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稅務合規:利得稅政策指南
課稅範圍
首先來瞭解一下香港利得稅課稅的基本原則。根據香港《稅務條例》規定:“任何人士,包括法團、合夥業務、受託人或團體,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均須納稅。”由此可見,香港利得稅是依據地域性稅收原則課稅,課稅對象並無香港居民或非香港居民的區別,只有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才須予以徵收利得稅。
評稅基礎
香港利得稅是以公司淨利潤(NetProfits)作為評稅基礎,具體是根據每個課稅年度的應評稅利潤而徵收的,而應評稅利潤須待有關年度完結之後才能確定。因此稅務局會在有關年度完結前徵收暫繳稅。待稅務局其後評定有關課稅年度的應評稅利潤並作出評稅時,已繳付的暫繳稅款會用來抵銷所評定的利得稅。此外,如若公司某一課稅年度經營情況不佳而蒙受虧損,虧損被允許結轉並用以抵銷該行業於隨後年度的利潤。對於經營多個行業的公司,還可將某一行業的虧損用以抵銷另一行業的利潤。
稅率及計算方法
香港利得稅的一般稅率為16.5%。從2018/19課稅年度開始,香港公司利得稅開始實行兩級制優惠稅率 :香港法團(公司)首200萬港幣的利潤按照8.25%的稅率計算,超過200萬港幣的部分按照16.5%計算。為了防止部分公司鑽優惠稅率制度的空子,稅局規定關聯公司之間只能選擇其中的一家公司享受兩級制優惠稅率。
利得稅申報
申報時間:新成立的香港公司,通常在成立日後的18個月左右收到第一份納稅申報表,須在收到納稅申報單的3個月內完成第一次納稅申報表並交至稅務局;對於非新成立的香港公司,稅局一般會在每年4月的第一個工作日發出納稅申報表,需要在發出日期後的1個月內提交。
申報義務與方式:香港公司每年都有向稅務局報稅的義務,即便是公司不需要納稅。依據香港公司的經營及營收情況,可以將香港公司報稅方式大致分為三類:
1、無運營申報(零申報);
2、按實做帳審計報稅;
3、申請離岸豁免。
合規提示
香港公司稅務申報是法律要求公司應盡的義務,也是香港公司能夠維持存續和運營的必要工作。香港特區是法治社會,對於未及時報稅的公司,將會面臨稅務局的罰款及被起訴至法院,進而影響香港銀行帳戶的使用,同時公司董事股東也會被限制進出入香港。因此,請各家香港公司一定要及時做賬報稅,以免對公司造成不利影響。
(來源:香港瑞豐德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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