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2月16日第四次粵港澳大灣區法律部門聯席會議上通過的《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爭議調解示範規則》,今日(12月30日)正式發布及施行。 粵港澳大灣區有內地、香港和澳門三種不同法制,而三地調解的模式、體制及發展亦各有不同。配合去年通過和落實的《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歷評審標準》和《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專業操守最佳準則》,調解示範規則可起示範作用,讓粵港澳大灣區內的調解機構和調解員作參照和自願采納。 由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平臺制定及頒布的各項調解標準和準則,將有助進一步推廣調解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廣泛應用。這不但推進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建設及香港融入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的一大里程碑,更能够鼓勵三地商界和市民善用調解解决跨境爭議,創造互惠共贏的方案。 长按或扫描以下二维码, 浏览《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争议调解示范规则》
在12月16日第四次粵港澳大灣區法律部門聯席會議上通過的《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爭議調解示範規則》,今日(12月30日)正式發布及施行。 粵港澳大灣區有內地、香港和澳門三種不同法制,而三地調解的模式、體制及發展亦各有不同。配合去年通過和落實的《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歷評審標準》和《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專業操守最佳準則》,調解示範規則可起示範作用,讓粵港澳大灣區內的調解機構和調解員作參照和自願采納。 由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平臺制定及頒布的各項調解標準和準則,將有助進一步推廣調解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廣泛應用。這不但推進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建設及香港融入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的一大里程碑,更能够鼓勵三地商界和市民善用調解解决跨境爭議,創造互惠共贏的方案。 长按或扫描以下二维码, 浏览《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争议调解示范规则》 粵港澳大灣區 跨境爭議 調解示範規則 調解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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