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贸区:高质量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行动方案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网站发布了《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行动方案》的通知。该方案提出八大方向20条重点任务,其中针对提高金融对外开放水平方向的重点任务、具体要求如下
以下为行动方案:
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行动方案》的通知 津自贸发〔2022〕1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行动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力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加快全面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投资规则,重点围绕《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把握市场开放机遇,实现投资和贸易高水平发展,促进产业升级,制定以下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指导意见》(商国际发〔2022〕10号)和《天津市高质量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若干措施》(津政办发〔2022〕26号),结合天津自贸试验区实际,不断拓展和深化与RCEP成员国区域的经贸合作,努力实现更高合作水平、更高投入效益、更高供给质量、更高发展韧性。
二、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RCEP经贸规则和标准,推动区域间合作机制更加健全,市场融合更加深入,营商环境更加良好。推进天津自贸试验区投资、贸易、金融、运输、人员等要素流动更加自由,促进数据在区域间安全有序流动,实现资源配置更加灵活高效,打造面向世界的高水平自由贸易园区。
三、重点任务
(一)合力推动RCEP落地实施
1.建立跨部门协作推进工作机制。加强商务、海关、金融、贸促等相关部门和各片区、联动创新区的协作,建立RCEP跨部门协作推进机制,组织各成员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RCEP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责任单位:自贸区创新发展局、各片区、联动创新区、区商促局、区金融局、自贸区行政审批局;支持单位:市商务局、市金融局、天津海关、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贸促会)
2.提升国际经贸规则运用水平。设立RCEP自贸服务窗口,为企业提供原产地证书签发、商事证明、企业出口退税、政务服务、人才服务、境外投资、知识产权保护等立体式服务。建立自贸试验区国际经贸规则专家智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加强对CPTPP、DEPA国际经贸规则进行前瞻性研究和对标分析,并向国家争取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开展压力测试。(责任单位:各片区、联动创新区、自贸区创新发展局、自贸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人社局、自贸区行政审批局;支持单位: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市知识产权局、市贸促会)
3.开展全方位宣传培训。各片区、联动创新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宣传计划,运用各类平台和网络媒介,对区内企业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全覆盖的RCEP政策宣讲和专题培训,帮助企业熟悉并掌握RCEP规则,全面认识协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提高企业运用国际经贸规则能力和水平,提高市场占有率,提升国际竞争力。(责任单位:各片区、联动创新区、区商促局、自贸区创新发展局;支持单位: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市贸促会)
(二)提升货物贸易便利化
4.进一步优化货物通关服务。支持企业申请AEO认证,优化、细化预裁定和抵达前处理等便捷通关流程,精简预提交材料,压缩处理时限。对抵达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且完整提交相关信息的RCEP成员国原产易腐货物和快运货物,争取实行6小时内放行便利措施。(责任单位:各片区、联动创新区;支持单位:天津海关、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天津港集团)
5.推动原产地规则适用。鼓励企业用好区域原产地累积规则,协助企业优化国际供应链,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原产地自主声明便利化措施,引导企业熟练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各片区、联动创新区、区商促局、自贸区创新发展局;支持单位: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市贸促会)
6.扩大机电产品贸易规模。聚焦我国对RCEP成员国关税减让政策,引导扩大相关进出口机电产品尤其是汽车及零部件产品规模。进一步发挥汽车进口口岸功能,扩大汽车平行进口作用,积极对接东盟国家开展新车和二手车出口业务,探索打造全国新能源汽车出口基地。(责任单位:各片区、联动创新区、区商促局;支持单位: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市贸促会、天津港集团)
(三)提高电子商务发展水平
7.推动跨境电商创新发展。对接国家“丝路电商”合作机制,利用贸易便利化规则,与RCEP成员国开展电子商务务实合作。探索跨境电商转口贸易等新模式,培育保税仓直播销售模式,鼓励大宗产品向RCEP成员国出口,完善跨境电商产业进出口结构。培育和壮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企业提供与跨境电商相关的商事服务、报关查验、退税、融资、结汇等外贸综合服务。(责任单位:各片区、联动创新区、区商促局、区税务局;支持单位: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市贸促会、天津港集团)
8.支持海外仓建设布局。加快和优化在RCEP成员国海外仓布局,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RCEP成员国建立电子商务零售体系,完善国际营销网络和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体系。探索“海外仓+保税仓”的联动布局模式,推进跨境电商与跨境物流等深度融合。(责任单位:各片区、联动创新区、区商促局;支持单位: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市贸促会)
(四)深化服务贸易合作
9.加快推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落实RCEP服务贸易开放措施,在医疗、教育、金融、电信、国际运输、物流与供应链管理、跨境电子商务、研发测试、产品维修等领域,与RCEP成员国区域进行全方位的合作。积极对标国内服务贸易发展先进地区,结合天津自贸试验区发展实际,围绕服务贸易特色领域,开展创新探索。(责任单位:各片区、联动创新区、区商促局、区卫健委、区教体局、区金融局、区工信局、区交运局、自贸区创新发展局;支持单位: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教委、市金融局、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贸促会)
10.提升数字贸易发展水平。加快培育数字化产业链,大力发展数字基建、数字产业、数字服务,加强与RCEP成员国在智慧城市、工业互联网、区块链等领域合作。积极引进跨国数字服务企业,扩大软件和信息服务、先进技术出口规模,拓展数字出版、网络视听、动漫游戏等数字内容出口。高标准建设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国家文化出口基地,提升服务贸易数字化水平。探索商业数据跨境流动模式,构建数据流通便利化体系。(责任单位:各片区、联动创新区、区商促局、区委网信办、区发改委、区工信局;支持单位:市商务局、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贸促会)
(五)提高金融对外开放水平
11.提升本土金融业国际化服务能力。鼓励结合外贸企业需求,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外贸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发挥信用保险对融资的增信功能,优化外贸企业融资服务。支持提升真实、合规离岸转手买卖等跨境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外汇收支便利化水平。鼓励开展离岸租赁、出口租赁及国际保理业务。鼓励开立和使用自由贸易账户,进一步提升企业用户规模,探索进一步扩大FT账户企业使用范围和展业银行数量。鼓励本地有需求的法人金融机构在RCEP成员国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责任单位:各片区、联动创新区、区金融局、自贸区创新发展局、中国人民银行海新区中心支行;支持单位: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
12.支持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支持和鼓励RCEP成员国投资者依法设立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支持RCEP成员国金融机构依法以跨境交付方式对境内主体进行金融服务。支持RCEP成员国背景的外资金融机构在境内依法展业、与中资金融机构公平竞争。(责任单位:各片区、联动创新区、区金融局、自贸区创新发展局、中国人民银行海新区中心支行、滨海银保监分局;支持单位: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
13.提高人民币结算对贸易投资发展的支持作用。推动扩大RCEP区域内贸易投资活动的跨境人民币结算规模。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人民币交易、投资、避险产品,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跨境人民币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天津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境外同业开展短期人民币资金拆借业务。探索支持本地银行机构按照银行间市场等相关政策规定和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整体部署为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衍生品业务。(责任单位:各片区、联动创新区、区金融局、自贸区创新发展局、中国人民银行海新区中心支行;支持单位: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
(六)构建中日韩自贸区战略先导区
14.深化与日韩经贸规则合作。对接RCEP中对日本和韩国投资、检验结果国际互认、原产地声明制度、服务贸易、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承诺率先进行开放和创新,为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进行风险压力测试。(责任单位:各片区、联动创新区、区商促局、自贸区市场监管局;支持单位: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市知识产权局、市贸促会)
15.推进与日韩贸易投资对接。加强与日本、韩国相关地区在汽车、生物医药、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医疗美容等方面的合作,促进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和分销网络的调整和重塑。设立中日韩双向跨境投资服务平台,建立重大项目协调调度和项目促进全流程跟踪服务机制,采取集中对接和“一对一”服务相结合的方式,为企业协调解决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各片区、联动创新区、区商促局;支持单位: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市贸促会)
(七)加大区域经贸合作力度
16.强化招商引资效能。抢抓RCEP成员国开放投资市场机遇,建立专业+管家式服务平台和团队,提供“保姆式+专家式”服务,围绕“十二条产业链”稳链、固链、强链开展招商。探索建立针对RCEP成员国的外资招商项目库和企业库,加大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力度。加强与RCEP成员国行业协会及华人华侨商会对接联系,推动RCEP区域开展全方位投资促进合作,拓展引资渠道。(责任单位:各片区、联动创新区、区商促局;支持单位: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市外办、市贸促会)
17.构建多层次经贸合作网络。设立“跨境投融资服务中心和海外工程投资服务中心”,为区内企业双向投资提供信息共享、交易合作等综合性服务,为自贸试验区企业“走出去”和境外企业“引进来”提供全方位服务。鼓励有条件的龙头企业根据市场原则加强对RCEP成员国的投资合作,推动构建更优化的区域产业链供应链,培育多元化全球供应链网络,增强供应链灵活性、可靠性。(责任单位:各片区、联动创新区、区商促局;支持单位: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市贸促会、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八)积极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18.强化知识产权运用保护。落实RCEP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措施,持续加强著作权、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发挥天津知识产权法庭、自贸区法院、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机构作用,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和维权援助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加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业充分利用RCEP知识产权规则,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维权能力。(责任单位:各片区、联动创新区、自贸区市场监管局、自贸区法院;支持单位:天津海关、市知识产权局、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19.优化涉外法律服务环境。落实《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的决定》,加强对RCEP成员国投资贸易法律风险的有效识别和防范。积极申请设立自贸试验区国际商事法庭,推动建立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机制,鼓励引导我市法律服务机构与RCEP成员国区域开展法律事务合作,提高涉外法律综合服务水平,为企业参与RCEP区域经贸合作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推动法院与国际商事仲裁、调解等组织机构的创新合作机制,支持市场主体依法协议选择商事纠纷解决方式,打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投资司法环境,为区内企业提供“事前预防、事中调解、事后解决”全链条商事法律解决方案,提升国际话语权和竞争力。(责任单位:自贸区法院、区司法局、自贸区创新发展局;支持单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贸促会)
20.开展制度规则压力测试。在积极落实RCEP的基础上,主动对标CPTPP、DEPA等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在知识产权、数字贸易、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等重点领域进行风险压力测试,探索“放得开”的实践路径、积累“管得住”的风险防范经验,为更大力度、更广范围和更高层次开放做好准备。(责任单位:各片区、联动创新区、区商促局、自贸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局、区人社局、区交运局、自贸区行政审批局;支持单位:市商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金融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政务服务办、天津海关、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贸促会)
四、加强组织实施
成立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工作领导小组,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专职副主任任组长,各片区、联动创新区及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贸区创新发展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各片区、联动创新区及各相关部门要提高站位,深刻认识全面做好RCEP实施的重大意义,加强部门联动、协同创新,要按照责任分工抓好方案落实,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举措,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并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推动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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