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運資金結算新模式展業要點
國際海運資金結算新模式展業要點
國際海運企業是國際貿易中的重要環節,在提升全球供應鏈流動性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受新冠疫情影響,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期間,全球供應鏈需求大幅增長,國際海運價格攀升,港口碼頭運力不足造成大量船舶、集裝箱堆積,海運企業經營成本提升,資金周轉壓力大。筆者通過調研發現,在疫情影響下,國際海運行業各主體外匯收支出現了新結算模式,部分境內貨代企業通過其境外關聯平臺向境內船代企業支付海運費,提高了資金周轉效率,銀行展業規範隨之調整。在確保業務真實的前提下,銀行主要審核運輸發票或運輸清單,以保證外匯收付合規性。本文旨在從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和船公司代理企業視角分析國際海運行業整體情況,同時論證其外匯收支結算新模式的合規性,為國際海運行業跨境收支外匯管理提供參考。
國際海運環節中代理方的外匯資金結算
國際海運業務涉及多個環節流轉,參與各流轉環節的主體包括:托運人、收貨人、承運人、船運代理(以下簡稱“船代”)、國際貨運代理人(以下簡稱“貨代”)。因國際海運涉及的環節、主體及單據繁多且較為複雜,只有少數供應鏈職能完整的大型企業(如華為、信義玻璃、豪利士等)才會自行與船公司或船代建立委託運輸關係,大部分進出口企業都是委託貨代企業代理其貨物進出口相關事務。因此,在國際海運服務中,貨代與船代兩個角色就承擔了連接發貨人、收貨人和船公司之間關係的重要職責,並分別代理進出口收發貨人、船公司進行結算。由於國際海運行業涉及境內外多個主體、港口的運作,境內貨代與船代均會在境外設立公司,以靈活、便捷地處理境內外各方事務。
境內外匯劃轉
貨代境內外匯劃轉。貨代基於與船代或上一級貨代間簽訂的代理運輸協議或線上訂艙單,向船代或上一級貨代支付外幣運費。資金來源為其代收付的費用,可原幣劃轉也可購匯。
船代境內外匯劃轉。船代基於其與境內船公司的委託代理協議或其他形式約定,向船公司支付其代收的國際海運服務費。通常,船代收取貨代境內劃轉的外幣海運服務費頻次高、總量大。
跨境收支
貨代跨境收支。貨代與境外委託人、收發貨人以及其他各級境外國際海運代理公司(含貨代在境外設立的平臺)結算跨境海運費。
船代跨境收支。通常情況下,船代與境外船公司(委託方)、其他境外國際船代(含其境外關聯平臺)或境外貨代、境外收發貨人等結算跨境海運費。
船代企業向境外船公司、其他境外船代(包含其境外關聯平臺)支付其代收的海運服務費,收取境外貨代、境外收發貨人等向其支付的海運服務費。
新結算模式
經調研發現,近兩年部分貨代通過其境外關聯平臺向境內船代支付海運費,較傳統常規結算模式流程縮短。疫情之前的國際海運業務中,國際海運運輸服務跨境收款由貨代完成,資金鏈條一般為:境外托運人向境外貨代平臺支付運費(境外劃轉);境外貨代平臺向境內貨代支付運費(跨境匯款);境內貨代向境內船代支付運費(境內劃轉);境內船代向船公司支付運費(境內劃轉或跨境匯款)。共4個環節,一般歷時6到8天。在新結算路徑下,國際海運服務跨境收款由船代完成,資金鏈條在中間兩個環節發生變化,由境外貨代平臺將境外代收托運人的海運費直接支付給境內船代(跨境匯款),跳過劃轉給境內貨代的環節,銀行人工審核流程減少,時效大幅提升。
國內船公司及其船代企業承擔著保障出口、穩定物資運輸的特殊社會責任擔當。在海運市場供需不平衡的市場情況下,部分龍頭船公司成為維持出口增長、經濟穩定運行的重要載體,承擔著全球供應鏈順暢的責任,以全力完成“六穩”“六保”任務。船代企業作為船公司與貨代、出口方的橋樑,需充分利用數位化平臺的作用,加快訂艙和簽單效率,以滿足市場主體對海運的需求。同時,作為一個經營性主體,船代和船公司同時對貨代、出口方提出了加快訂艙費用到賬速度,收款後才能簽發海運提單的特別要求。
貨代為獲取艙位大量墊付資金訂艙,資金回籠需求迫切。基於其輕資產運營特點,貨代往往在銀行難以獲得融資,為快速訂艙而佔用了大量自有資金,亟需快速獲得船公司的提單以向托運人收款回籠資金。雖然貨代通常由境內主體向船代訂艙,但其會在我國香港地區(以下簡稱“香港”)設立關聯平臺共同處理境外多方主體、各環節事務,同一貨艙的托運人,會先將費用支付給貨代香港平臺,貨代香港平臺的結算職能因此產生。貨代香港平臺結算具有較大效率優勢,包括:資金入賬效率較快,無需進行交易背景資料以及跨境反洗錢審查,貨代香港平臺可以便捷收取境外托運人費用;通過香港平臺直接支付先行收取的海運服務費給境內貨代企業或船代企業,境內銀行交易背景審查簡單(基於船代壟斷地位,通常屬於銀行的優質客戶),且觸發反洗錢的概率小,提升了涉外收支結算效率。在上述情況下,貨代香港平臺代收海運費後直接向境內船代劃轉,減少了資金流轉、銀行入賬審核環節,保證資金快速達到船代企業,以便貨代第一時間取得提單後,向其委託方收款,加快資金回籠。
經過上述兩個流程的對比,新結算模式下,可提升2個工作日的辦理時效、貨代可以節省境內外幣劃轉手續費(銀行單筆收0.1%,單筆最高1000元),且在國際收支方面具備一定的合理性,即新模式下船代跨境收匯依然基於其提供了國際海運服務的貿易基礎。同時,對於單筆業務來說,船代仍只收取貨代企業香港公司一次外匯,境內貨代不重複收匯,不會虛增涉外收支量。
銀行辦理國際海運費業務展業情況
法規依據
目前各個銀行在辦理海運費收支業務時,主要依據《經常專案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以下簡稱《2020指引》)和《服務貿易外匯業務展業規範》(2017年版,以下簡稱《服貿規範》)。2020年前,銀行主要依據《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匯發〔2013〕30號,2020年廢止,以下簡稱“30號文”)。
《2020指引》第48條規定“銀行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應按照本指引規定對單證交易的真實性與其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核”;第49條規定“辦理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銀行應按展業原則,確認交易單證所列的交易主體、金額、性質等要素與其申請辦理的外匯收支相一致”。
《服貿規範》中,對可信客戶辦理海運費的審核要求為“企業應提供運輸發票或運輸單據或運輸清單”。30號文中,同樣要求銀行對於5萬美元以上海運費外匯收支,審核企業提供運輸發票、運輸單據或運輸清單。以上依據中均未提及服務貿易項下通常所要求提供的交易合同。《2020指引》發佈後,大部分銀行在審核的海運代理費業務時,仍然保留並實際執行著《服貿規範》和30號文的要求。
銀行辦理海運行業外匯業務的審核要點
基於國際海運服務費結算小額、高頻且涉及環節、主體及單據多的特點,銀行辦理的國際海運費業務為整個鏈條中的某一個環節,銀行審核國際海運服務費時主要關注收付款主體是否真正參與或提供了國際海運服務。銀行國際海運服務中的各類單據審核具體情況如下:
在運輸發票(Invoice)審核方面,運輸發票應為收匯企業向付匯企業開具,銀行通常審核發票上的委託方與付款人是否一致、發票出具日期是否合理、到岸港是否為境外港口、定價是否畸高,但由於運輸發票為收匯企業自製單據,因此銀行對單證是否真實、海運服務的委託方是否與付匯人一致等問題難以準確把握。
在運輸單據審核方面,海運環節中的運輸單據主要包括提單、海運單、艙單等。艙單由船公司系統發出,主要明確托運資訊和船期等;提單、海運單則是貨權憑證,記載實際承運的各方主體、貨物、港口等詳細資訊。提單是較為全面的海運單據,企業偽造難度高。但銀行審核提單在實務中基本不可實現,主要因為提單中不體現貨代、船代企業資訊且銀行審核提單存在客觀難度。另外,基於提單是整個海運環節中的重要貨權憑證,船代企業需要等資金入賬才可放單,而托運人、貨代企業對於支付海運費後的放單效率具有非常高的要求,因此各方對入賬效率的訴求極強,審核提單不符合海運行業整體效率要求。
在運輸清單(Shipping List/Bill)審核方面,大部分企業傾向於向銀行提供運輸清單,運輸清單可根據銀行要求體現重要交易要素,如匯款人、港口資訊、托運人、收貨人、港口、貨品、金額等要素,銀行可依據運輸清單上的資訊核對,審核效率較高。
在新結算模式的審核方面,企業和銀行更傾向於提供運輸發票或運輸清單供銀行審核國際海運費。在新結算模式下,境內船代向境內貨代境外關聯平臺收取海運服務費,若能提供該境外關聯平臺參與國際海運其中某環節(表現為協助海外訂艙、提貨等)運輸清單及對應運輸發票予以佐證,銀行在做好國際收支申報的情況下,辦理該項業務傾向於認定其符合合規經營範疇。
政策建議
首先,銀行應加強客戶主體盡職審查,提高客戶准入力度。由於海運行業涉及的環節和主體多、單據繁雜,特殊時期交易主體對時效性要求極高,強化銀行真實性審核不能依賴於銀行對單筆業務單據的單一審核,應從展業三原則出發,深入瞭解客戶及業務本身。因此,銀行在對企業辦理業務准入時是否嚴格落實了展業要求尤為重要,銀行需要從整體上瞭解企業內部控制能力、風險管控能力、合規管理能力,使銀行的單筆展業審查向無感化轉化。由銀行強化客戶主體身份盡職調查,自主把握客戶主體資質,提高客戶准入力度及無感化展業力度,也是落實便利化的外匯監管政策要求的具體舉措。
其次,應加快推進國際海運行業數位化進程,提升國際海運服務費跨境結算銀行審核效率。此次疫情促使供應鏈各環節都開始關注安全和效率,推動了國際海運行業的數位化和自動化發展。從貨主、貨代到船代,這一系列的代理關係逐步由紙質服務合同或協議檔轉變為電子檔。目前,部分地區已通過跨境金融服務平臺實現海運費境內劃轉線上化,符合條件的海運費境內劃轉可實現秒級到賬,解決了部分企業訴求。隨著國際海運行業數位化程度的提升,銀行可通過內部系統與貨代、船代系統進行直連,以便更準確、高效地將訂艙資訊、提單資訊、海運發票資訊與跨境收支、境內外匯劃轉的結算資訊配對,提高貨代、船代資金結算效率,進一步規範國際海運服務費的跨境收支管理。
最後,積極推進有條件的貨代、船代企業適用結算新模式,開展貿易便利化試點業務。在企業自律、銀行展業的前提下,通過更多優質的貨代、船代便利化收匯、用匯,實施結算新模式,能使更多的船代為貨代提供更優質的國際海運代理服務,提升我國航運企業的國際市場份額,並切實貫徹落實貿易便利化結算政策。
(來源:中國外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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