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规定,提升企业资金入账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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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境内A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主营业务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等,主要代理国内高校向境外指定供应商进口设备,公司采用一般贸易(0110)方式报关。
2022年2月,A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合同,代理W大学进口光谱仪,合同总金额为8万美元。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于合同签订当月通过招商银行预付了30%的货款,即2.4万美元。后因B公司无法按期供货,经协商于2022年3月将预付款退回,A公司在招商银行未开立美元待核查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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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入,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对于企业未开立待核查账户的,银行按现行规定审核后的货物贸易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此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政策问答(四),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也适用于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的企业离岸转手买卖和退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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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服务
招商银行在了解到该客户的业务情况后,对业务背景开展调查。据了解,A公司为老牌代理公司,从事代理各大高校进口设备业务多年,本次因香港B公司无法按期供货,A公司、B公司、W大学签订了三方退款协议,协商一致后B公司同意将2.4万美元预付款原路退回。银行业务人员通过货物贸易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A公司为A类企业,且在银行为可信客户。
招商银行进一步审核发现客户退汇金额未超过原汇出金额、退汇间隔未超过180天且原路退回,同时客户原申报单据、退款协议、原出口合同等资料齐全,该笔业务贸易背景真实、业务逻辑合理。因此,A企业虽未开立待核查账户,但招商银行根据便利化政策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了入账,并向A企业宣讲了企业账户管理便利化政策新规。A企业财务人员表示这项新政非常便利,不仅减少了企业外汇账户的数量,降低了账户管理成本,而且减少了企业资金占用的中间环节,资金使用效率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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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启示
(一)银行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入业务时,应主动向客户宣讲现行便利化政策规定,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充分利用便利化政策红利为客户提供便捷、合规的业务服务,提高服务客户质效。
(二)银行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相关业务,应依据现行法规对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在为客户提供便利化服务的同时,不降低风险合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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