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发展经验调研
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发展经验调研
一、基本情况
(一)KfW成立于1948年,是德国唯一一家政策性银行。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1948年6月,盟军政府决定成立一个主体提供资金,支持德国西部占领地区战后重建。1948年11月18日,《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法》(以下简称《KfW法》)出台。1949年1月2日, KfW开始开展政策性金融业务,主要支持能源、矿产、农业、住房和基础设施等领域。KfW原始资金来源于欧洲复兴计划(又称马歇尔计划),资金量相当于现在的10亿欧元。在原始股本中,联邦政府占80%的股份,各州政府占20%。目前,KfW名义注册资本37.5亿欧元,实缴资本33亿欧元,股权结构维持不变。KfW属于公法机构(Public Law Institution),总部位于法兰克福,在柏林、波恩和科隆设有办事机构,并在全世界设有80多个代表处。截至2018年末,KfW集团资产总额4858亿欧元,贷款余额4835亿欧元,所有者权益303亿欧元,实现净利润16.36亿欧元,员工总数6376人,均较2017年有所增长。债券发行量761亿欧元,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均为20.1%,较2017年轻微下降。
(二)经过几十年不断发展,KfW已经成为政策性金融集团。
KfW自认为是世界领先的政策性银行(Promotional Bank)之一。事实上,随着该行先后合并收购德国清算银行(DtA)、德国投资与开发公司(DEG)等金融机构,设立IPEX-Bank和KfW资本等子公司,进行中小企业银行、私人业务、公共业务等重组,实际已经成为政策性金融集团。董事会(Board of Supervisory Directors)是KfW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负责持续监督业务经营与资产管理,并对重大事项、年度报告等进行决策和批准。董事会下设决策和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风险和信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日常的监督和决策权力。此外,董事会还设置咨询委员会,包括东德发展委员会(已基本停用)、中小企业顾问委员会。执行董事会(Executive Board)具体负责业务经营与资产管理,下设三个业务部门,分别是中小企业及个人业务、定制金融及公共业务、KfW发展银行,拥有4家并表全资子公司,还设有三个风险委员会,以行使风险政策制定执行权力。
(三)2019年KfW仍以政策性业务为主,兼顾国内国外、突出重点领域。
2019年,KfW业务量合计773亿欧元,较上年增长2.4%。按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划分,商业性业务主要是独立子公司IPEX-Bank开展的项目融资和出口信贷业务,其余基本都属于政策性业务,政策性业务占比约71%。受2019年IPEX-Bank业务快速增长25%的影响,2019年政策性业务比重较2018年下降4个百分点。按国内、国外业务划分,国内业务量达433.6亿欧元,占比56.1%,较2018年下降约4个百分点;国际业务量327亿欧元,占比42.3%,对金融市场业务进行单列,业务量14亿欧元,占比1.8%。从重点支持领域看,2019年,KfW继续强调对中小企业的支持,资金投入占比仍高居40%,与2018年基本持平。高度重视气候环境保护领域,资金投入占比达到38%。值得注意的是,中小企业及个人业务中,能源转型方面资金支持占该类业务的比例超过50%。此外,以小额贷款的方式支持8.3万人学习和职业再培训,资金投入达到19亿欧元。2020年,KfW将以零利率支持气候行动2030项目,还将与德国财政部、经济能源部合作设立100亿欧元的股权基金,支持企业发展数字化和环境保护技术。
二、主要做法和经验
(一)始终以政策性业务为核心,支持领域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动态调整并以法律形式明确。
一是政策性业务内容以《KfW法》形式予以明确。在《KfW法》颁布以来,共修订19次,几乎每2-3年根据时代变化下最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修订一次。2015年最新修订的《KfW法》明确规定,KfW业务领域为中小微企业及创业、风险投资、住房、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技术创新、国际振兴、开发合作以及其他政府规定。由此可见,KfW业务具有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共性、战略性与前瞻性四大特性,致力于扶持弱小的市场主体,解决“市场失灵”问题,满足国家长期发展需要,并始终与时代保持同步。
二是在德国经济发展不同阶段,KfW遵循政策性要求并根据国家战略需要转换支持重点。20世纪50年代,KfW注重扶持中小企业,大规模开展出口信贷,并为环境项目融资打下基础。60年代,KfW获得政府授权,着力援助发展中国家,国外贷款占比达75%。70年代,KfW转为国内能源节约与创新提供大量资金支持。80年代,由资本支持转向金融合作,以发展中国家重点项目和促进出口作为优先事项。90年代,致力于东德经济恢复,国内资金投入占比达70%。21世纪前10年,KfW把气候环境保护提升至与中小企业、教育支持同等重要地位。2010年以来,KfW更关注于德国可持续发展与创新、数字化经济以及欧洲合作,尤其是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关注气候环境保护主题下的能源效率提升、可再生能源发展。目前,重点关注气候环境保护、数字化与创新、全球化、社会转型等领域。
三是始终致力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自KfW创建后,就始终支持中小企业,几十年从未间断。《KfW法》业务相关规定中,第一条即为支持中小企业、自由职业与创业。2018年,KfW支持中小企业资金占比达到41%。2019年,中小企业领域资金投入占比仍高达40%以上。据统计,德国有1300多家“隐形冠军”,占世界的50%以上。同时,德国中小企业占世界中小企业专业市场份额的比例高达70%-90%。这与德国中小企业政策以及KfW等机构支持密不可分。
(二)集团架构采取“综合集团+‘行中行’经营”的模式。
一是通过企业收购与业务重构成为政策性金融集团。KfW于90年代中期收购Staatsbank Berlin,2001年收购德国政府持有的德国投资与开发公司(DEG)全部股权,同年收购德国工业银行(IKB)33.2%股权,2003年兼并德国清算银行(DtA),并将原KfW与DtA中小企业业务拆分出来,组建KfW中小企业银行。此后,又经过一系列组织架构调整,逐步发展成为政策性金融集团。截至2018年底,KfW拥有六家全资子公司,其中包括DEG、Interkonnektor、Beteiligungsholding、KfW资本四家并表子公司,又通过Beteiligungsholding持有IPEX-Bank全部股权,还有两家全资不并表子公司,参股五家公司。子公司一般均设有子公司,其中DEG因参与海外项目持有63家公司股份。
二是拆分商业性业务实施“行中行”经营,对政策性业务形成有力支撑。由于欧盟委员会对KfW既享有国家信用又参与商业性业务带来的不公平竞争存在担忧,德国与欧盟委员会于2002年达成协议,KfW可以保留出口信贷等业务,但要将政策性业务(Promotional Activities)与商业性业务(Commercial Business)拆分。2004-2008年,出口和项目融资业务拆分,并逐步过渡成为独立的市场化运营主体IPEX-Bank,受《德国银行法》及银行监管规定约束。在资金来源方面,IPEX-Bank根据资本市场对其评级,按相应期限的市场化利率从KfW获得资金。在业务开展方面,主要与其他商业银行合作开展中长期银团贷款。值得注意的是,“行中行”经营模式既使KfW实现了业务分拆与分业经营,避免了利用国家支持开展不公平竞争,又保留了商业性业务,并通过子公司独立运作增强集团盈利能力(2017、2018年,IPEX-Bank净利润均占KfW的33%),强化了政策性业务开展的基础。由2017、2018年财务数据看,KfW集团合并利润分别为14、16亿欧元。中小企业银行及个人业务是亏损的主要政策性业务,分别亏损0.9、0.3亿欧元。其他业务部门、子公司均能够实现盈利。
(三)财务管理形成“分业务核算+分区域核算”的分类报告(Segment reporting)机制。
KfW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规定,采用内部管理报告系统开展分类核算报告,旨在帮助决策者评估各板块绩效,进行资源配置。KfW业务板块,目前划分为中小企业银行与私人客户、定制金融与公共客户、KfW资本、出口与项目融资、发展中国家与新兴经济体开发、金融市场、总部(Head Office)七个部分。
KfW对七大业务板块进行比较详细的财务核算,形成分业核算报告,作为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具体指标有,净利息收入,包括贷款业务利息、资产收益等;开发性费用(Promotional Expense),包括利息的减少、预付费用等;管理费用,包括无形资产摊销、不动产折旧等;贷款风险准备金,包括净减值费用、直接冲销等;估值结果(Valuation Result),包括以公允价值衡量的金融工具净损益、证券和投资净损益等;所得税,针对总部外的其它板块,将所有递延税归到总部;资本要求,涵盖了所有类型风险的要求。由于对绩效评价和指导分配没有帮助,因此未将各板块的资产纳入核算报告。此外,KfW还根据业务经营所在地域不同进行比较简单的分地域收入核算。依据客户所在地理位置对净利息收入和净佣金收入进行分类核算,将资产收益、国债利息、基金利润计入德国部分。支持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的联邦政府预算资金按照接收国家划分。
(三)公司治理采取“董事会+执行董事会”的双层架构。
一是董事会兼具一般意义上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重职能。2018年KfW年度报告明确指出,由于KfW属于国家全资控股机构且《KfW法》未对股东大会进行规定,因此由董事会履行股东大会职能。《KfW法》明确规定,董事会负责审议并持续监督KfW业务经营与资产管理,意味着KfW董事会还承担监事会职能。KfW章程(KfW Bylaws)明确规定了董事会除监督权力外的九项权力,包括任命执行董事会成员、批准年度计划、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提名由监管机构任命的审计师、通过章程修正案、批准执行董事会议事规则、批准执行董事会做出的股权战略投资等重大经营事项、规定某些交易的附加要求、向执行董事会做出指示。
二是董事会成员构成规格高、多元化,以保证监督有效与决策科学。《KfW法》明确规定,董事会主席、副主席由财政部长、经济能源部长轮值担任,一年轮换一次。在成员构成上,KfW董事会成员共有37名,其中7名来自政府部门,还包括外交部长、粮食农业部长、运输与数字基础设施部长、经济合作与发展部长、环境与建设部长。上述成员均可由常任代表或部门负责人代为参加董事会及其委员会会议。联邦委员会(Federal Council)、联邦议会(Federal Parliament)分别任命7名成员。抵押贷款银行、储蓄银行、合作银行、商业银行、工业信贷机构各有1名成员,工业界有2名成员,市政、农业、手工业、商业、房地产业各1名成员,工会有4名成员,均由联邦政府听取相关方面意见后任命。在任职期限上,董事会成员任职期是三年,每年卸任三分之一,可以连任。在决策方式上,一般情况下采取一人一票,以简单多数投票方式形成决议,在票数相同情况下,主席投票具有决定权。出席人数达到一半以上,投票才具有效力,允许书面投票。
三是董事会授予四个委员会事务处理权和最终决策权。委员会运行由董事会制定的议事规则规定,成员由董事会任命。决策和提名委员会由财政部长和经济能源部长及5名其他委员构成,由董事会主席任委员会主席,董事会副主席任委员会副主席。主要负责法律行政事务(批准重要的行政事项)、业务和政策相关事务,选聘考核执行董事会成员等。薪酬委员会由财政部长和经济能源部长及5名其他委员构成,主席、副主席设置与决策和提名委员会一样。主要负责监控整体薪酬结构、提出薪酬建议,评估薪酬体系对风险、资本和流动性管理的影响等。风险和信用委员会由财政部长、经济能源部长、经济合作与发展部长、环境建设部长以及11名其他委员构成,其中必须保证至少有3名来自银行、信贷机构的董事。一般由来自银行、信贷机构的董事担任主席,董事会主席担任副主席。主要负责评估风险承受能力和制定风险战略,协助监督风险战略执行,确保客户业务条件符合KfW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结构等。审计委员会由财政部长和经济能源部长及6名其他委员构成,其中必须保证至少有3名来自银行、信贷机构的董事。一般由来自银行、信贷机构且具有会计、审计经验的董事担任主席,董事会主席担任副主席。主要负责监控会计流程、监督风险管理系统有效性、向董事会提名审计师、向董事会提出有关批准年度财务报表的建议等。此外,《KfW法》明确规定,设置中小企业顾问委员会,由经济能源部长、财政部长分别担任主席、副主席,商议决策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业务,体现对中小企业的重视。
四是执行董事会具体负责经营管理,执行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会成员至少有2名(目前有6名),由董事会任命。在获得董事会事先批准的情况下,才能开展战略股权投资、买卖债权和证券、向子公司提供再融资等可能引致净资产、财务、收益、风险发生根本性变化的交易。在获得决策和提名委员会事先批准的情况下,才能购买和出售房产,分配执行董事职责及进行其他重大变更。在获得风险和信用委员会事先批准的情况下,才能开展金额达1亿欧元的投资等级以上贷款项目,金额达5000万欧元的投资等级以下贷款项目、无抵押贷款和担保项目、国外贷款项目,金额达1250万欧元的经营性股权投资项目,以及发行债券、进行外币贷款、开展掉期交易等。此外,执行董事会至少每季度必须向董事会做全面的书面业务报告,内容包括计划、风险、财务、子公司运行等方面,并就重大事件向董事会主席、副主席进行书面报告,就紧急事件可先口头报告,随后补交书面报告。每半年向风险和信用委员会报告转贷业务规模、2500万欧元以下的业务数量与规模、国外贷款、衍生品交易等情况。值得注意的是,执行董事会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工作,下设信用风险委员会、市场价格风险委员会、操作风险委员会,负责为执行董事会制定风险方面的决策并履行KfW管理职能。委员会以简单多数方式通过决议,但是中后台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有权否决任何决议。所有委员会事项均可上升到执行董事会讨论决策。
(四)外部监管形成“财政部主导+金融监管局执行”的监管体系。
一是主要由德国财政部负责监督。《KfW法》指出,由财政部商经济能源部对KfW实施法律监督(Legal Supervision)。财政部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KfW业务经营符合相关法律、补充法律和监管规定的要求。代表KfW行使权力的证明必须由财政部加盖公章确认。KfW章程的起草、修订获得董事会通过后,仍需要获得财政部等法律监督机构的批准。
二是财政部可专门出台KfW监管法规。《KfW法》明确规定,财政部有权与经济能源部协商确定《德国银行法》、《金融集团监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条款是否适用于KfW,并可以在不经过联邦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出台专门监管法规。监管法规内容应包括交易记账、证券化、自有资金、合并报表、流动性、修改后的资产负债表资本比率、信贷业务、电子支付、反洗钱、机构职责、薪酬制度、审计、金融集团,共十三项。在调整监管法规时,必须充分考虑KfW的政策性属性及《KfW法》规定的政策性业务。
三是由金融监管局(BaFin)负责具体监管。2013年9月20日,财政部联合经济能源部发布的《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监管条例》(KfW Regulation)规定,由金融监管局联合德国央行就KfW对相关规定的遵守情况进行具体监管。
(五)经营运作采取“发债+转贷+小额普惠”模式。
一是资金几乎完全来源于发行债券。《KfW法》明确规定KfW不能吸收存款,只可以发行债券和获取贷款,且短期负债不能超过中长期负债的10%。因此,KfW基本通过国际资本市场向机构投资者发债筹资。由于德国政府给予主权信用担保,KfW享有穆迪、标普、Scope Ratings(德国信用评级机构)等认定的最高信用等级AAA级。2019年,为支持政策性业务,KfW再次提高融资规模,以12种货币发行157只债券,累计融资761亿欧元。其中,欧元债券发行规模占比仍高达52%,美元债券发行规模占比25.7%;绿色债券发行81亿欧元,占比超过10%,为历年来发行规模最大的一次。
二是采用“转贷”业务开展方式。《KfW法》明确规定,KfW提供融资必须有信贷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参与,需要合作银行的担保。KfW始终遵守贷款中立原则(Neutrality through On-lending Principle),不设零售分支机构,通过合作金融机构向客户发放贷款。具体流程是,客户向商业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商业银行审核通过后递交给KfW;KfW以优惠利率为商业银行提供定向再融资,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合同并发放贷款。
三是坚持小额普惠的经营原则。KfW中小企业银行及私人客户业务和部分海外业务具有小额普惠特征,旨在精准服务中小企业与个人。2018年,KfW支持36.5万户家庭能源效率提升、3.9万创业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9.3万人培训和教育。2019年,支持37万户家庭能源效率提升、3.7万创业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8.3万人学习和职业再培训。
(六)政策性金融发展获得国家给予的特殊支持。
由于KfW定位为满足国家战略发展需要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德国政府给予其一系列特别政策支持。
一是国家立法支持。KfW依据专门立法诞生,依据专门法律经营。德国出台并不断修订完善《KfW法》,明确相关业务、融资、机构、监管安排及要求,一定程度上保障了KfW的特殊地位。
二是提供主权信用担保。KfW享有国家信用。《KfW法》明确规定,德国联邦政府对KfW获得贷款、发行债券、固定远期交易或期权、其他授信、KfW明确担保的贷款提供担保。IPEX-Bank除外。
三是享受差异化监管支持。《德国银行法》(KWG)规定,KfW不被视为信贷机构(credit institution),一般不受《德国银行法》等银行业相关法律规定约束。但按照《资本要求监管条例》(Capital Requirements Regulation)等规定,对KfW实行较低水平且灵活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2017、2018年对KfW的最低整体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是14.3%、15.7%,KfW实际是20.6%、20.1%),KfW可以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Internal Ratings Based Approach)计算资本充足率。而子公司IPEX-Bank和DEG属于《德国银行法》规定范围内的信贷机构,IPEX-Bank需要完全遵守相关法规,DEG受部分法规约束。
四是享受利润不分红。《KfW法》明确要求利润不分红,净利润纳入法定公积金(近几年核心资本充足率始终在20%以上)。德国财政部对KfW没有盈利考核,只评价其可持续发展能力,监督政策性业务开展情况。
五是享受财税政策支持。《KfW法》明确规定,KfW在税收、办公用房建设等方面,享有与德国中央银行同等权利,免缴所得税。KfW在部分政策性业务领域(如教育、可再生能源发展等)享受财政补贴。必要时可获得资本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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