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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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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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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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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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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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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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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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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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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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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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土地、房屋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被征收、征用的土地、房屋补偿费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的部分,应当征收契税。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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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契税适用税率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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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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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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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土地、房屋被本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征用、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其成交价格中不超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核定的补偿部分,给予免税照顾;超过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2、因不可抗力灭失本市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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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契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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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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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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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的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的,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由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认定,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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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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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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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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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未超过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费的,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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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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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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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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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土地、房屋,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土地、房屋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契税。 纳税人选择土地、房屋产权调换,且无需支付差价的,对新换土地、房屋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契税。 2、对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纳税人,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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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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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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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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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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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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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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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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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土地、房屋被我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在我区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在区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免征契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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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契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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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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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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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成交价格不超过补偿价格的,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出补偿价格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纳税人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方式,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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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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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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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中,个人购买普通住房适用税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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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于成交价格不超过补偿部分的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对于房屋产权调换或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价格差额的免征契税,支付价格差额的,对价格差额部分征收契税。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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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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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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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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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者土地、房屋权属调换且不缴纳调换差价的,免征契税。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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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适用税率以及减免税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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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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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税率减按3%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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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成交价格未超出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应依法征收契税。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认定,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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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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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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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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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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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吉林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议案》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吉林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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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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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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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成交价格没有超过货币补偿费的,免征契税;超出货币补偿费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不缴纳房屋价值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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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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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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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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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土地、房屋被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以货币补偿方式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成交价格未超出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以产权调换方式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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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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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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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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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对成交价格不超出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减半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减半征收契税;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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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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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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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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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产权调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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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徽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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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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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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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形,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超出货币补偿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情形,不超过原面积的免征契税,超过原面积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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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我省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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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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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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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产权调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在灭失住房所在的设区市范围内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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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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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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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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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土地、房屋,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2、纳税人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产权调换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且不交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免征契税;交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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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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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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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3%,其他房屋和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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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收、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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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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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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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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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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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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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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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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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以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方式依法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调换、置换等值的部分,免征契税;以货币补偿方式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与货币补偿等值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等值部分的,应当按规定征收契税。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没有超出原面积的,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部分,按照超出部分的价值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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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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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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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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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的,适用以下规定: (1)选择货币补偿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超出货币补偿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不超过原面积的,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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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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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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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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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土地、房屋被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在本省内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在本省内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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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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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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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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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方式,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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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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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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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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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土地、房屋被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在省内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对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货币补偿的差价部分征收契税;在省内选择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互换,不交纳差价的免征契税,交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2、在本省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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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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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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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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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对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不超过原住房面积120%的,免征契税;超过原住房面积120%的,对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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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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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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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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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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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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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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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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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承受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补价的免征契税,支付补价的,对补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如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纳税人可以选择其一享受。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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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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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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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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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在省内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在省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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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契税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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