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税收
2018年7月26日,卢森堡直接税管理局发布公告(《关于虚拟货币相关的规定》),规定虚拟货币相关税务处理要求,主要事项如下:
(1)虚拟货币的分类
涉及所得税、地方营业税和财产净值税时,虚拟货币被视为无形资产。以虚拟货币计量的利润、利得、经营管理费用、特殊支出以及额外支出,应转换为欧元或者由欧洲中央银行(ECB)设定汇率的外币,相关汇率以金融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平台每日更新公布的汇率为准。
对因获取或者交易虚拟货币而取得的收入,应作为营业收入或其他收入征税。
(2)营业利润
根据所得税法,如持续性地参与虚拟货币商业活动,如定期开采虚拟货币或在线经营虚拟货币,则对虚拟货币所得应作为营业利润进行征税。
因虚拟货币开采产生的电费、虚拟货币兑换平台的兑换费、折旧费等相关费用,只有在与经营活动完全相关的情况下才允许扣除。
(3)其他收入
根据所得税法规定,对虚拟货币兑换其他货币或购买其他商品或服务产生的收入应作为其他收入征税。兑换其他货币或购买其他商品或服务产生的损失,允许扣除。
如果在购买虚拟货币后 6 个月内进行虚拟货币兑换、购买商品或服务产生所得税法规定的投机利润或损失,在上述投机利润未超过 500 欧元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免税。
(4)申报义务
所得税法要求纳税人妥善保管购买虚拟货币以及相关成本的凭证。如果难以确定虚拟货币的购买价格,则采用先进先出法或后进先出法来计算成本[10]。
(5)净资产税
从净资产税角度,应合理评估虚拟货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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