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元支付清算體系發展簡析 ——歐元支付體系監管政策框架
結合歐央行發佈的《歐央行成立20年來支付和市場基礎設施》報告,上海清算所倫敦辦事處研究梳理了歐元支付清算體系監管政策框架,下一步發展以及其所面臨的挑戰,供討論參考。
為創造良好的歐元支付清算體系環境,推動歐元支付工具及金融基礎設施的發展,歐元區一直在研究建立歐元支付系統監管框架,並隨著市場發展不斷完善其監管政策。本文主要梳理了歐元支付清算監管政策情況,以及其所面臨的挑戰等。
一
歐元區支付結算監管情況
根據歐盟運行條約(TFEU)第127(2)條以及歐洲中央銀行體系(ESCB)規約第3條,歐元系統的基本任務之一是“促進支付系統的順利運行”。在此基礎上,歐洲中央銀行體系規約第22條規定,“歐央行負責制定法規,歐洲中央銀行體系負責提供相應的清算便利,確保在歐共體內以及與其他國家之間的高效和健全的清算支付系統運行”。上述規約賦予了歐央行明確的監管權力,在具體實踐中,歐央行和各成員國央行共同合作,促進支付系統的順利運行。
在此背景下,歐元區還為其各類金融基礎設施制定了具體的監管法規、標準以及指南等,以實現金融基礎設施安全和高效的基本監管目標,相關監管標準均由央行、證券監管機構和銀行監管機構合作制定。
(一)對支付系統的監管
就歐元支付體系的監管標準而言,歐元體系監管標準隨著國際支付體系標準不斷完善,涵蓋系統重要性支付系統、零售支付系統等。
在政策制定方面,歐元體系的監管標準以相關國際標準為基礎,包括一是參考國際清算銀行於1990年11月發表的“十國集團中央銀行銀行間淨額計畫委員會報告 ”,其中指出了中央銀行監管原則與政策目標,淨額對信貸、流動性和系統性風險的影響等方面。歐元體系根據上述報告內容評估了其自身五種大額支付系統。二是參考2001年支付及結算系統委員會(CPSS)公佈的《系統重要性支付系統核心原則》。歐元系統將該核心原則作為其系統重要性支付系統的標準,包括監管大額支付系統以及多個零售支付系統。三是參考2012年CPSS和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技術委員會聯合發表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原則》,歐央行管理委員會將其作為歐元區所有類型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的監管標準。
除參考國際標準之外,對於系統重要性支付系統,歐元區也將其作為支付系統監管的重要方面,並不斷完善相關政策,加強對系統重要性支付系統的監管,相關政策包括:
1.由於支付系統運營事故和故障情況的出現,2006年,歐元系統通過發佈對《系統重要性支付系統的業務連續性監督預期》,為相關運營商提供業務韌性指導。
2.2014年7月,結合CPSS和IOSCO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原則》相關內容及實際情況,歐央行發佈了關於系統重要性支付系統監管要求的法規(即“SIPS法規”),作為監管支付系統的主要法律工具。“SIPS法規”為系統重要性支付系統進行了明確的定義,參考標準包括處理交易價值、系統市場份額、跨境活動情況,以及為其他金融基礎設施提供的結算情況等。歐元系統也將定期進行識別和驗證,以確定支付系統是否具有系統重要性。
3.2017年,為了對流動性風險緩解和網路韌性提出更明確的要求,歐元系統隨後修訂了“SIPS法規”,並賦予了相關當局更多的監管權。2021年4月,隨著技術發展和消費者消費偏好的變化,歐元體系再次對“SIPS法規”進行補充修訂,包括:在確定系統重要性方面設立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在“SIPS”重新歸類為“非SIPS”之前,引入過渡期等。
對於零售支付系統監管,歐元系統也制定了相關政策,確保零售支付系統的安全運營。2003年6月,歐央行發佈了《歐洲零售支付系統監管標準》,並確立3個主要指標來評估零售支付系統的系統重要性,分別為市場滲透、總體財務風險、以及多米諾骨牌效應的風險。此外,隨著歐元跨境支付逐步增加,零售支付系統之間的聯繫變得更為重要。為確保監管標準充分覆蓋相關風險,歐元系統在2012年對零售支付系統互聯系統採用了專門的監管指南,涵蓋法律、財務和業務安排有關的風險,以及治理、准入和效率等相關問題。
目前,歐元系統監管以風險管理為基礎,優先考慮各種被監管的支付系統和不同的風險來源。在監管過程中,歐元體系高度重視與被監管實體合作,確保有效互動,避免不必要的合規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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