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億市場迎新規 證監會就《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爲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以下簡稱《期貨和衍生品法》)要求,促進股票期權市場規範發展,維護股票期權交易各方合法權益,證監會對《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期權辦法》)進行配套修訂,現就《股票期權交易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一、修訂背景
今年 8 月,《期貨和衍生品法》正式施行,全面系統規定了期貨市場和衍生品市場各項基礎制度,爲打造一個規 範、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提供了堅强的法治保障,爲股票期權市場的監管和發展夯實了制度基礎。自 2015 年證監會開展股票期權交易試點以來,股票期權市場規模穩步擴大,總體運行平穩有序,規則體系不斷完善, 監管經驗逐步豐富。在此基礎上,證監會認真貫徹落實《期貨和衍生品法》立法要求,對《期權辦法》進行配套修訂。
二、主要修訂內容
本次修訂主要是落實《期貨和衍生品法》要求,在總結前期股票期權試點運行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相關條款開展適應性修訂。
(一)關于股票期權業務的一般性規定。一是將《期權辦法》名稱修改爲《股票期權交易管理辦法》,調整條文中的“試點”表述(第 1 條)。二是增加《期貨和衍生品法》作爲法律依據(第 1、24、28、29 條等)。三是落實《期貨和衍生品法》第 17 條關于標準化期權合約品種上市的注册管理要求,修改股票期權合約品種上市相關規定(第 5 條)。
四是根據《期貨和衍生品法》第 93 條,明確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中央對手方地位,幷新增“爲股票期權交易提供集中履約保障”的要求(第 6 條)。
(二)關于經營機構業務範圍和交易者分類相關規定。一是根據《期貨和衍生品法》第 63 條,完善期貨公司業務範圍,新增“做市業務”及“和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的其他業務”(第 7 條)。二是根據《期貨和衍生品法》第 51 條,明確交易者可以分爲普通交易者和專業交易者,專業交易者的標準由證監會規定,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證監會相關規定制定股票期權交易者的具體標準和實施指引(第 11 條)。
(三)關于風險管理制度。一是補充完善證券交易所風險管理制度要求。根據《期貨和衍生品法》第 23、27 條, 新增證券交易所建立套期保值管理制度的要求及經營機構向證券交易所報告持倉、保證金等情况的要求(第 21 條)。
二是根據《期貨和衍生品法》第 21 條,新增程序化交易管理要求(第 22 條)。三是根據《期貨和衍生品法》第 24 條,新增交易者實際控制關係報備管理規定(第 23 條)。四是根據《期貨和衍生品法》第 87 條,補充規定證券交易所在异常情况下可單獨或者會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采取緊急措施,新增調整交易限額標準、强行平倉兩項緊急措施,幷明確异常情况消失後證券交易所應當及時取消緊急措施(第 25 條)。
(四)關于股票期權市場違法行爲。一是根據《期貨和衍生品法》第 12 條,把跨市場操縱行爲納入操縱市場範疇,不再單獨列舉(第 3 條)。二是根據《期貨和衍生品法》第16 條,明確禁止編造、傳播有關股票期權交易的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擾亂市場秩序(第 27 條)。
(五)其他修改。一是根據《證券法》第 2 條,將“基金”修改爲“基金份額”(第 2 條)。二是根據《期貨和衍生品法》第 22 條,將“交納保證金”的表述修改爲“繳納保證金”(第 15 條)。三是根據《期貨和衍生品法》第 59、63 條,將股票期權經營機構定義中的“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修改爲“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第 30 條)。四是根據《期貨和衍生品法》,修改相關文字表述。將“期貨交易所”修 改爲“期貨交易場所”(第 28 條),將《期權辦法》中涉及“投資者”的表述統一修改爲“交易者”,將“衍生品合約賬戶”表述統一修改爲“期權合約賬戶”,將“市場操縱”表述統一修改爲“操縱市場”等。五是將“本辦法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爲“本辦法自 X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
2015 年 1 月 9 日發布的《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同時廢止”(第 32 條)。
股票期權交易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爲了規範股票期權交易,維護股票期權市場秩序,防範市場風險,保護股票期權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期貨和衍生品法》《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 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股票期權交易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股票期權交易,是指采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方式進行的以股票期權合約爲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
本辦法所稱股票期權合約,是指由證券交易所統一制定 的、約定買方有權在將來特定時間按照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股票、跟踪股票指數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份額等標的證券的標準化合約。
第三條 從事股票期權交易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禁止欺詐、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的行爲。
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各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對股票期權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相關行業協會按照章程及業務規則,分別對股票期權交易活動及經營機構實行自律管理。
第五條 證券交易所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可以開展股票期權交易。
股票期權合約品種的上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報經中國證監會注册。
股票期權合約品種的中止上市、恢復上市、終止上市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股票期權合約品種應當具有經濟價值以及充分的現貨交易基礎,市場競爭充分,可供交割量充足,不易被操縱,適于進行股票期權交易,符合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可以履行在證券交易所開展的股票期權交易的結算職能,幷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作爲中央對手方,是股票期權結算參與人(以下簡稱結算參與人)的共同對手方,進行淨額結算,幷按照貨銀對付原則實施期權行權結算,爲股票期權交易提供集中履約保障。
第七條 證券公司可以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自營業務、做市業務,期貨公司可以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做市業務、接受交易者委托開展與股票期權備兌開倉以及行權相關的標的證券買賣業務和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的其他業務。
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等股票期權經營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依法從事前款規定的股票期權相關業務,應當遵守法 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具體辦法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第八條 股票期權交易可以實行做市商制度。
股票期權做市商(以下簡稱做市商)應當依據證券交易所的相關業務規則,承擔爲股票期權合約提供雙邊報價等義務, 幷享有相應的權利。
做市商從事做市業務,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信息隔離制度,防範做市業務與其他業務之間的利益衝突;不得利用從事做市業務的機 會,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爲,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九條 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作爲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 依照有關規定分別負責對證券公司、期貨公司開展股票期權業務涉及的交易者資金安全存管實施監控。
第十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分別制定股票期權交易、結算規則及相應實施細則。交易規則和結算規則的制定或者修改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實施細則的制定或者修改應當徵求中國證監會意見,幷在正式發布實施前,報告中國證監會。
經營機構、結算參與人、交易者以及其他股票期權交易參與主體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及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的業務規則。
第十一條 股票期權交易實行交易者適當性制度。
交易者可以分爲普通交易者和專業交易者。專業交易者的標準由中國證監會規定。
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制定股票期權交易者的具體標準和實施指引。
交易者參與股票期權交易,應當對股票期權産品及市場環境的變化自主承擔風險。
第十二條 經營機構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交易者適當性管理要求對交易者的身份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審慎評估,根據交易者的風險承受和風險識別能力决定是否推薦其參與股票期權交易,幷應當事先對産品、服務以及可能影響交易者權利義務的信息進行恰當說明,充分揭示風險,經交易者簽署風險揭示書後,與交易者簽訂經紀合同,不得誤導、欺詐交易者。
經紀合同中應當包括經營機構對交易者采取的風險管理措施、交易者出現交收違約或者保證金不足情形的處理方式以及强行平倉和行權操作等事項。
經營機構應當對交易者與其發生糾紛時的處理規則和程 序、交易者投訴的方式和渠道以及交易者權益保障等事項進行說明和公示。
第十三條 經營機構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接受交易者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爲交易者進行股票期權交易,交易結果由交易者承擔。
第十四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負責交易者期權合約賬戶的統一管理。經營機構應當根據交易者的申請,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業務規則爲交易者開立期權合約賬戶。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負責統一爲經營機構分配、發放交易者期權合約賬戶號碼。
經營機構應當明確提示交易者如實提供開戶信息。交易者應當如實申報開戶材料,不得采用虛假申報等手段規避交易者適當性制度要求。交易者期權合約賬戶應當與其人民幣普通股票賬戶的相關注册信息一致。
第十五條 股票期權買方應當支付權利金。股票期權賣方收取權利金,幷應當根據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繳納保證金。
保證金以現金、證券交易所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認可的證券方式繳納。
經營機構向交易者收取的保證金以及交易者存放于經營機構的權利金、行權資金,屬交易者所有,除按照相關規定可劃轉的情形外,嚴禁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存管銀行開設交易者股票期權保證金賬戶,用于存放交易者股票期權交易的權利金、行權資金、以現金形式提交的保證金。
期貨公司應當將交易者股票期權交易的權利金、行權資 金、以現金形式提交的保證金存放于期貨保證金賬戶。期貨公司接受交易者委托開展與股票期權備兌開倉以及行權相關的標的證券買賣業務的,還應當在存管銀行單獨開立相關現貨資金賬戶。
經營機構應當對向交易者收取的資金實行分賬管理,妥善記載單個交易者的資金明細數據,幷且與經營機構自有資金、證券現貨交易結算資金實行分戶管理,相關資金的劃轉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結算參與人應當根據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股票期權資金保證金賬戶,用于存放結算參與人股票期權交易的權利金、行權資金、以現金形式提交的保證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對結算參與人存放的交易者股票期權交易的權利金、行權資金、以現金形式提交的保證金與結算參與人存放的自有資金實行分戶管理。
結算參與人可以根據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股票期權證券保證金賬戶,用于存放以證券形式提交的保證金,具體事宜由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 股票期權買方有權决定在合約規定期間內是否行權。股票期權買方提出行權時,股票期權賣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義務。
交易者可以根據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規定,采用自有資金、證券或依法借入的資金、證券進行行權結算。
經營機構可以在經紀合同中與交易者約定爲其提供協議行權服務。提供協議行權服務的,經營機構應當在經紀合同中對觸發條件、行權數量、操作流程以及該項服務可能産生的風險等內容進行詳細約定幷向交易者作充分說明,經營機構還應當對該項服務的實際操作流程進行記錄,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0 年。
股票期權合約到期前,經營機構應當采取網絡、電話、短信、電子郵件或者其他適當方式中的至少一種提醒交易者妥善處理股票期權交易持倉,幷對提醒情况進行記錄,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0 年。
第十九條 股票期權交易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在當日及時將結算結果通知結算參與人,結算參與人據此對交易者進行結算,幷應當將結算結果按照與交易者約定的方式及時通知交易者。
交易者應當及時查詢幷妥善處理自己的交易持倉。
第二十條 結算參與人出現保證金不足、交收違約情形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有權按照業務規則的規定,對其采取直接扣款,處置結算參與人期權保證金,暫不交付幷處置其應收證券、資金或者擔保證券,扣劃其自營證券,收取違約金等措施。
交易者出現保證金不足、交收違約情形的,經營機構可以根據相關業務規則及經紀合同的規定,對其采取處置交易者期權保證金,暫不交付幷處置其應收證券、資金或者擔保證券, 收取違約金等措施。
結算參與人可以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將暫不交付給交易者的證券劃付至結算參與人的證券處置賬戶內進行處置。
第二十一條 證券交易所開展股票期權交易活動,應當建立保證金、漲跌停板、持倉限額、套期保值管理、大戶持倉報告、風險準備金、風險警示制度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風險管理制度,幷在業務規則中明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持股達到一定比例的股東等相關主體從事股票期權交易的規範要求。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展股票期權交易活動,應當建立保證金、當日無負債結算、强行平倉、結算擔保金、風險準備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風險管理制度。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建立相同的風險管理制度的,應當在業務規則中明確各自的職責分工。
經營機構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以及行業自律組織規定的風險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幷嚴格執行股票期權業務合規管理及風險管理制度,保障交易者保證金的存管安全,按照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準備金,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向其報告大戶名單、交易、持倉和保證金等情况。
第二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履行自律管理職責,監督程序化交易相關活動,保障交易所系統安全,維護市場正常交易秩序。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健全程序化交易報告制度,明確報告內容、方式、時限等,幷根據程序化交易發展情况及時予以完善。
第二十三條 股票期權交易實行交易者實際控制關係報備管理制度。證券交易所應當在業務規則中明確實際控制關係賬戶的具體認定情形、認定程序和報備要求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結算參與人的保證金不足且未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規定時間內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期貨和衍生品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以及業務規則的規定將該結算參與人負責結算的合約强行平倉。
交易者保證金不足且未在經營機構規定時間內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經營機構應當按照《期貨和衍生品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相關業務規則以及經紀合同的規定將該交易者的合約强行平倉。
因强行平倉發生的有關費用和損失由相關主體根據相關業務規則、經紀合同的規定承擔。
第二十五條 當出現不可抗力、技術系統故障、操縱市場等异常情况,影響股票期權交易正常秩序時,證券交易所可以按照業務規則,單獨或者會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采取下列緊急措施:
(一)調整保證金;
(二)調整漲跌停板幅度;
(三)調整經營機構或者交易者的交易限額或持倉限額標準;
(四)限制經營機構或交易者開倉,或要求其限期平倉;
(五)强行平倉;
(六)暫時停止股票期權合約的交易;
(七)其他緊急措施。
异常情况消失後,證券交易所應當及時取消緊急措施。 出現第一款所述情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股票期權重大結
算風險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按照業務規則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决定采取限制出金或入金、强行平倉或其他緊急措施。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本條規定采取上述措施,應當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向市場公告,幷積極協助、配合對方履行相應職責。因采取上述措施發生的有關費用、損 失,由相關主體根據相關業務規則、經紀合同的規定承擔。
第二十六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建立股票期權市場與其他證券、期貨等相關市場以及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市場監測、風險控制、打擊違法違規等協作機制。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發現股票期權交易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爲的,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幷按照有關規定通報派出機構。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股票期權交易的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擾亂市場秩序,不得通過《期貨和衍生品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手段操縱股票期權市場, 不得利用《期貨和衍生品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內幕信息、相關標的證券市場的內幕信息以及其他未公開信息從事股票期權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上述信息、使他人利用上述信息從事股票期權交易。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通過操縱股票期權市場等手段操縱相關標的證券市場,不得利用股票期權市場的內幕信息從事相關標的證券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上述信息、使他人利用上述信息從事相關標的證券交易。
第二十八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展股票期權交易與結算業務時,相關業務活動依照《期貨和衍生品法》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關于期貨交易場所開展期貨交易的有關監管要求和法律責任執行。
除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證券公司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時,相關業務活動參照適用期貨公司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有關監管要求和法律責任;期貨公司接受交易者委托從事與股票期權備兌開倉以及行權相關的標的證券買賣業務 時,相關業務活動參照適用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有關監管要求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期貨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按照《期貨和衍生品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以及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處罰的,按照《期貨和衍生品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以及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操縱相關標的證券市場或者進行相關標的證券內幕交易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按照《證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應當給予處罰的,按照《證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以及《期貨和衍生品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規定,在股票期權交易中從事違法違規行爲,給交易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含義:
(一)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是指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或者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
(二)股票期權經營機構,是指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經營股票期權業務的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等金融機構。
(三)股票期權結算參與人,是指具有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股票期權結算業務結算參與人資格的機構。
(四)做市商,是指爲上市交易的股票期權合約提供雙邊持續報價或者雙邊回應報價等服務的機構。
(五)權利金,是指股票期權買方向賣方支付的用于購買股票期權合約的資金。
(六)保證金,是指用于結算和保證股票期權合約履行的現金或者證券。
(七)期權合約賬戶,是指經營機構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業務規則,爲交易者開立的用于股票期權合約交易、行權申報及記錄交易者持有的股票期權合約及其變動情况的賬戶。
(八)股票期權買方,是指持有股票期權合約權利倉的交易者。權利倉指股票期權合約買入開倉形成的持倉頭寸。
(九)股票期權賣方,是指持有股票期權合約義務倉的交易者。義務倉指股票期權合約賣出開倉形成的持倉頭寸。
(十)行權,是指股票期權合約買方按照規定行使權利, 以行權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標的證券,或者按照規定結算價格進行現金差價結算。
(十一)協議行權,是指經營機構根據合同約定爲交易者提供的行權申報及相關服務,具體服務內容和各自權利義務由經營機構與交易者在經紀合同中進行約定。
(十二)行權價格,是指股票期權合約中約定的在行權時買入、賣出約定標的證券或者用于計算行權價差的價格。
(十三)結算,包括對股票期權交易雙方的日常交易結算和行權結算。日常交易結算是指股票期權日常交易的資金清算與交收,行權結算是指股票期權行權的資金清算與交收以及標的證券的清算與交割。股票期權日常交易結算與行權結算中的資金交收與標的證券交割統稱爲交收。
(十四)備兌開倉,是指交易者事先交存足額合約標的作爲將來行權結算所應交付的證券,幷據此賣出相應數量的認購期權。
(十五)認購期權,是指買方有權在將來特定時間以特定價格買入約定數量合約標的的期權合約。
(十六)認沽期權,是指買方有權在將來特定時間以特定價格賣出約定數量合約標的的期權合約。
(十七)其他未公開信息,是指除標的證券市場內幕信息以外、對標的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且尚未公開的下列信息:
1.證券交易場所、存管銀行、證券資産托管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法設立的證券市場監測監控機構在經營、監控過程中形成或獲取的證券交易、證券持有狀况、資金數量等相關信息;
2.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公募基金管理人、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社保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等金融機構的證券投資相關信息;
3.政府主管部門、監管機構或者有關單位,制定或作出的可能對證券交易價格發生重大影響的政策或者决定;
4.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一條 其他交易場所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可以開展股票期權交易,具體業務規範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 X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
2015年1月9日發布的《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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