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卢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
1994年协定的无差别待遇条款规定了中卢两国之间在国内税收征管方面的无差别待遇原则,主要涵盖四方面内容:
(1)国民无差别待遇
中国居民在卢森堡投资应与卢森堡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的税收相同或更轻。
(2)常设机构无差别待遇
中国企业在卢森堡设立的固定营业场所,如果按协定规定构成常设机构而负有纳税义务,其负担不能比卢森堡居民企业的负担更重。
(3)间接投资无差别待遇
中国企业向卢森堡企业提供贷款或特许权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或其它类似款项,在计算卢森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对中国企业支付的款项与对卢森堡本国企业支付的款项按照同一标准进行扣除,以保证中国企业获得同样的贷款或技术出让条件,在税收上保证相同的竞争地位。
(4)子公司无差别待遇
中国企业在卢森堡的子公司无论出资形式或比例如何,不应比卢森堡其它类似企业税收负担更重。
中国根据法律在税收上仅给予本国居民的任何扣除、优惠和减税,与卢森堡居民无关。
请先 登录后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