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春寶律師團隊代理的案件入選《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
近期,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臺商事審判白皮書(2017-2021)》,並首次發布《上海涉外商事審判域外法查明白皮書(2015-2021)》及典型案例。上海高院共發布了9起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涵蓋近年來上海涉外、涉港澳臺商事審判中美國、新加坡、瑞士、日本、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英屬維爾京群島等域外法查明及適用實踐成果。
楊春寶律師、韓惠虓律師代理的原告楊新宙訴被告堀雄一朗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案入選《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後附案例全文)。該案經一審、二審,重審一審、二審,再審,歷時八年多,最終原告楊新宙的訴訟請求獲得全面支持。關於本案曲折的訴訟過程以及我們的代理思路詳見《中國法院首例BVI公司董事損害股東利益案代理記》,您也可以在B站收看: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8Z4y1i7EE/?spm_id_from=333.999.0.0
在此次發布會上,上海高院首次發布《上海涉外商事審判域外法查明白皮書(2015-2021)》及典型案例,對七年間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情況及相關機製建設成效等進行了梳理。
新聞發布會通報,法院在審理涉外、涉港澳臺商事案件時,如當事人協議選擇某一域外法或根據沖突法規範確定適用域外法時,需要通過一定的方式和途徑來查明域外法的內容。域外法能否查明、是否得到正確適用,直接影響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的確定,影響案件的最終裁判結果。由於域外法情況復雜、難以準確理解,因而成為長期製約涉外、涉港澳臺商事審判效率的「瓶頸」問題。
2015年以來,上海法院涉外、涉港澳臺商事審判域外法查明案件總體呈現以下五個特點:
一是案由分布廣泛,查明法律趨於精細化和復雜化,反映出涉外、涉港澳臺商事主體對上海投資、金融、貿易等領域的全面參與,在涉外、涉港澳臺商事審判中適用域外法的司法需求不斷增長。
二是查明途徑拓寬,查明方式體現合作性與多元化,實踐中既有法官當庭利用互聯網平臺查詢域外法的方式,也有當事人根據公開出版法律學術書籍及本國已生效裁判文書等合理途徑提供域外法律的方式。
三是查明主體法定,當事人提供與法院查明相結合,上海法院涉外、涉港澳臺商事案件域外法查明,按途徑可細分為當事人直接查明、當事人委托專家查明、法院委托專家查明和法官直接查明等。
四是查明結果多樣,成文法和域外判例等均有體現,從查明案例抽樣選取的調研樣本顯示,對域外成文法查明需求占比68.1%;對判例查明需求占比25.23%,訟費承擔、仲裁等程序性事項查明占比4.7%;對國際條約、國際慣例的查明,占比1.97%。
五是查明人員專業,專家及服務機構發揮重要作用,當雙方當事人對域外法理解不一時,法院委托域外法查明專家以專家意見書的方式,補充查明域外法律,為涉外、涉港澳臺商事案件準確適用法律提供有力支持。截至2021年底,華東政法大學外國法查明研究中心已接受上海法院委托查明的案例逾20起。
以下為原告楊新宙訴被告堀雄一朗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案案例全文:
三、準確查明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法,依據沖突規範正確認定侵權行為地 ——原告楊新宙訴被告堀雄一朗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本案系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2013 年,Stellarworks Holding Ltd.(以下簡稱 SW 控股公司)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成立,股東為堀雄一朗和楊新宙二人, 持股比例分別為 70%和 30%,堀雄一朗被任命為董事。SW 控股公司系 Stellarworks Investment Ltd.(以下簡稱 SW 投資公司)全資股東,SW 投資公司系富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訊公司)全資股東。2014年3月,Stellarworks International Ltd.(以下簡稱 SW 國際公司)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成立,股東為堀雄一朗,持股比例 100%。SW 控股公司擬將其持有的 SW 投資公司全部股份轉讓給 SW 國際公司,對 SW 投資公司唯一實質性資產即富迅公司資產進行了評估。評估過程中堀雄一朗向評估公司提出了若幹建議,後堀雄一朗作為 SW 控股公司的唯一董事批準了股份轉讓協議。楊新宙認為,堀雄一朗作為 SW 控股公司的大股東、唯一董事,在轉讓公司資產給自己名下其他公司時,故意壓低評估價格,損害了小股東楊新宙的利益,因此主張其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認為,堀雄一朗系日本國公民,楊新宙以堀雄一朗在執行 SW 控股公司事務時侵害其的股東權益為由主張賠償。本案屬涉外侵權糾紛, 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本案所涉侵權責任問題應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因楊新宙所主張侵權行為為股權轉讓行為,故侵權行為地為 SW 投資公司的住所地。SW 投資公司住所地位於英屬維爾京群島,故本案應適用英屬維爾京群島法律。楊新宙為此提供了《2004 年英屬維爾京群島商業公司法》法條規定和律師法律意見書,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認為,根據英屬維爾京群島法律,若楊新宙作為 SW 控股公司股東的權利受到堀雄一朗執行 SW 控股公司事務時的不公平行為損害,則楊新宙有權向堀雄一朗主張賠償。
堀雄一朗提起上訴,要求適用雙方共同經常居所地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堀雄一朗提供的外國人就業證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經常居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案件管轄權認定中的「住所地」概念與前述法律規定中的「經常居所地」並非同一概念,因此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行為地即英屬維爾京群島法律並無不當。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公司類侵權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侵權行為發生在英屬維爾京群島,但根據侵權案件法律適用的有關規定,當事人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本案爭議焦點之一即是雙方是否均以上海為共同經常居所地,本案應適用英屬維爾京群島法律還是我國法律。堀雄一朗提供了其在上海有房產、 工作等證據,但出入境記錄顯示其在涉案行為發生期間頻繁往來於日本和上海, 因此法院認定其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經常居所地在上海。法院最終根據英屬維爾京群島官方網站上的法律條文、楊新宙提交的翻譯件、楊新宙委托的當地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查明了英屬維爾京群島相關法律,作出了判決。本案對同類案件的法律適用、侵權行為認定具有典型示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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