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經濟特區法規
印度經濟特區法規
於2006年2月正式實施。該法規定∶
(1)在特殊經濟區內,經營單位無需獲得許可或特定批准,即可進口或從印度國內購買建立特殊經濟區及進一步經營所需的資本貨物、原材料、消耗產品及辦公設備等,且無需繳納關稅,進口或本地購買的免關稅貨物,批准的使用有效期為5年;
(2)企業在特殊經濟區的投資,其前5年的利潤所得可獲得100%的利潤免稅優惠,第6-10年可得到50%的利潤免稅優惠政策,第11-15年可得到50%的再投資所得盈利的免稅優惠;
(3)除需要產業許可的產業外,特殊經濟區的製造業允許100%的外商直接投資;特殊經濟區內允許建立境外金融業務單位,且在前3年可獲得100%所得稅減免,在其後的2年可獲得50%所得
稅減免;
(4)針對特殊經濟區經營單位的外匯管制更具靈活性,上述經營單位每年的外部商業借款限額為5億美元;
(5)特殊經濟區經營單位無需繳納服務稅;
(6)被徵土地1/4須用於生產和加工業,其他部分可用於任何目的;
(7)簡化申請手續,提供“一站式”服務。
2013年4月,印度政府將綜合產業特別經濟區(SEZ)的最低土地面積由之前的1000公頃降至500公頃,單一產業SEZ由100公頃降至50公頃,IT產業SEZ則取消了最低土地面積限制。之後,再次對SEZ政策進行了微調。主要包括∶
(1)電子硬件和農產品加工SEZ的最低土地開發麵積為10公頃;
(2)電子硬件SEZ可獲得10%的資本補貼,投資者可以同時在園區投資硬件和軟件項目;
(3)免進口關稅和頭5年所得稅的政策適用於獲公告後正式投資建設的SFZ;
(4)綜合服務業SEZ的土地面積要求等同單一產業SEZ,為50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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