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區產業基金管理辦法發佈
2023-01-09 09: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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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政府官網
杭州市西湖區產業基金由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政府主導設立,並按市場化運作,旨在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作用,重點培育和發展我區科技創新產業,吸引優質人才聚集,提升西湖區自主創新能力、科技競爭力和科技綜合實力。產業基金的設立、投資、管理、退出適用本辦法規定。
2022年12月30日,杭州市西湖區財政局發佈《杭州市西湖區產業基金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西湖區產業基金的運作與管理,根據《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 號)、《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財金規〔2016〕2800號)、《關於加強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提高財政出資效益的通知》(財預〔2020〕7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創新財政支援經濟發展方式加快設立產業基金的意見》(浙政發〔2015〕11號)、《浙江省財政廳關於規範產業基金運作與管理的指導意見》(浙財企〔2015〕70號)、《浙江省政府產業基金投資退出管理暫行辦法》(浙財企〔2016〕93號)、《浙江省產業基金管理辦法》(浙財建〔2021〕75號)、《浙江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產業基金投資運作管理的指導意見》(浙財金〔2021〕42號)等檔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杭州市西湖區產業基金(以下簡稱“產業基金”)由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主導設立,並按市場化運作,旨在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作用,重點培育和發展我區科技創新產業,吸引優質人才聚集,提升西湖區自主創新能力、科技競爭力和科技綜合實力。產業基金的設立、投資、管理、退出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三條 產業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分類管理、防範風險”的原則進行運作,應體現以下功能定位:
(一)政策性:產業基金要充分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經濟發展戰略,重點投向數字經濟、新製造業、生命健康、航空航太、文化創意等我區戰略性產業,並根據產業基金管理委員會的決定,適時作出調整。
(二)引導性:鼓勵與國家、省、市各級政府基金、金融資本、社會資本以及產業資本合作,通過參與多種形式的“子基金”以及少量直投專案,充分發揮產業基金的放大效應和導向作用,引導社會資本投資我區實體經濟。
(三)市場性:按市場化原則規範運作,西湖區財政局負責產業基金的監督管理,指導產業基金開展投資並做好對接服務。
第四條 產業基金的資金主要來源於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存量資金劃轉、基金投資回款和收益等途徑。
第五條 組織架構組成:杭州市西湖區產業基金管理委員會、杭州市西湖區產業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杭州市西湖區財務開發有限公司、杭州西湖產業基金有限公司。
第六條 設立西湖區產業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由區政府牽頭,由區長任主任,分管區長任副主任,成員由財政局、發改經信局、文創辦、商務局(金融辦)、科技局、投資促進局、司法局、審計局等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管委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財政局,由財政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成員由管委會各成員單位分管負責人組成。
第七條 管委會主要職能:根據產業導向及相關規劃,研究確定產業基金的投資原則和投資要求,審定產業基金管理制度和政策文件,負責有關產業基金資金籌措、投資計畫及方案等重大事項的決策和協調,監督基金投資運行品質,審批核銷投資損失。
第八條 管委會辦公室主要職能:負責管委會日常工作,貫徹落實管委會關於產業基金發展運行的重大決策,建立投資決策和溝通協調機制,牽頭制定產業基金管理制度和政策檔,協調產業基金經營管理中發生的問題,負責對產業基金的政策指導和考核評價。
第九條 杭州市西湖區財務開發有限公司代行出資人職責,負責出資組建杭州西湖產業基金有限公司作為產業基金法人,將產業基金所需資金以杭州市西湖區財務開發有限公司投入到產業基金公司資本金形式存續。
第十條 杭州西湖產業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管理機構)是產業基金的運營機構,負責產業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資運作事務,負責行使產業基金的民事權利、承擔產業基金的民事義務與責任,並作為產業基金對外投資主體承擔以下職能:
(一)代表產業基金對被投資企業進行出資,簽署投資協定;
(三)管理產業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或“子基金”份額,負責實施產業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或“子基金”份額退出工作;
(四)監督檢查產業基金所投資專案的實施情況,定期向管委會辦公室報告基金運作情況及其他重大事項,並對監督檢查結果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一條 產業基金一般以設立“子基金”的模式運作,對於少量省市區引進的有影響力的重大專案也可採取“直接投資”的模式運作。
(一)“子基金”模式,指產業基金採取與上下級政府、社會資本合作設立或以增資方式參與現有基金設立等各種“子基金”的運作模式。合作設立的“子基金”可以包括“非定向基金”、“定向基金”、“區域基金”等形式,並積極探索其他各類創新業務。
(二)“直接投資”模式,指對符合我區重點產業發展方向的創新科技型企業及其他重大招商引資專案,採取直接參股、參與定向增發、優先股投資等不同的投資形式。
第十二條 產業基金參與的“子基金”,產業基金出資比例原則上不超過20%,產業基金與區內其他國有資本聯合出資的,合計不超過40%。採取定向基金形式的“子基金”,投資方向全部為區內專案或重大招商引資專案的,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第十三條 產業基金參與的“子基金”應在投資協定中明確應完成的區內返投目標及完成時間。管委會辦公室可制定實施細則,對“子基金”應完成的返投目標及返投認定方式作出具體規定。
第十四條 產業基金與社會資本合作設立的“子基金”,一般應委託專業機構進行運作和管理(以下簡稱“子基金管理人”),選聘的專業機構應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取得股權類(含創投)私募管理人登記,並具有較強的募資能力和較好的歷史業績。
第十五條 產業基金與社會資本合作設立的“子基金”一般應註冊在西湖區,但產業基金與國家、省、市各級政府基金合作設立的“子基金”可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六條 產業基金的投資決策,由管理機構進行專案篩選並組織盡職調查,報經管委會最終審批確定。管委會辦公室可制定實施細則,對產業基金准入條件、評審規程、投資模式、管理及退出事宜作出具體規定,並報管委會備案後實施。
第十七條 “子基金”的資金募資、投資、投後管理、收益分配、清算、退出等通過市場化運作,按照“利益共用、風險共擔”的原則經營管理。產業基金與國家、省、市各級政府基金合作設立的“子基金”,可參照各級政府基金設定不同的收益分配和清算退出規則。
1.以法人形式設立的未上市企業股權;2.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並購重組和私有化等股權交易形成的股份;3.經章程或協定明確約定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其他投資形式;4.基金閒置資金只能投資於銀行存款、國債、地方政府債、政策性金融債和政府支持債券等安全性和流動性較好的固定收益類資產。
1. 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託貸款等業務;2. 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 以下的企業債、信託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畫及其他金融衍生品;3. 向任何協力廠商提供贊助、捐贈(經批准的公益性捐贈除外);4. 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協力廠商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以可轉債形式進行的投資除外);5. 投資於其他“子基金”和資產管理產品,但經管委會審批同意的除外;6. 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7. 發行信託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8. 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經管委會批准的創新業務不受上述條款限制,法律法規明文禁止的除外。
(三)“子基金”對單家企業進行投資時,股權投資的投資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子基金”資產總值的20%,但採取定向基金形式的“子基金”除外。
第十九條 產業基金出資合作設立的“子基金”或直投項目,一般應當在存續期滿後終止並實施退出。確需延長存續期限的,產業基金出資部分應報經管委會批准後,與其他出資方按照章程或協定約定的程式辦理。
(一)採取“子基金”運作模式的,除與其他出資人在章程或協定中約定的退出方式外,有下述情況之一時,產業基金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提前退出:
1. 章程或協議簽署後超過6個月,其他出資人未按規定程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或首期出資手續的;2. 產業基金撥付“子基金”帳戶1年以上,“子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3. 未完成返投目標等“子基金”嚴重偏離章程或合夥協議約定,且造成產業基金重大損失的;4. 發現其他嚴重危及產業基金安全或違背產業基金政策目標等事前約定的退出情形的。
(二)出現下列情形的,經各方出資人協商一致或者經過符合“子基金”章程或協定約定的表決程式後,產業基金應按規定程式及時退出:
1. 參股“子基金”或直投專案發生重大失誤或嚴重虧損,已無力繼續經營的;2. 參股“子基金”或直投專案存在違法違規行為,被行政機關責令終止的;3. 發現存在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從事業務的。
第二十一條 產業基金從存續期滿的“子基金”或直投項目中退出,按照章程或協議約定條件實施退出;存續期未滿,但已達到章程或協定約定的預期目標或符合規定情形的,可適時提前退出。
第二十二條 產業基金退出主要採取股權轉讓、份額轉讓、股票減持、減少資本或者退夥、清算等方式。
第二十三條 產業基金退出,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並按照章程或協定約定的條件、方式辦理退出手續;章程或協議沒有約定的,原則上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採取公開掛牌方式辦理退出,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需進行評估的,應聘請具備資質的仲介機構對出資權益進行評估,作為確定產業基金退出價格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四條 產業基金投資的“子基金”和直投專案收益分配方式應在章程或協定中載明。對中早期創業投資和其他重大招商引資直投專案,和投資效益較好、超額完成返投目標、提前完成返投目標、招引專案貢獻突出的“子基金”,產業基金可以採取一定期限收益讓渡、約定退出期限和回報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收取一定的收益等方式給予適當讓利,具體讓利方式在章程或協定中載明。對於未完成返投目標的“子基金”,產業基金可以在章程或協議中約定懲罰機制。
第二十五條 產業基金的管理機構的委託管理費用按照委託管理協議支付,原則上產業基金按照實繳出資總額0.6%的比例按年支付。
第二十六條 管委會辦公室根據上級政府產業基金績效評價制度相關要求,對產業基金政策目標實現程度、投資運營情況等開展評價。定期對產業基金投資運作情況、資金使用情況、財務收支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並根據工作需要委託專業機構開展專項審計,有效防範風險,保障產業基金安全和效益。
第二十七條 管理機構應對產業基金遵照國家有關財政預算和財務管理制度等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管制度,建立投資決策和風險約束機制,切實防範產業基金運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第二十八條 管理機構對產業基金合作“子基金”及直投專案進行跟蹤評價。產業基金合作方存在違規違約行為的,按協定約定處理,造成產業基金損失的,根據協定約定要求相關方賠償損失。
第二十九條“子基金”應選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進行託管。託管人依據託管協定負責帳戶管理、資金清算、資產保管等事務,對投資活動實施動態監管,切實履行託管職責。
第三十條 受委託的“子基金”管理人對於“子基金”,要按照國家有關企業內部控制規範體系建設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風險管理制度、風險管理組織和風險控制流程在內的風控合規體系及內部管控制度,嚴格實行規範的投資專案徵集、篩選、預審、投入、退出等全過程的運作管理工作,確保“子基金”投資活動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運作。
第三十一條 “子基金”應按照協定約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定期向管理機構報送資訊披露檔,並執行重大事項披露機制。
第三十二條 產業基金運作和管理中如發生重大問題,管理機構應在7個工作日內向管委會辦公室報告。
第三十三條 產業基金加強專案的投前和投後服務,和“子基金”管理人積極合作,開展投融資項目對接,為企業拓寬融資管道。產業基金加強與社會投資機構合作,探索組建基金投資聯盟,對重大專案開展聯合投資。
第三十四條 產業基金運作遵循客觀規律,對相關管理人員或決策人員已依法履行決策程式後的投資失誤,按照區委和區紀委關於容錯免責機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西湖區財政局負責解釋。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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