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復興信貸銀行發展經驗調研
德國復興信貸銀行發展經驗調研
一、基本情況
(一)KfW成立於1948年,是德國唯一一家政策性銀行。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1948年6月,盟軍政府決定成立一個主體提供資金,支持德國西部佔領地區戰後重建。 1948年11月18日,《德國復興信貸銀行法》(以下簡稱《KfW法》)出台。 1949年1月2日, KfW開始開展政策性金融業務,主要支持能源、礦產、農業、住房和基礎設施等領域。 KfW原始資金來源於歐洲復興計劃(又稱馬歇爾計劃),資金量相當於現在的10億歐元。在原始股本中,聯邦政府佔80%的股份,各州政府佔20%。目前,KfW名義註冊資本37.5億歐元,實繳資本33億歐元,股權結構維持不變。 KfW屬於公法機構(Public Law Institution),總部位於法蘭克福,在柏林、波恩和科隆設有辦事機構,並在全世界設有80多個代表處。截至2018年末,KfW集團資產總額4858億歐元,貸款餘額4835億歐元,所有者權益303億歐元,實現淨利潤16.36億歐元,員工總數6376人,均較2017年有所增長。債券發行量761億歐元,資本充足率和核心資本充足率均為20.1%,較2017年輕微下降。
(二)經過幾十年不斷發展,KfW已經成為政策性金融集團。
KfW自認為是世界領先的政策性銀行(Promotional Bank)之一。事實上,隨著該行先後合併收購德國清算銀行(DtA)、德國投資與開發公司(DEG)等金融機構,設立IPEX-Bank和KfW資本等子公司,進行中小企業銀行、私人業務、公共業務等重組,實際已經成為政策性金融集團。董事會(Board of Supervisory Directors)是KfW的最高權力機構,主要負責持續監督業務經營與資產管理,並對重大事項、年度報告等進行決策和批准。董事會下設決策和提名委員會、薪酬委員會、風險和信用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行使日常的監督和決策權力。此外,董事會還設置諮詢委員會,包括東德發展委員會(已基本停用)、中小企業顧問委員會。執行董事會(Executive Board)具體負責業務經營與資產管理,下設三個業務部門,分別是中小企業及個人業務、定制金融及公共業務、KfW發展銀行,擁有4家並表全資子公司,還設有三個風險委員會,以行使風險政策制定執行權力。
(三)2019年KfW仍以政策性業務為主,兼顧國內國外、突出重點領域。
2019年,KfW業務量合計773億歐元,較上年增長2.4%。按政策性業務與商業性業務劃分,商業性業務主要是獨立子公司IPEX-Bank開展的項目融資和出口信貸業務,其餘基本都屬於政策性業務,政策性業務佔比約71%。受2019年IPEX-Bank業務快速增長25%的影響,2019年政策性業務比重較2018年下降4個百分點。按國內、國外業務劃分,國內業務量達433.6億歐元,佔比56.1%,較2018年下降約4個百分點;國際業務量327億歐元,佔比42.3%,對金融市場業務進行單列,業務量14億歐元,佔比1.8%。從重點支持領域看,2019年,KfW繼續強調對中小企業的支持,資金投入佔比仍高居40%,與2018年基本持平。高度重視氣候環境保護領域,資金投入佔比達到38%。值得注意的是,中小企業及個人業務中,能源轉型方面資金支持佔該類業務的比例超過50%。此外,以小額貸款的方式支持8.3萬人學習和職業再培訓,資金投入達到19億歐元。 2020年,KfW將以零利率支持氣候行動2030項目,還將與德國財政部、經濟能源部合作設立100億歐元的股權基金,支持企業發展數字化和環境保護技術。
二、主要做法和經驗
(一)始終以政策性業務為核心,支持領域根據國家發展需要動態調整併以法律形式明確。
一是政策性業務內容以《KfW法》形式予以明確。 在《KfW法》頒布以來,共修訂19次,幾乎每2-3年根據時代變化下最新出台的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修訂一次。 2015年最新修訂的《KfW法》明確規定,KfW業務領域為中小微企業及創業、風險投資、住房、環境保護、基礎設施、技術創新、國際振興、開發合作以及其他政府規定。由此可見,KfW業務具有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性、公共性、戰略性與前瞻性四大特性,致力於扶持弱小的市場主體,解決“市場失靈”問題,滿足國家長期發展需要,並始終與時代保持同步。
二是在德國經濟發展不同階段,KfW遵循政策性要求並根據國家戰略需要轉換支持重點。 20世紀50年代,KfW注重扶持中小企業,大規模開展出口信貸,並為環境項目融資打下基礎。 60年代,KfW獲得政府授權,著力援助發展中國家,國外貸款佔比達75%。 70年代,KfW轉為國內能源節約與創新提供大量資金支持。 80年代,由資本支持轉向金融合作,以發展中國家重點項目和促進出口作為優先事項。 90年代,致力於東德經濟恢復,國內資金投入佔比達70%。 21世紀前10年,KfW把氣候環境保護提升至與中小企業、教育支持同等重要地位。 2010年以來,KfW更關注於德國可持續發展與創新、數字化經濟以及歐洲合作,尤其是在可持續發展方面,關注氣候環境保護主題下的能源效率提升、可再生能源發展。目前,重點關注氣候環境保護、數字化與創新、全球化、社會轉型等領域。
三是始終致力於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自KfW創建後,就始終支持中小企業,幾十年從未間斷。 《KfW法》業務相關規定中,第一條即為支持中小企業、自由職業與創業。 2018年,KfW支持中小企業資金佔比達到41%。 2019年,中小企業領域資金投入佔比仍高達40%以上。據統計,德國有1300多家“隱形冠軍”,佔世界的50%以上。同時,德國中小企業佔世界中小企業專業市場份額的比例高達70%-90%。這與德國中小企業政策以及KfW等機構支持密不可分。
(二)集團架構採取“綜合集團+‘行中行’經營”的模式。
一是通過企業收購與業務重構成為政策性金融集團。 KfW於90年代中期收購Staatsbank Berlin,2001年收購德國政府持有的德國投資與開發公司(DEG)全部股權,同年收購德國工業銀行(IKB)33.2%股權,2003年兼併德國清算銀行(DtA),並將原KfW與DtA中小企業業務拆分出來,組建KfW中小企業銀行。此後,又經過一系列組織架構調整,逐步發展成為政策性金融集團。截至2018年底,KfW擁有六家全資子公司,其中包括DEG、Interkonnektor、Beteiligungsholding、KfW資本四家並表子公司,又通過Beteiligungsholding持有IPEX-Bank全部股權,還有兩家全資不並表子公司,參股五家公司。子公司一般均設有子公司,其中DEG因參與海外項目持有63家公司股份。
二是拆分商業性業務實施“行中行”經營,對政策性業務形成有力支撐。 由於歐盟委員會對KfW既享有國家信用又參與商業性業務帶來的不公平競爭存在擔憂,德國與歐盟委員會於2002年達成協議,KfW可以保留出口信貸等業務,但要將政策性業務(Promotional Activities)與商業性業務(Commercial Business)拆分。 2004-2008年,出口和項目融資業務拆分,並逐步過渡成為獨立的市場化運營主體IPEX-Bank,受《德國銀行法》及銀行監管規定約束。在資金來源方面,IPEX-Bank根據資本市場對其評級,按相應期限的市場化利率從KfW獲得資金。在業務開展方面,主要與其他商業銀行合作開展中長期銀團貸款。值得注意的是,“行中行”經營模式既使KfW實現了業務分拆與分業經營,避免了利用國家支持開展不公平競爭,又保留了商業性業務,並通過子公司獨立運作增強集團盈利能力(2017、2018年,IPEX-Bank淨利潤均佔KfW的33%),強化了政策性業務開展的基礎。由2017、2018年財務數據看,KfW集團合併利潤分別為14、16億歐元。中小企業銀行及個人業務是虧損的主要政策性業務,分別虧損0.9、0.3億歐元。其他業務部門、子公司均能夠實現盈利。
(三)財務管理形成“分業務核算+分區域核算”的分類報告(Segment reporting)機制。
KfW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規定,採用內部管理報告系統開展分類核算報告,旨在幫助決策者評估各板塊績效,進行資源配置。 KfW業務板塊,目前劃分為中小企業銀行與私人客戶、定制金融與公共客戶、KfW資本、出口與項目融資、發展中國家與新興經濟體開發、金融市場、總部(Head Office)七個部分。
KfW對七大業務板塊進行比較詳細的財務核算,形成分業核算報告,作為年度合併財務報表的組成部分。具體指標有,淨利息收入,包括貸款業務利息、資產收益等;開發性費用(Promotional Expense),包括利息的減少、預付費用等;管理費用,包括無形資產攤銷、不動產折舊等;貸款風險準備金,包括淨減值費用、直接沖銷等;估值結果(Valuation Result),包括以公允價值衡量的金融工具淨損益、證券和投資淨損益等;所得稅,針對總部外的其它板塊,將所有遞延稅歸到總部;資本要求,涵蓋了所有類型風險的要求。由於對績效評價和指導分配沒有幫助,因此未將各板塊的資產納入核算報告。此外,KfW還根據業務經營所在地域不同進行比較簡單的分地域收入核算。依據客戶所在地理位置對淨利息收入和淨佣金收入進行分類核算,將資產收益、國債利息、基金利潤計入德國部分。支持發展中國家和新興經濟體的聯邦政府預算資金按照接收國家劃分。
(三)公司治理採取“董事會+執行董事會”的雙層架構。
一是董事會兼具一般意義上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三重職能。 2018年KfW年度報告明確指出,由於KfW屬於國家全資控股機構且《KfW法》未對股東大會進行規定,因此由董事會履行股東大會職能。 《KfW法》明確規定,董事會負責審議並持續監督KfW業務經營與資產管理,意味著KfW董事會還承擔監事會職能。 KfW章程(KfW Bylaws)明確規定了董事會除監督權力外的九項權力,包括任命執行董事會成員、批准年度計劃、批准年度財務報表、提名由監管機構任命的審計師、通過章程修正案、批准執行董事會議事規則、批准執行董事會做出的股權戰略投資等重大經營事項、規定某些交易的附加要求、向執行董事會做出指示。
二是董事會成員構成規格高、多元化,以保證監督有效與決策科學。 《KfW法》明確規定,董事會主席、副主席由財政部長、經濟能源部長輪值擔任,一年輪換一次。在成員構成上,KfW董事會成員共有37名,其中7名來自政府部門,還包括外交部長、糧食農業部長、運輸與數字基礎設施部長、經濟合作與發展部長、環境與建設部長。上述成員均可由常任代表或部門負責人代為參加董事會及其委員會會議。聯邦委員會(Federal Council)、聯邦議會(Federal Parliament)分別任命7名成員。抵押貸款銀行、儲蓄銀行、合作銀行、商業銀行、工業信貸機構各有1名成員,工業界有2名成員,市政、農業、手工業、商業、房地產業各1名成員,工會有4名成員,均由聯邦政府聽取相關方面意見後任命。在任職期限上,董事會成員任職期是三年,每年卸任三分之一,可以連任。在決策方式上,一般情況下採取一人一票,以簡單多數投票方式形成決議,在票數相同情況下,主席投票具有決定權。出席人數達到一半以上,投票才具有效力,允許書面投票。
三是董事會授予四個委員會事務處理權和最終決策權。 委員會運行由董事會制定的議事規則規定,成員由董事會任命。決策和提名委員會由財政部長和經濟能源部長及5名其他委員構成,由董事會主席任委員會主席,董事會副主席任委員會副主席。主要負責法律行政事務(批准重要的行政事項)、業務和政策相關事務,選聘考核執行董事會成員等。薪酬委員會由財政部長和經濟能源部長及5名其他委員構成,主席、副主席設置與決策和提名委員會一樣。主要負責監控整體薪酬結構、提出薪酬建議,評估薪酬體係對風險、資本和流動性管理的影響等。風險和信用委員會由財政部長、經濟能源部長、經濟合作與發展部長、環境建設部長以及11名其他委員構成,其中必須保證至少有3名來自銀行、信貸機構的董事。一般由來自銀行、信貸機構的董事擔任主席,董事會主席擔任副主席。主要負責評估風險承受能力和製定風險戰略,協助監督風險戰略執行,確保客戶業務條件符合KfW的業務模式和風險結構等。審計委員會由財政部長和經濟能源部長及6名其他委員構成,其中必須保證至少有3名來自銀行、信貸機構的董事。一般由來自銀行、信貸機構且具有會計、審計經驗的董事擔任主席,董事會主席擔任副主席。主要負責監控會計流程、監督風險管理系統有效性、向董事會提名審計師、向董事會提出有關批准年度財務報表的建議等。此外,《KfW法》明確規定,設置中小企業顧問委員會,由經濟能源部長、財政部長分別擔任主席、副主席,商議決策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業務,體現對中小企業的重視。
四是執行董事會具體負責經營管理,執行董事會決議。 執行董事會成員至少有2名(目前有6名),由董事會任命。在獲得董事會事先批准的情況下,才能開展戰略股權投資、買賣債權和證券、向子公司提供再融資等可能引致淨資產、財務、收益、風險發生根本性變化的交易。在獲得決策和提名委員會事先批准的情況下,才能購買和出售房產,分配執行董事職責及進行其他重大變更。在獲得風險和信用委員會事先批准的情況下,才能開展金額達1億歐元的投資等級以上貸款項目,金額達5000萬歐元的投資等級以下貸款項目、無抵押貸款和擔保項目、國外貸款項目,金額達1250萬歐元的經營性股權投資項目,以及發行債券、進行外幣貸款、開展掉期交易等。此外,執行董事會至少每季度必須向董事會做全面的書面業務報告,內容包括計劃、風險、財務、子公司運行等方面,並就重大事件向董事會主席、副主席進行書面報告,就緊急事件可先口頭報告,隨後補交書面報告。每半年向風險和信用委員會報告轉貸業務規模、2500萬歐元以下的業務數量與規模、國外貸款、衍生品交易等情況。值得注意的是,執行董事會高度重視風險管理工作,下設信用風險委員會、市場價格風險委員會、操作風險委員會,負責為執行董事會制定風險方面的決策並履行KfW管理職能。委員會以簡單多數方式通過決議,但是中後台部門和風險控制部門有權否決任何決議。所有委員會事項均可上升到執行董事會討論決策。
(四)外部監管形成“財政部主導+金融監管局執行”的監管體系。
一是主要由德國財政部負責監督。 《KfW法》指出,由財政部商經濟能源部對KfW實施法律監督(Legal Supervision)。財政部有權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使KfW業務經營符合相關法律、補充法律和監管規定的要求。代表KfW行使權力的證明必須由財政部加蓋公章確認。 KfW章程的起草、修訂獲得董事會通過後,仍需要獲得財政部等法律監督機構的批准。
二是財政部可專門出台KfW監管法規。 《KfW法》明確規定,財政部有權與經濟能源部協商確定《德國銀行法》、《金融集團監管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具體條款是否適用於KfW,並可以在不經過聯邦委員會批准的情況下出台專門監管法規。監管法規內容應包括交易記賬、證券化、自有資金、合併報表、流動性、修改後的資產負債表資本比率、信貸業務、電子支付、反洗錢、機構職責、薪酬制度、審計、金融集團,共十三項。在調整監管法規時,必須充分考慮KfW的政策性屬性及《KfW法》規定的政策性業務。
三是由金融監管局(BaFin)負責具體監管。 2013年9月20日,財政部聯合經濟能源部發布的《德國復興信貸銀行監管條例》(KfW Regulation)規定,由金融監管局聯合德國央行就KfW對相關規定的遵守情況進行具體監管。
(五)經營運作採取“發債+轉貸+小額普惠”模式。
一是資金幾乎完全來源於發行債券。 《KfW法》明確規定KfW不能吸收存款,只可以發行債券和獲取貸款,且短期負債不能超過中長期負債的10%。因此,KfW基本通過國際資本市場向機構投資者發債籌資。由於德國政府給予主權信用擔保,KfW享有穆迪、標普、Scope Ratings(德國信用評級機構)等認定的最高信用等級AAA級。 2019年,為支持政策性業務,KfW再次提高融資規模,以12種貨幣發行157只債券,累計融資761億歐元。其中,歐元債券發行規模佔比仍高達52%,美元債券發行規模佔比25.7%;綠色債券發行81億歐元,佔比超過10%,為歷年來發行規模最大的一次。
二是採用“轉貸”業務開展方式。 《KfW法》明確規定,KfW提供融資必須有信貸機構或其他金融機構參與,需要合作銀行的擔保。 KfW始終遵守貸款中立原則(Neutrality through On-lending Principle),不設零售分支機構,通過合作金融機構向客戶發放貸款。具體流程是,客戶向商業銀行提交貸款申請,商業銀行審核通過後遞交給KfW;KfW以優惠利率為商業銀行提供定向再融資,商業銀行與客戶簽訂合同並發放貸款。
三是堅持小額普惠的經營原則。 KfW中小企業銀行及私人客戶業務和部分海外業務具有小額普惠特徵,旨在精準服務中小企業與個人。 2018年,KfW支持36.5萬戶家庭能源效率提升、3.9萬創業企業和中小企業發展、9.3萬人培訓和教育。 2019年,支持37萬戶家庭能源效率提升、3.7萬創業企業和中小企業發展、8.3萬人學習和職業再培訓。
(六)政策性金融發展獲得國家給予的特殊支持。
由於KfW定位為滿足國家戰略發展需要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德國政府給予其一系列特別政策支持。
一是國家立法支持。 KfW依據專門立法誕生,依據專門法律經營。德國出台並不斷修訂完善《KfW法》,明確相關業務、融資、機構、監管安排及要求,一定程度上保障了KfW的特殊地位。
二是提供主權信用擔保。 KfW享有國家信用。 《KfW法》明確規定,德國聯邦政府對KfW獲得貸款、發行債券、固定遠期交易或期權、其他授信、KfW明確擔保的貸款提供擔保。 IPEX-Bank除外。
三是享受差異化監管支持。 《德國銀行法》(KWG)規定,KfW不被視為信貸機構(credit institution),一般不受《德國銀行法》等銀行業相關法律規定約束。但按照《資本要求監管條例》(Capital Requirements Regulation)等規定,對KfW實行較低水平且靈活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2017、2018年對KfW的最低整體資本充足率要求分別是14.3%、15.7%,KfW實際是20.6%、20.1%),KfW可以採用高級內部評級法(Internal Ratings Based Approach)計算資本充足率。而子公司IPEX-Bank和DEG屬於《德國銀行法》規定範圍內的信貸機構,IPEX-Bank需要完全遵守相關法規,DEG受部分法規約束。
四是享受利潤不分紅。 《KfW法》明確要求利潤不分紅,淨利潤納入法定公積金(近幾年核心資本充足率始終在20%以上)。德國財政部對KfW沒有盈利考核,只評價其可持續發展能力,監督政策性業務開展情況。
五是享受財稅政策支持。 《KfW法》明確規定,KfW在稅收、辦公用房建設等方面,享有與德國中央銀行同等權利,免繳所得稅。 KfW在部分政策性業務領域(如教育、可再生能源發展等)享受財政補貼。必要時可獲得資本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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