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投资及并购法律指南——外商投资(绿地FDI)
一、外商直接投资(绿地投资)
马来西亚没有单独的法律对该国的外商直接投资进行特别规范。马来西亚的外商直接投资一般通过特定行业的法律、政策和指南进行规范,且由相关行业监管机构负责管理和执行。
马来西亚没有针对国有企业开展外商直接投资适用的特别规定。除适用自由贸易协定的情形外,一般对所有外国实体一视同仁。
如上文所述,马来西亚的外商直接投资一般通过特定行业的法律、政策和指南进行规范,且由相关行业监管机构负责管理和执行。换言之,马来西亚没有统一的外商直接投资审查程序,也没有中央联邦或国家机关专门负责审查外商直接投资。
马来西亚对于外商投资的行业限制体现为对马来西亚原住民/本地居民的持股要求和/或外商持股限制(统称为“股权条件”)。股权条件一般与特定行业关联,由相关行业监管机构通过办理在马来西亚开展业务所需的监管证照、登记、批准和许可(“监管许可”)进行管理。
股权条件可以由法律或政策规定,如果法律和政策同时规定了不同的股权条件(尽管该情形很少出现),例如法律具体规定了本地居民持股的最低要求或外商持股限制,那么应以法律规定为准。如果违反法律规定的股权条件,将受到法律制裁。然而,如果法律对股权条件没有明文规定,相关监管机构可能根据成文或不成文的政策设置股权条件。如果未能根据政策遵守股权条件,一般不会受到法律制裁,但是政策可通过行政裁量强制执行。例如,如果一家公司或企业在马来西亚的经营需要一定的监管许可,则可通过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和发放此类监管许可来落实股权条件,不遵守股权条件可能导致相关监管许可被撤销。
马来西亚没有政府干股要求。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不排除可能存在对国家有重大影响的特别行业领域,可能会受限于马来西亚政府的指导性意见或指南。
如上文所述,在马来西亚一般是通过行业法规对外商直接投资进行规范。各行业的本地化要求规定于相关法律、政策和/或指南,不同行业的本地化要求有所不同。我们列出了一些相关法规规定的本地化要求。
根据《石油条例》(1974年《石油开发法案》的附属立法),所有在陆地或海域从事上游油气活动相关业务或服务的公司(无论国内外),必须获得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Petronas)1的有效许可证或登记证。
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通常将马来西亚原住民(即马来人以及沙巴和沙捞越的原住民)参与要求(在股权、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层面的参与)作为授予其许可证或登记证的先决条件或批准条件。具体要求则取决于公司提供的特定货品/服务或进行的特定活动。
根据马来西亚国内贸易和消费者事务部(Ministry of Domestic Trade and Consumer Affairs,以下简称“贸易部”)发布的《DTS指南》,外商参与马来西亚分销贸易2须经贸易部批准。
根据《DTS指南》3,所有外商参与(如外商持股50%以上的本地实体)的分销贸易公司都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a)任命马来西亚原住民或马来人为董事;
(b)雇用当地人员(马来西亚籍人)担任各个级别职位,特别是管理职位及以上;
(c)在劳工总数中,低技能外籍工人的比例不超过15%;及
(d)为当地供应商销售产品提供透明规范的运营流程。
马来西亚在资本、利润和股息的汇出方面存在外汇管制限制。马来西亚的外汇管制受《2013年金融服务法》(Financial Services Act 2013)和马来西亚中央银行(当地称为Bank Negara Malaysia,以下简称“马来西亚央行”)发布的外汇管理公告(Foreign Exchange Administration Notices)规制。外汇管理公告列出了需要(或不需要)马来西亚央行特别批准才能将资金汇入和汇出马来西亚的情形。以下是有关资本汇入马来西亚以及将利润和股息汇出马来西亚的主要规定。
资本流入(含贷款)
如果马来西亚实体的非居民股东向马来西亚实体进行注资(即认购该实体的股份),无论是以林吉特(马来西亚货币)或任何其他外币,该情形无需获得马来西亚央行的外汇管制批准。
如果非居民股东向马来西亚实体提供贷款,以下情形无需事先获得马来西亚央行的批准:
(a)贷款以林吉特为单位,金额不超过100万林吉特(基于马来西亚实体和集团内其他有母子公司关系4的居民实体的借款总额),并在马来西亚使用;
(b)贷款以林吉特为单位(金额不限),由居民实体集团内的非居民(包括非居民直接股东,如直接持有居民实体10%或以上股份的股东)提供以资助在马来西亚的实体活动,但不包括:
(ⅰ)非居民金融机构;以及
(ⅱ)用于从居民实体集团以外的任何人处获得借款的非居民特殊目的公司(以下简称“非居民特殊目的公司”);
(c)贷款以林吉特为单位(金额不限),由非居民通过下列方式发行:
(ⅰ)可赎回优先股;
(ⅱ)主权债券或伊斯兰债券(联邦政府发行);或
(ⅲ)公司债券或伊斯兰债券(不包括向居民实体集团或非居民金融机构以外的非居民实体发行的不可交易的林吉特公司债券或伊斯兰债券);
(d)贷款以林吉特为单位(金额不限),由:
(ⅰ)持牌境内银行提供;
(ⅱ)由居民实体集团内的实体或居民实体的直接股东提供(不包括非居民金融机构和非居民特殊目的公司);
(ⅲ)通过向其他居民发行外币公司债券或伊斯兰债券;
(e)贷款以外币为单位,总计等值1亿林吉特(基于马来西亚实体和集团内其他有母子公司关系的居民实体的借款总额),由以下主体提供:
(ⅰ)非居民实体集团以外的居民实体;
(ⅱ)非居民金融机构;或
(ⅲ)非居民特殊目的公司。
利润及股息汇回
外国投资者从马来西亚汇回资金(包括股息和出售以林吉特为单位的资产所得)无需获得马来西亚央行的外汇管制批准,前提是汇回的资金以外币支付。
在马来西亚,最常见的法人实体类型为:
(a)本地注册公司;
(b)外国公司分公司;
(c)代表处/区域办公室;以及
(d)有限责任合伙。
本地注册公司
本地注册公司受《2016年公司法》(简称“《公司法》”)监管。本地注册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股东的责任以投资于该公司股份的金额或承担的担保为限。
本地注册的私人有限公司(locally incorporated private limited company)必须有至少一名股东,最低股本为一股普通股。公司还必须有至少一名常驻马来西亚的董事。没有禁止设立外商独资公司的规定,只要该公司所经营的特定业务无外商持股限制即可。
本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locally incorporated companies limited by shares)是外国投资者在马来西亚建立业务的最常见的公司形式。
马来西亚的公司采用单层董事会制度,公司的经营和事务由董事会管理。董事会可以将某些职能授权给董事会下属的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或提名与薪酬委员会)。通常,公司的管理团队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和管理公司的日常运营。
外国公司的分公司
在马来西亚开展业务的外国公司也可以根据《公司法》注册一家分公司。如果外国公司在马来西亚开展中短期业务,那么分公司可能是一种合适的形式。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分公司的债务即为母公司的债务。分公司必须在马来西亚任命一名代理人,该代理人将对分公司根据《公司法》所要求的所有行为、事项和事务负责,该代理人还将对分公司的所有处罚承担责任,除非代理人能向法院证明其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代表处/区域办公室
外国公司,特别是制造业或服务业的公司,还可以在马来西亚设立代表处/区域办公室。代表处/区域办公室不受《公司法》规范,但通常需要获得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Malaysian Investment Development Authority)的批准。代表处/区域办公室被批准的初始期限通常为两年。根据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发布的指南,该等机构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出租仓储设施、签署收费的商业合同或参与其集团公司在马来西亚任何实体的日常管理。代表处/区域办公室可从事的活动包括策划或协调商业活动、进行调研和产品开发,以及其他不会直接导致实际商业交易的活动。
有限责任合伙(“LLPs”)
有限责任合伙作为另一种商业实体,受2012年《有限责任合伙法》(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Act 2012)规范。与传统合伙不同,有限责任合伙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合伙人责任以对有限责任合伙的索赔以及其他合伙人的不法行为为限。有限责任合伙必须由至少两人组成,合伙人可以是个人或法人。对于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是否必须来自本地或外国,一般无限制。然而,有限责任合伙必须任命至少一名合规官,且必须是通常居住在马来西亚的马来西亚公民或永久居民。
实践中,外国公司通常是通过在当地注册公司在马来西亚开展业务。由于许多企业都要满足申请许可证或审批的要求(如分销贸易),所以其必须在当地注册公司以开展业务。在没有上述要求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可能是合适的,尤其适用于初创公司和中小型企业,因为这些商业实体不受本地注册公司更高合规要求的限制,因此更容易管理。
在有限责任合伙中,合伙人负责管理经营。合伙人的权利和职责受合伙人之间签订的有限责任合伙协议约束。
申请人必须先向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Companies Commission of Malaysia)提交申请,以确认公司名称是否可用。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将全权决定是否批准公司名称。
一旦公司名称获得批准,则应当向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提交申请以注册公司。所有注册文件必须在公司名称获批准后30日内提交给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包括注册地址、董事及股东的详细资料。一旦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认为其符合成立的要求,将发出登记公告,以此证明公司成立。
如果拟申请的公司名称包含商标,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可能会要求提交相关的商标注册证书作为名称申请的一部分。同样,如果拟申请的公司名称包含马来西亚另一家公司的名称中的单词,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可能会要求另一家公司出具一份同意使用拟申请公司名称的同意函。
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要求提交的成立文件包括:
(a)拟成立公司的名称、公司是私人公司还是公众公司、业务性质、注册地址、股东、董事、发起人、公司秘书(若适用)、认购人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b)董事委任同意书/申报表;
(c)公司章程(对于私人公司不强制要求);以及
(d)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文件。
除了上述文件外,实践中一些公司秘书出于了解客户的目的,还可能要求拟议股东提供其他文件。
一般不需要对马来语或英语的支持性文件进行公证或认证。实践中,一些公司秘书可能会要求对董事声明进行公证(如果在马来西亚以外签署)或认证(如果在马来西亚签署)。
如果支持性文件不是马来语或英语,这些文件可能需要翻译成这两种语言中的任何一种,并进行公证或认证(目前还没有关于该要求的统一标准)。
设立公司的整个过程大约需要10个工作日,如果所需文件准备齐全,则可花费更少的时间。
文中备注:
[1]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Petronas)是由马来西亚政府全资拥有的实体,拥有勘探和开采石油资源(无论是马来西亚陆地或海域)的全部所有权、专有权、权力、自由和特权,以及对马来西亚所有上游石油业务的完全监管控制权。
[2]分销贸易指的是将商品和服务从供应链输送到中间商以转售或传递给最终买家的所有联络活动。分销贸易商包括批发商、零售商、特许经营从业者、直销商、在国内市场销售其商品的供应商、在线业务和佣金代理商或包括国际贸易公司的代表在内的其他代表。
[3]需要注意的是,《DTS指南》不是法律,而是代表马来西亚政府的政策。虽然没有针对不遵守指南的法律制裁,但可以通过拒绝登记不符合其要求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或通过许可证和入境通行证(通过与马来西亚入境事务处合作)的行政手段强制执行《DTS指南》。
[4]就外汇管理公告而言,“母子公司”关系指以下直接或间接关系:(a)某居民实体为另一个居民实体的控股实体或最终控股实体;(b) 某居民实体为另一居民实体的子公司;或(c) 某居民实体为非居民实体(其最终控股实体是居民实体)的子公司。
本文编译者:
指导合伙人:
(实习生邵哲一亦有贡献。)
特别感谢:
本文根据马来西亚Wong & Partners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团队出具的相关法律问答编译。英文作者为合伙人Addy Herg(贺钰豪)律师及Alexander Wong(黄加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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