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发文:央企严禁对无股权关系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 / 不良资产处置十大痛点
国资委发文:央企严禁对无股权关系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
针对央企存在担保规模增长过快、隐性担保风险扩大、代偿损失风险升高等问题。国资委发布的《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中央企业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要点有四:
1、融资担保主要包括中央企业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中央企业主业含担保的金融子企业开展的担保以及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
2、中央企业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①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②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
③不得对金融子企业提供担保,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不得互保,以上三种情况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
3、确定合理担保规模:
①原则上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40%,
②单户子企业(含集团本部)融资担保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③纳入国资委年度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的企业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比上年增加。
4、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对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
各中央企业:
近年来,中央企业认真执行国资委关于担保管理有关要求,建立担保制度、规范担保行为,担保规模总体合理,担保风险基本可控,但也有部分企业存在担保规模增长过快、隐性担保风险扩大、代偿损失风险升高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有效防范企业相互融资担保引发债务风险交叉传导,推动中央企业提升抗风险能力,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
融资担保主要包括中央企业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中央企业主业含担保的金融子企业开展的担保以及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
中央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集团统一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明确集团本部及各级子企业融资担保权限和限额、融资担保费率水平,落实管理部门和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审核流程。制定和修订融资担保管理制度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加强融资担保领域的合规管理,确保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
二、加强融资担保预算管理。
中央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应当坚持量力而行、权责对等、风险可控原则。将年度融资担保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体系,包括担保人、担保金额、被担保人及其经营状况、担保方式、担保费率、违规担保清理计划等关键要素,提交集团董事会或其授权决策主体审议决定。担保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追加担保预算,需重新履行预算审批程序。
三、严格限制融资担保对象。
中央企业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①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②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
③不得对金融子企业提供担保,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不得互保,以上三种情况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监管等相关规定。
四、严格控制融资担保规模。
中央企业应当转变子企业过度依赖集团担保融资的观念,鼓励拥有较好资信评级的子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融资。根据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融资担保规模:
①原则上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40%,
②单户子企业(含集团本部)融资担保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③纳入国资委年度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的企业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比上年增加。
五、严格控制超股比融资担保。
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子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对子企业确需超股比担保的,需报集团董事会审批,同时,对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
对所控股上市公司、少数股东含有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基金的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经集团董事会审批后,在符合融资担保监管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向被担保人依据代偿风险程度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方式防范代偿风险。
六、严格防范代偿风险。
中央企业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内控体系,建立融资担保业务台账,实行定期盘点并对融资担保业务进行分类分析和风险识别,重点关注被担保人整体资信状况变化情况、融资款项使用情况、用款项目进展情况、还款计划及资金筹集情况,对发现有代偿风险的担保业务及时采取资产保全等应对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七、及时报告融资担保管理情况。
中央企业应当随年度预算、决算报送融资担保预算及执行情况,应当按季度向国资委报送融资担保监测数据,融资担保余额按照实际提供担保的融资余额填报,应当如实填报对参股企业的超股比担保金额和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的担保金额,不得瞒报漏报。中央企业应当加强融资担保信息化建设应用,并做好与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的融合。
八、严格追究违规融资担保责任。
中央企业应当对集团内违规融资担保问题开展全面排查,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和对参股企业超股比的违规担保事项,以及融资担保规模占比超过规定比例的应当限期整改,力争两年内整改50%,原则上三年内全部完成整改。
对因划出集团或股权处置形成的无股权关系的担保、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应当在两年内清理完毕。融资担保应当作为企业内部审计、巡视巡查的重点,因违规融资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
收到本通知后,各中央企业应当立即组织贯彻落实,切实扛起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存量违规融资担保行为设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时间进度,并于2021年底前报送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12〕45号)等文件有关担保管理要求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资委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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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十大痛点
2021年,银行业累计处置不良资产3.13万亿元,同比增加0.11万亿元,创历史新高,有效降低了信用风险水平,为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提供了重要保障。但应看到,银行不良贷款率还存在压降空间,银保监会2022年工作会议提出,支持加快不良资产处置。
▍1、转让处置通道不够灵活通畅
银行作为不良资产的供给方,转让、处置的通道仍不够灵活通畅。近几年工行整体资产质量保持稳中向好的态势,且近三年不良资产处置规模总量已超7000亿元,领先同业。但受疫情和经济波动影响,目前处置不良贷款的困难有增无减。尤其在疫情和经济波动的影响下,二级市场对不良贷款的消化能力出现下降,直接影响一级市场的收购能力和意愿,供需不平衡使得不良资产转让环节整体遇冷。不良资产的市场化进程加快了处置效率,有效防范了消费信贷行业的重大金融风险。但是,资产方在进行资产转让时,经常面临合规、效率、定价成本等共性问题;尤其是信用卡贷款在进行批量转让时,还面临委托催收与金融消费者保护之间的矛盾,以及客户维护等多重目标,较难平衡。
同时,传统的不良处置方式如核销、以物抵债、还款免息等,灵活性仍有待提升。周冀平举例说,法院裁定银行接受以物抵债后,银行对该资产后续的税费成本、管理成本相对较高,造成资产价值的萎缩和流失。同时,信息的公开透明、对称十分关键,目前行业的信息化程度仍有待提升。银行资产端在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前,也需要做好多重准备,需要提前做好不良资产转让管理系统的建设,同时围绕不良资产转让梳理好内部业务流程,完善好相关业务制度以及人员培养等准备工作,做好业务规划,预留出相关准备工作的时间。
▍2、AMC面临内外部多重压力
AMC作为不良资产的需求端和接收端,正面临内外部的多重压力。“确权难、定价难、全生命周期跟踪难,是行业的三大痛点。”不良资产不能一卖了之,后续的处置、清收、整合均存在一些问题、纠纷待解决。AMC及整个不良资产行业正处于攻坚克难阶段:一是由于金融机构擅于以多种方式将不良资产卖出好价钱,由总对总、分对分的大包转让到10户组包、3户组包,到现在的试点单户竞价转让,客观上使得买方捡漏的机会越来越少;二是市场主体增多,一级市场形成了5(5家全国性AMC)+5(5家国有大行AlC)+58(58家银保监会备案的地方AMC)充分竞争的格局,鱼龙混杂且非理性报价现象突出;三是经济下行期并非处置资产的最佳时机;四是AMC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矛盾十分突出。同时,资产管理公司自身也迫切需要提高政治站位、自身素质和专业处置能力等“十八般武艺”。
▍3、地方AMC多重风险和挑战
相比全国性AMC,地方AMC面临更多挑战。首先,地方AMC的制度体系仍有待完善,目前仍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且各地监管政策不一,缺乏准确、精准的制度框架;考虑到资金来源、资金成本、处置方式等方面的差异,不能简单套用全国性AMC的监管政策。其次,市场主体多元化带来的激烈竞争,使得地方AMC面临融资渠道少、融资成本高、业务资源受限、业务人才紧缺、处置方式单一等诸多问题。
▍4、资产包供给相对不足
目前不良资产一级市场的竞争已较为充分,但资产包的市场供给相对不足;AMC经营管理机制不够灵活,履行政策性使命和追求商业化盈利也存在一定矛盾。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四:一是全国性及地方AMC的监管主体、监管要求不统一,对后者的监管相对宽松和薄弱;二是不良资产相关管理制度严重滞后于业务发展,须尽快全面梳理完善以适应新形势和新实践;三是对AMC的支持保障政策不到位,包括资本充足率要求、低成本融资渠道、绩效考核政策等,不适应“逆周期”经营特点和“防风险”使命要求;四是AMC也需加快自身业务转型,特别是提升和打造“实质性重组”技术、规范和促进非金不良业务发展、开拓受托管理和资产证券化等轻资本业务。
▍5、诉讼案件处置难
案件的特点主要集中于三方面:其一,不良债权延续时间较长,在诉讼中进行案件事实核查有难度,包括还款本息数额认定等;其二,不良资产案件中的债权持有方越发多元,除全国性AMC外,还有地方国资AMC和非国资AMC;其三,国有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转让时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需要对相关合同效力进行审慎审查。但诉讼资源紧张,无法应对巨量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显示,截至2020年全国法院案件总量共计1.07亿件,其中仅2019年就有2400万件之多,案件地域分布非常广,无法通过一家或几家法院全部解决。
▍6、处置方式单一
小型机构因财务资源的缺乏做不来真实转让,银行、数千家非银、普惠互联网金融,真正进行不良资产真实交易的机构不到百家。不能真实转让,那就打官司、催收讨债,或者先通道出表,再催收讨债。而不良资产的投资机构,特别是2016年以来,无论是持牌的AMC,还是各类非持牌投资者,甚至包括处置服务商,过去2年多,大家一说不良资产处置,指的都是不良资产交易,有一段时间说不良资产交易是"炒作成风“也不为过。不可否认,处置方式无所谓好坏,但在市场环境出现较大变化时,单一方式会导致团队已经形成路径依赖,使得处置效率下降、周期拉长。
▍7、期望值波动大
〞不良资产是逆周期的行业〞、“不良资产是暴利行业”这两句话一句说的是投资机会、一个说的是处置结果,或许都没错,但除了短暂的交易性机会,很难同时持续存在,好收购时不好处置,好处置时不好收购。无论是不良资产的生成机构、还是不良资产的处置机构,逆周期会不断的调低价格期望,交易清淡 (2014、2015年),处置顺周期时会过于乐观(反正卖得出去),价格暴涨(2016年下、2017年),资产处置的决策者与项目经办人往往分离,决策者的决策要依据经办人的间接信息,层级一多,反射弧会更长,这一点大型机构更明显。
▍8、井喷式增长
不良资产总量井喷式爆发。根据银保监会官方发布的数据来看,从2010年到2020年,不良贷款总量从4293亿元直线攀升至27212亿元,增长幅度非常大。其次,金融业务跨省市分散。不良资产分布地域较广,金融行业亟须采取一种全国式处置办法。最后,社会信用断崖式下滑。疫情的冲击以及经济增长的压力,使得银行体系的信贷投放明显加快,但行业现金流规模却逐步缩减,导致信用不断下滑,从而导致不良资产的出现。(2)报纸公告、催收通知等催收文件
▍9、法院处置难
第一,案件区域比较分散,执行需要确定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而不良资产案件往往发生在多个区域,从而导致无法批量执行。第二,执行资源有限,法院执行需要相应的时间以及人员分配。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全国法院通过执行获取回款金额的案件金额仅占申请执行金额的13%,回款率相对较低。第三,财产信息获取难度大,回款执行需要提供准确的财产信息,但由于现在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并没有完全打通,从而导致财产线索获取的周期变长,一旦财产信息模糊或者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就导致根本无法进行执行。
▍10、催收处置难
催收作为多数金融机构的自救方式,在不良资产案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就会进行,但是催收也存在其自身局限。催收受政策影响比较严重,例如扫黑除恶等政策。催收手段的合法性也没有明确规定,风险较高,极有可能涉及刑事案件。政府对催收限制也较多,多个部门出台相关政策限制催收。催收行业投诉率较高,很容易遭到投诉甚至是恶意投诉。企业在面临催收的投诉时,一定会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因此催收的合规性在处置过程中,成为了很大的阻碍。
案例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都酒店”)是深圳市老牌酒店和上市公司,1994年就已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有员工272人,股东23010家,总股数32940万股。因大股东违规担保、经济运行下行等客观原因,新都酒店陷入财务危机, 2014年年报披露,其资产总计人民币 430101892.83元,负债总计人民币611888349.95元,净资产为人民币 -181786457.12元,已严重资不抵债。如在2015年年内不能实现“净资产为正”、“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均为正”两个目标,将被终止上市,众多股东的股权价值将归零,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清算拍卖现有资产获得清偿,新都酒店的员工将面临失业风险。2015年7月23日,债权人正式向深圳中院申请新都酒店破产重整,拉开司法拯救序幕。2015年9月15日,深圳中院依法裁定受理新都酒店破产重整案。
二、审理情况
2015年12月14日,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以担保债权组100%、出资人组99.78%、普通债权组83.77%的表决通过率,高比率表决同意通过重整计划。经过法院、管理人和企业自身的努力,终于2015年12月28日执行完毕重整计划,成功保住了这家老牌上市公司。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提升效率、强化服务,发挥司法拯救作用的典型案例。新都酒店重整案从法院立案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仅耗时101天,创下全国市场主导条件下拯救上市公司的最快速度。案件顺利审结保住了272个就业岗位,实现债权清偿7.4亿余元,为24379户股民保住了股票价值,为深圳保留了一家主板上市公司。
其典型意义如下:
1.及时立案,以最快速度受理破产重整案件。
2.原经营团队不变,管理人仅对日常运营实施决算管理,不干涉其具体业务。
3.创新员工安置模式,充分保障员工利益。
4.创新重组方确定方式,维护市场有序竞争。
5.创新债权清偿方式,有效保护各方利益。
6.创新股权调整模式,合理平衡各方权利。
7.创新公司主业调整方式,保障企业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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