原創技術策源地。深化戰略性重組,加快專業化整合,引導企業大力發展前瞻性戰略性新興産業,打造現代産業鏈鏈長。
(二)推進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改革,促進金融機構高質量發展。健全授權經營體系,完善績效評價體系。引導金融機構專注主責主業,加强財政財務、會計審計監管,强化對資本投向、資産交易、産權流轉等重大事項的監督,健全國有金融機構追責問責機制。
(三)完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制度體系,推進資産管理提質增效。進一步推進落實《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條例》。加强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全生命周期管理。全力推動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盤活利用,探索建立長期低效運轉和閑置資産調劑共享機制。推動各類公共基礎設施等入帳核算。加快推進資産管理融入預算管理一體化建設。
(四)健全自然資源管理體系,不斷加强和改進國有自然資源資産管理。完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體系。持續推進以國家公園爲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深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改革。全面壓實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的耕地保護責任。繼續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完善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政策體系,健全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嚴格管控圍填海,統籌推進“海岸—海域—海島”綜合保護和開發利用。推進自然資源全面督察,建立統一的自然資源綜合執法體系。
(五)完善國有資産報告制度體系,推動國有資産監督邁上新臺階。配合做好國有資産綜合性立法研究工作。提升國有資産報告信息化水平,研究建立地方國有資産報告工作績效評價機制。深化國有資産審計工作,推進各類監督協同貫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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