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贷不良批转试点范围扩容!
2022年12月29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公布第二批个人不良贷款转让试点范围,个贷不良资产市场迎来全面利好。
根据通知内容:在原试点机构范围基础上,本次将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以及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纳入试点机构范围;将注册地位于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河南、广东、甘肃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纳入试点机构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扩容范围不仅将部分银行纳入个贷不良批转的试点范围,也将消费金融公司纳入其中。可以预见,2023年个贷不良市场将迎来全新的机遇。
回顾市场,2020年6月,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移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银行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实施方案》,明确将进行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和批量个人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并将六大国有银行和12大股份制银行纳入首批试点范围,个贷不良市场正式开启。
经过近两年的试点工作,目前个贷不良已逐步进入市场化阶段。根据此前兴业银行联合多家机构推出的个贷不良批量转让专题研究报告显示:试点以来,在个贷不良批量转让市场上,已有90批个贷不良资产包通过银登中心成功转让,本金规模约51亿元,债权总规模约160亿元。此次试点范围扩充,不仅将有效压降银行业的不良率,而且提升个贷不良市场的供给量,打破行业垄断局面促进公平竞争,迸发市场更大的活力。
以下为全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2〕1191号)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印发后,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应。经商财政部,现就下一步不良贷款转让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原试点机构范围基础上,本次将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以及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纳入试点机构范围;将注册地位于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河南、广东、甘肃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纳入试点机构范围。
二、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个人不良贷款后,可参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诉讼追偿、债务展期、重组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再次对外转让。受让后的个人不良贷款风险权重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56号)关于批量收购金融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风险权重的规定执行。
三、不良贷款出让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法处理个人信息。不良贷款出让方应在转让贷款后采取合理手段及时通知债务人(含担保人),债务人明确知晓后即可视为已履行告知义务。对于失联的债务人,可采取公告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出让方应保留可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的材料。
四、对于参与试点的不良贷款,金融机构可参照《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资产转让成交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进行核销,并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五、金融机构对公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继续按照《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执行,并可以在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六、金融机构应在尽职调查、估值等各个转让环节,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履行告知义务,确保转让工作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坚决杜绝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利益输送、损公肥私等问题。
七、金融机构对拟处置的不良贷款,应深入分析形成原因,涉及员工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及时进行责任认定,确保权责对等、问责到人、追责到位,避免一卖了之、高举轻放等现象。
八、各银保监局应加强对辖内试点机构的监管,做好日常风险监测,督促金融机构落实试点工作各项要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区别情形,暂停其业务开展、对有关金融机构和人员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次试点实行期限暂定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施行期限同时延长。
十、本通知未说明的其他转让试点工作要求,继续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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