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盧稅收無差別待遇原則
1994年協定的無差別待遇條款規定了中盧兩國之間在國內稅收征管方面的無差別待遇原則,主要涵蓋四方面內容:
(1)國民無差別待遇
中國居民在盧森堡投資應與盧森堡國民在相同情況下負擔的稅收相同或更輕。
(2)常設機構無差別待遇
中國企業在盧森堡設立的固定營業場所,如果按協定規定構成常設機構而負有納稅義務,其負擔不能比盧森堡居民企業的負擔更重。
(3)間接投資無差別待遇
中國企業向盧森堡企業提供貸款或特許權取得的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或其它類似款項,在計算盧森堡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將對中國企業支付的款項與對盧森堡本國企業支付的款項按照同一標準進行扣除,以保證中國企業獲得同樣的貸款或技術出讓條件,在稅收上保證相同的競爭地位。
(4)子公司無差別待遇
中國企業在盧森堡的子公司無論出資形式或比例如何,不應比盧森堡其它類似企業稅收負擔更重。
中國根據法律在稅收上僅給予本國居民的任何扣除、優惠和減稅,與盧森堡居民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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