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法律
非洲法律
南非法律體系
南非的法律淵源主要包括憲法、制定法、普通法(包括法學經典著作及判例法中的司法先例)和習慣法(或稱“土著法”)。南非法是一種典型的混合法,一方面土著人固有的習慣法及酋長法庭被長期保留下來;另一方面,自17世紀以來,英國普通法和羅馬-荷蘭法佔據了主導地位
現行的《南非共和國憲法》於1996年通過,為南非平等和民主體制的確立奠定了法律基石。1996年憲法明確規定,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無上的法律地位,任何法律或行為若與憲法相衝突都將被宣佈無效。
南非議會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國民議會(National Assembly)和省務院(National Council of Provinces)組成。國民議會主要職權包括修憲,通過議案(不包括憲法附則中賦予省和地方立法範圍的議案),授權省和地方進行立法等。省務院代表各省利益,參與修憲,在憲法規定的範圍內立法,審議國民議會通過並提交省務院的議案等。
憲法法院、最高上訴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等構成南非的司法機關。其中,憲法法院是南非的最高法院,只處理憲法問題;最高上訴法院只審理來自高等法院的上訴案件;高等法院審理對於地方法院來說較難的案件或上訴案件;地方法院是基層法院,審理一般刑事及民事案件,分為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此外,南非還有一些特別的法庭,如相當於高等法院地位的勞動法庭、土地申訴法庭、稅務法庭等,以及相當於地方法院地位的地方法庭、家庭法庭、地區法庭、扶養法庭、少年法庭等。
南非檢察機關分為總檢察院、省檢察院和附屬檢察院,代表國家提起刑事訴訟,並履行提起刑事訴訟的任何必要職能。
埃塞爾比亞法律體系
1994年12月8日,《埃塞俄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憲法》通過,次年8月22日生效。憲法規定埃塞為聯邦制國家,實行三權分立和議會制。聯邦議會是國家最高立法機構,由人民代表院和聯邦院組成。人民代表院系聯邦立法和最高權力機構,擁有國家管轄範圍內所有事項的立法權,由全國普選產生,每5年改選一次。聯邦院擁有憲法解釋權,有權決定民族自決與分離,解決民族之間糾紛,任期5年。
聯邦最高法院為聯邦最高司法機構,下轄聯邦高級法院和初審法院。聯邦最高法院包括一個上訴法庭,負責審查和推翻下級聯邦法院的判決。此外,聯邦最高法院上訴法庭對法律解釋的司法判決對聯邦法院和州法院具有約束力。
尼日利亞法律體系
尼日利亞是前英國殖民地,法律體系深受英國影響,實行的是普通法體系,司法中嚴格遵循“服從先例”的判例法原則,即上級法院的“在先判決”是審判類似案件的法律依據,如果沒有類似案件的先例,還可以援引英國判例或者英聯邦其他國家判例;同時,早在英國殖民統治之前就長期存在的尼日利亞習慣法也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尼日利亞法律淵源主要包括憲法、尼日利亞立法、習慣法、1900年1月1日前在英國普遍生效實施的立法、伊斯蘭法和司法判例等。
尼日利亞國民議會(National Assembly)是尼日利亞的最高立法機關,由參議院(Senate)和眾議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s)組成。每個州都有一個自己的立法機關,即州議會(House of Assembly),負責制定州的法律。
根據憲法規定,尼日利亞全國各級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聯邦一級的司法機構包括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憲法法院(Constitutional Court),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和聯邦高等法院(Federal High Court)。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是尼日利亞最高司法機構,主要職責是直接受理聯邦和各州之間,州與州之間的糾紛,審理上訴法院的申訴,並擁有所有上訴案件的終審權。憲法法院(Constitutional Court)負責審理一切有關聯邦憲法解釋和實施的案件。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對總統選舉有專屬管轄權,負責直接受理有關職位許可權、總統、副總統職位空缺等事務中出現的糾紛;聽取並終審聯邦和各州高等法院和州沙裏亞伊斯蘭教上訴法院的申訴。上訴法院的判決對除最高法院外的所有法院有約束力。聯邦高等法院(Federal High Court)負責直接受理聯邦政府及其有關下屬機構關於稅收、海關、銀行、知識產權、國籍、移民等諸多方面的糾紛,聯邦高等法院還擁有刑事犯罪,特別是刑事重罪的審判權。聯邦高等法院無上訴管轄權。州一級法院包括州高等法院(High Court)、沙裏亞上訴法院(Sharia Court of Appeal)和習慣法上訴法院(Customary Court of Appeal)等。地方政府一級設有地方法院。各州和聯邦首都區都有其高等法院,對除其他法院保留事項外的刑事、民事案件擁有一般管轄權,沙裏亞上訴法院(Sharia Court of Appeal)負責涉及伊斯蘭人法律問題的民事訴訟的上訴和監管。習慣法上訴法院(Customary Court of Appeal)負責涉及習慣法的民事訴訟的上訴和監管。
中非法律體系
2013年3月博齊澤政權被推翻後,憲法被廢除。7月,過渡委員會審議通過《過渡憲法草案》,過渡國家元首喬托迪亞簽署法令,宣佈《過渡憲法》生效。 2015年12月13日,中非舉行新憲法全民公投,新憲法以93%支持率獲通過。國民議會是最高立法機關。 主要司法機構有憲法法院、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審計法院、仲裁法院、普通法院和法庭等。
埃及法律體系
埃及法律制度是建立在拿破崙法典、羅馬法和伊斯蘭教法的基礎之上。1874年,埃及在法律和行政監管方面獲得了獨立於奧斯曼帝國的權力,次年建立了國家法律體系。在十九世紀末和二十世紀初,法學家和學者在商事、刑事、民事和海事問題上採用了歐洲的商業法律思維方式,但家庭法依然在伊斯蘭法院的監督下(El Mahakem El Sharai'a)用於判決家事,直到1956年這些法院被納入國家法院系統。
埃及共有四種相互獨立的法院,即普通法院、軍事法院、行政法院、憲法法院。埃及的普通法院分為四級,即簡易法院、初級法院、上訴法院、最高法院。簡易法院負責審理輕微的刑事案件,以及少於5000埃磅的小額民商事案件,這類案件均由一名法官負責審理。初級法院負責審理刑事案件,以及5000埃磅以上的民商事案件和不服簡易法院判決的案件。初級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分為獨任審判和合議庭審判。上訴法院審理案件由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負責審理不服初級法院判決的上訴案件和一審的重罪案件。最高法院負責審理不服上訴法院判決的上訴案件和審理違反法律以及嚴重違反法定程式規定的案件。最高法院有權撤銷原審判決,也有權改變原審判決。憲法法院不審理普通法院審判的案件,但普通法院審判的案件所依據的法律如果違憲,憲法法院有權撤銷違憲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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