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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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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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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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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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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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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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收、徵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其成交價格沒有超出土地、房屋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部分。 2、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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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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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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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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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土地、房屋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被征收、征用的土地、房屋补偿费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的部分,应当征收契税。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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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契税适用税率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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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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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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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凡土地、房屋被本市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徵收、徵用、拆遷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對其成交價格中不超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標準核定的補償部分,給予免稅照顧;超過的部分,按規定徵收契稅。 2、因不可抗力滅失本市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的,免征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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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契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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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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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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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收、徵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選擇貨幣補償的,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部分的免征契稅,超出部分按規定徵收契稅;選擇房屋産權調換、土地使用權置換的,不支付差價的免征契稅,支付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徵收契稅。 2、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由區縣(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牽頭認定,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同意後,免征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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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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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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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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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收、徵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其成交價格未超過土地、房屋補償費、安置費的,免征契稅;對超出部分徵收契稅。 2、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的,免征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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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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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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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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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納稅人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土地、房屋,且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新購土地、房屋免征契稅;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適用稅率徵收契稅。 納稅人選擇土地、房屋産權調換,且無需支付差價的,對新換土地、房屋免征契稅;支付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適用稅率徵收契稅。 2、對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承受住房權屬的納稅人,免征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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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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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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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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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收、徵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2、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不可抗力滅失住房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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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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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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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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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土地、房屋被我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收、徵用,選擇貨幣補償且在我區重新購置土地、房屋的,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部分免征契稅,超出部分徵收契稅;在區內選擇房屋産權調換、土地使用權置換且不繳納差價的免征契稅,繳納差價的,對差價部分徵收契稅。 2、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免征契稅。不可抗力滅失住房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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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契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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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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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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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納稅人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收、徵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選擇貨幣補償方式,成交價格不超過補償價格的,免征契稅;成交價格超出補償價格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徵收契稅。 納稅人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收、徵用,選擇房屋産權調換、土地使用權置換方式,不支付差價的,免征契稅;支付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徵收契稅。 2、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的,免征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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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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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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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中,个人购买普通住房适用税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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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收、徵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對于成交價格不超過補償部分的免征契稅,超出部分徵收契稅;對于房屋産權調換或土地使用權置換且不支付價格差額的免征契稅,支付價格差額的,對價格差額部分徵收契稅。 2、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的,免征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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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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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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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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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收、徵用,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其成交價格沒有超出土地、房屋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或者土地、房屋權屬調換且不繳納調換差價的,免征契稅。 2、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的,免征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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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适用税率以及减免税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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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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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税率减按3%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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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收、徵用,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成交價格未超出貨幣補償部分免征契稅,超出部分應依法徵收契稅。 2、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相關部門認定,免征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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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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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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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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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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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吉林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议案》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吉林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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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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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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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成交价格没有超过货币补偿费的,免征契税;超出货币补偿费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不缴纳房屋价值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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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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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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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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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土地、房屋被本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收、徵用,以貨幣補償方式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成交價格未超出貨幣補償的部分免征契稅,超出部分按照規定徵收契稅;以産權調換方式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不繳納差價的免征契稅,繳納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照規定徵收契稅。 2、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承受住房權屬的,免征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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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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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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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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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收、徵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選擇貨幣補償的,對成交價格不超出貨幣補償部分免征契稅,對超出部分减半徵收契稅;選擇房屋産權調換、土地使用權置換且不支付差價的,免征契稅,支付差價的,對差價部分减半徵收契稅; 2、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的,免征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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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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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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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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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收、徵用,選擇貨幣補償且重新購置土地、房屋的,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部分免征契稅,超出部分徵收契稅;選擇産權調換且不繳納差價的免征契稅,繳納差價的,對差價部分徵收契稅。 2、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的,免征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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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徽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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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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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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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收、徵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情形,選擇貨幣補償且重新購置土地、房屋的,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免征契稅,超出貨幣補償的對超出部分徵收契稅;選擇房屋産權調換、土地使用權置換,不支付差價的免征契稅,支付差價的對差價部分徵收契稅。 2、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的情形,不超過原面積的免征契稅,超過原面積的對超出部分徵收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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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我省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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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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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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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收、徵用,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部分免征契稅,超出部分徵收契稅;選擇産權調換且不支付差價的免征契稅,支付差價的,對差價部分徵收契稅。 2、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在滅失住房所在的設區市範圍內重新承受住房權屬的,免征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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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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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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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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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納稅人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收、徵用,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土地、房屋,且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免征契稅;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照規定徵收契稅。 2、納稅人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收、徵用,選擇産權調換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且不交納産權調換差價的,免征契稅;交納産權調換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照規定徵收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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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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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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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3%,其他房屋和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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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政府徵收、徵用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選擇貨幣補償且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部分免征契稅,對超出部分徵收契稅;選擇房屋産權調換、土地使用權置換且不支付差價的免征契稅,支付差價的對差價部分徵收契稅。 2、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的,免征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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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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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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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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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收、徵用,選擇貨幣補償且重新購置土地、房屋的,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部分免征契稅,對超出部分徵收契稅;選擇房屋産權調換、土地使用權置換且不支付差價的免征契稅,支付差價的,對差價部分徵收契稅。 2、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的,免征契稅。不可抗力滅失住房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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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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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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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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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收、徵用,以房屋産權調換、土地使用權置換方式依法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其調換、置換等值的部分,免征契稅;以貨幣補償方式重新購置土地、房屋的,與貨幣補償等值的部分,免征契稅。超過等值部分的,應當按規定徵收契稅。 2、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的,沒有超出原面積的,免征契稅;超出原面積的部分,按照超出部分的價值徵收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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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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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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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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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的,适用以下规定: (1)选择货币补偿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超出货币补偿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不超过原面积的,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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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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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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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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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土地、房屋被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在本省内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在本省内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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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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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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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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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收、徵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選擇貨幣補償方式,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部分免征契稅,超出部分按照規定徵收契稅;選擇房屋産權調換、土地使用權置換方式,不繳納差價的免征契稅,繳納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照規定徵收契稅。 2、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的,免征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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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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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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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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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土地、房屋被本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收、徵用,選擇貨幣補償且在省內重新購置土地、房屋的,對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部分免征契稅,對超出貨幣補償的差價部分徵收契稅;在省內選擇土地使用權、房屋産權互換,不交納差價的免征契稅,交納差價的,對差價部分徵收契稅。 2、在本省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的,免征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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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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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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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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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政府徵收、徵用,選擇貨幣補償且重新購置土地、房屋的,對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部分,免征契稅;超過貨幣補償的部分,按規定徵收契稅。選擇房屋産權調換、土地使用權置換,不繳納差價的,免征契稅;繳納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照規定徵收契稅。 2、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不超過原住房面積120%的,免征契稅;超過原住房面積120%的,對超出部分按照規定徵收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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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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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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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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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收、徵用,選擇貨幣補償且重新購置土地、房屋的,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部分免征契稅,超出部分徵收契稅;選擇房屋産權調換、土地使用權置換且不支付差價的免征契稅,支付差價的,對差價部分徵收契稅。 2、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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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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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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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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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承受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补价的免征契税,支付补价的,对补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如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纳税人可以选择其一享受。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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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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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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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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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收、徵用,選擇貨幣補償且在省內重新購置土地、房屋的,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部分免征契稅,超出部分按規定徵收契稅;在省內選擇房屋産權調換、土地使用權置換且不繳納差價的免征契稅,繳納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徵收契稅; 2、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的,免征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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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契税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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