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商业银行试办保险公司协议存款的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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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商业银行试办保险公司协议存款的复函》的通知
保监发[1999]201号
各中资保险公司: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商业银行试办保险公司协议存款的复函》(银函[1999]338号),商业银行法人可以对中资保险公司法人(外资保险公司另行规定)试办大额、长期协议存款,现将此函转发给你们,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同意商业银行试办保险公司协议存款的复函》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同意商业银行试办保险公司协议存款的复函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函[1999]33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商请商业银行向保险公司吸收协议存款的函》(保监函[1999]5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增加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便于商业银行获得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意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
保险公司协议存款仅限于商业银行法人对中资保险公司法人办理,外资保险公司另行规定。协议存款期限仅限于五年以上(不含五年),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存款仍按同期同档资法定存款利率执行。此前尚未到期的保险公司存款仍按原期限和利率水平执行到期。协议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为3000万元,利率水平、存款期限、结息和付息方式、违约处罚标准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保险公司协议存款凭证可用作融资质押物,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办法执行。
为防止出现因保险公司存款变动影响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情况,请你委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违反规定强令企事业单位在指定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22号),不得指定保险公司人理协议存款的银行。
与此同时,我行将发文通知商业银行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
199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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