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嚴禁以明顯不符合標準、可能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構築物作為租賃物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央巡視整改要求,加強金融監管,規範金融活動,針對前期部分金融租賃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過程中,存在以融物為名變相開展“類信貸”業務、虛構或低值高買租賃物、變相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等問題,11月28日,銀保監會網站發佈了《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業務合規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引導金融租賃公司找准市場定位、實現差異化發展。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推動金融租賃公司業務轉型發展。《通知》引導金融租賃公司立足主責主業,突出“融物”功能,加大對先進製造業、綠色產業、戰略新興領域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不斷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進一步強化租賃物管理,做精做細租賃物細分市場,實現專業化、特色化、差異化發展。
二是強化構築物作為租賃物的適格性監管。《通知》參考了《民法典》關於融資租賃合同的相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構築物作為租賃物的適格性標準,要求金融租賃公司以構築物作為租賃物開展業務的,構築物需具備所有權完整且可轉移、可處置、非公益性和具備經濟價值等前期條件,嚴禁以明顯不符合上述標準、可能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構築物作為租賃物。
三是穩妥控制相關業務規模。銀保監會在深入調研評估的基礎上,要求金融租賃公司在三年過渡期內,分階段壓降構築物租賃業務,並優先考慮壓降不符合適格性標準的構築物租賃業務。
四是部署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合規性專項現場檢查。《通知》就融資租賃業務合規性問題組織各銀保監局開展專項現場檢查,著力整治金融租賃公司以融物為名違規開展業務,防止租賃業務異化為“類信貸”工具。
五是強化屬地監管職責。《通知》要求各銀保監局高度重視融資租賃業務合規監管的重要意義,認真履行監管職責,持續跟進相關工作進展,深入開展專項現場檢查,確保相關工作取得實效。
以下為通知全文: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業務合規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2〕12號
各銀保監局(內蒙古、湖南、海南、陝西、青海、寧夏、大連除外):
近年來,部分金融租賃公司偏離融物本源,忽視租賃物合規管理和風險緩釋作用,存在以融物為名開展“類信貸”業務、虛構租賃物、租賃物低值高買、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等問題。為進一步引導金融租賃公司找准市場定位、實現差異化發展,經銀保監會同意,現就加強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業務合規監管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推動金融租賃公司轉型發展
引導金融租賃公司立足主責主業,主動對接新發展格局需要,在先進製造業、綠色產業、戰略新興領域等方面尋找業務切入點,不斷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準確把握市場定位和功能定位,摒棄“類信貸”經營理念,突出“融物”特色功能,與傳統銀行業務實現差異互補。優化業務模式和結構,強化租賃物管理,重視租賃物風險緩釋作用,做精做細租賃物細分市場,逐步提升直接租賃業務在融資租賃業務中的占比。加強專業化人才隊伍建設,補齊專業化能力短板。
二、加強構築物作為租賃物的適格性監管
作為租賃物的構築物,須滿足所有權完整且可轉移(出賣人出售前依法享有對構築物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且不存在權利瑕疵)、可處置(金融租賃公司可取回、變現)、非公益性、具備經濟價值(能準確估值、能為承租人帶來經營性收入並償還租金)的要求。嚴禁將道路、市政管道、水利管道、橋樑、壩、堰、水道、洞,非設備類在建工程、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以及被處置後可能影響公共服務正常供應的構築物作為租賃物。
三、引導分步壓降構築物租賃業務
在2021年業務管控基礎上,進一步開展構築物租賃業務三年(2022—2024年)壓降工作,並優先壓降不符合適格性要求的存量構築物租賃業務。其中,2022年壓降目標為:單家金融租賃公司壓降額不低於該公司2021年末構築物租賃業務餘額的25%(即2022年末構築物租賃業務餘額不高於2021年末的75%)。對未完成2021年管控目標的公司,應限制其新開展構築物租賃業務,且在25%壓降比例基礎上適度提高壓降要求,並採取監管評級扣分等措施。對完成壓降比例目標的公司,要持續監測業務風險及合規性,防控向非構築物租賃業務轉型過程中的新問題、新風險。
四、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合規性專項現場檢查
各銀保監局應按照銀保監會2022年現場檢查計畫及有關部署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合規性專項現場檢查,嚴肅查處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違規參與置換隱性債務、虛構租賃物、租賃物低值高買等違法違規行為,著力整治金融租賃公司以融物為名違規開展業務,防止租賃業務異化為“類信貸”工具。
五、全面落實屬地監管職責
各銀保監局要高度重視加強融資租賃業務合規監管對金融租賃公司堅守本源發展、有效防控風險的重要意義,認真履行屬地監管職責,堅持問題導向,細化各項工作措施,務求取得實效。要督導轄內金融租賃公司科學制定構築物租賃業務壓降年度工作計畫,持續跟進壓降工作進展,並於每季度後10個工作日內將轄內金融租賃公司構築物租賃業務壓降工作情況專題報送銀保監會非銀部。對不作為、不積極或通過虛假騰挪、瞞報等形式規避壓降要求以及新增不符合適格性要求構築物租賃業務的公司,要採取有效監管措施,確保按計畫完成壓降目標。在壓降構築物租賃業務的同時,繼續嚴控房地產租賃業務,防止“蹺蹺板”效應。深入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合規性專項現場檢查,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全面排查問題線索,緊扣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堅持問題整改和問題查處兩手抓,促進金融租賃公司提升合規意識、穩健經營。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2022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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