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虚拟资产政策介绍
2022 年 10 月 31 日,中国香港特区政府(“香港政府”)发表了一系列政策宣言,展示了香港发展虚拟资产行业的最新发展愿景及政策立场。
这些政策宣言(“2022虚拟资产政策”)包括有:
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财库局”)发表的《有关香港虚拟资产发展的政策宣言》[1];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发出的《有关虚拟资产期货交易所买卖基金的通函》[2];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的新闻稿[3];
金管局总裁余伟文在香港金融科技周2022的开幕主题演讲[4];
香港证监会副总裁梁凤仪在香港金融科技周2022发表题为《拥抱创新与监管 揭开未来金融新篇章》的主题演说[5]。
本文将讨论2022虚拟资产政策的主要内容并简单聊聊现有的香港虚拟资产监管框架。
2022虚拟资产政策主要内容
2022虚拟资产政策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主要内容:
1. 虚拟资产的零售交易
根据香港现行的监管政策,获香港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所只开放给专业投资者(Professional Investors)进行买卖。2022虚拟资产政策表示,香港证监会现计划允许持牌交易所向散户投资者开放虚拟资产交易。香港证监会会就此议题展开公众咨询。
2. 证券型代币
根据香港现行的监管政策,证券型代币(Securities Tokens)可能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证券”[6],并被视为只能向专业投资者发售的“复杂产品”。香港证监会将检讨现行监管政策,建议证券型代币不再被自动归类为“复杂产品”,而是根据该等代币本身的特点和性质而归类为非复杂产品还是复杂产品。
3. 虚拟资产期货ETF
在符合特定要求的前提下,散户投资者将能够接触到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虚拟资产期货ETF(Exchange-Traded Fund):
ETF的管理公司:该公司应具备良好的监管合规记录以及至少三年管理 ETF 的可靠记录。
底层虚拟资产:初期只允许在芝加哥商品交易所进行买卖的比特币和以太币期货,日后可能酌情扩大。
投资策略:衍生工具风险敞口上限为有关的 ETF 总资产净值的 100%。
风险披露:ETF的关键事实声明当中应该包括其投资策略以及与虚拟资产有关的主要风险。
分销:中介机构应遵守衍生工具和虚拟资产相关产品现有的分销要求。
投资者教育:ETF发售文件应包含适当的风险披露内容,管理公司应对投资者进行投资者教育。
4. 稳定币
稳定币是香港政府近期的关注焦点之一。金管局在今年1月针对稳定币发出过讨论文件,并将稍后发布咨询结果并开展下一步工作。预计香港将会针对稳定币的管治、稳定和赎回机制等方面制订出适当的监管规则。
5. 试验计划
香港政府和各金融监管机构正在开展一系列针对虚拟资产的试验计划,包括有:向机构投资者发行政府代币化绿色债券,以测试香港的金融基建及法律和监管环境是否适合以“分布式账本技术”(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来处理整个发债周期,并为以后发行同类型债券提供指引。此外,香港政府也正在探讨推出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的可能性。
香港虚拟资产监管框架
在讨论了2022虚拟资产政策主要内容之后,让我们来简单聊聊香港虚拟资产监管框架。
香港当前并没有专门设立的虚拟资产监管机构。虚拟资产的监管主要通过现有的监管机构根据各职能进行监管。虚拟资产的主要监管机构有:香港证监会、财库局、金管局以及香港保险业监管局。在过去的几年里,各监管机构一直在对虚拟资产的监管进行摸索,并根据“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原则,设立了一个较为全面的虚拟资产监管框架。
1. 交易所自愿性发牌制度
香港没有就监管虚拟资产的交易进行单独立法。就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的平台,只要有关的虚拟资产不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所定义的“证券”和“期货合约”,则其交易不构成“受规管活动”(Regulated Activities)[7],也就无须获取任何牌照。虚拟资产是否受监管以及受哪一个机构监管,往往需要看这个虚拟资产的金融性质及特点。
以近期流行的非同质化代币(Non-Fungible Tokens,“NFT”)为例,如果该NFT仅作为一个以数码形式存在的收藏品,与之相关的活动便不属于“受规管活动”。如果该NFT跨越了收藏品与金融资产之间的界线,例如有着与“证券”或尤其是“集体投资计划”(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8]权益相类似的结构,则可能构成“受规管活动”,与之相关的活动便属于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范围。
香港证监会于2019年11月推出了针对虚拟资产交易服务平台的自愿性发牌制度。根据该自愿性发牌制度,在香港经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并有意在其平台上就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提供交易服务的公司,可向香港证监会申领第 1 类(证券交易) 及第 7 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牌照。自愿性发牌制度下,持牌交易所的服务对象仅限于专业投资者,并对持牌机构提出了严格的监管标准,要求其稳妥保管资产,并做好“认识你的客户”、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反“市场操纵”、会计及审计、风险管理、利益冲突以及接收虚拟资产进行买卖等各项工作。
截至目前为止,有两家公司在香港获得了虚拟资产交易所资质。2020 年底,OSL Digital Securities Limited获香港证监会颁发首张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牌照(即上述提及的第 1 及 7 类“受规管活动”的牌照)。另外,亚洲数字资产金融服务集团HashKey Group旗下的Hash Blockchain Limited也于本月(2022年11月)正式获得了虚拟资产交易所牌照。
2. 交易所强制性发牌制度
香港政府于2022年6月24日在宪报(Gazette)刊登了《2022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草案》( “《2022修订草案》”),以修订《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2022修订草案》引入了“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Virtual Asset Services Provider)牌照,并相应规范了其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义务。《2022修订草案》预计将于2023年3月1日生效。《2022修订草案》生效后有一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之后(即2024年3月1日及以后),任何位于香港的虚拟资产交易所以及向香港公众积极推销的离岸虚拟资产交易所在经营“虚拟资产服务”[9] 前都必须取得“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牌照。请注意,《2022修订草案》要求所有涉及非证券型代币交易的虚拟资产交易所都需要申领牌照。在强制性发牌制度下,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负责人员和持牌代表均须为适当人选。适当人选的测试包括有,“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运作是否符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规定和其他相关规管要求。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10]中提到香港证监会将在初期要求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11]只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香港证监会将在《2022修订草案》通过后,按照惯常做法敲定详细的规管要求,并在发布前就整套规管要求咨询业界和公众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仅针对专业投资者”的要求将会以发牌条件的形式出现(而不在《2022修订草案》中明文规定),这赋予了香港证监会一定的弹性,使其可以按市场发展改变或取消该等要求。2022虚拟资产政策提到的开放零售交易买卖虚拟资产的可能性,可以说是按照这个弹性机制进行的政策发展。
3. 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及基金分销商的监管
若根据传统做法将虚拟资产监管局限于“证券”或“期货合约”,将导致许多虚拟资产的投资者得不到保障。由于这个原因,香港证监会于2018年11月1日发出了《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12]及其附录的《适用于管理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持牌法团的监管标准》[13](合称 “2018声明”),以便将绝大部分的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活动纳入其监管。
根据2018声明:
管理完全投资于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的基金,在香港分销此类基金,须领有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牌照;
就持有第9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牌照的公司,如其想将10%或以上的总资产价值投资于虚拟资产(无论是否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该公司应根据2018声明规定的条件(香港证监会将与其商讨并根据公司的业务模式对有关条件作出适当的修改及说明)获得香港证监会批准;及
在香港分销(完全或部分)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的虚拟资产基金分销商,也需要取得第1类牌照。
2019年10月4日,香港证监会进一步颁布了《适用于管理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的持牌法团的标准条款及条件》[14],对基金管理人管理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也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
在香港,向投资者就“证券”提供意见需要申领第4类“受规管活动”(就证券提供意见)牌照。而如需向投资者就虚拟资产提供投资咨询服务,该公司也需要申领可以提供该等咨询服务的第4类牌照。
根据我们所关注的业内新闻,相关牌照申领成功的案例有:
意博资本亚洲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左右获得香港证监会允许可用其第9类牌照管理他人资产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
新火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获得香港证监会允许可用其第9类牌照管理他人资产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
狮昂环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获得香港证监会允许可用其第9类牌照管理他人资产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
前沿有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获得香港证监会允许可用其第9类牌照管理他人资产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
MaiCapital Limited及理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左右分别获得香港证监会允许可用其第9类牌照管理他人资产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及
HashKey Capital Limited 于 2022 年 9 月获得香港证监会允许可用其第9类牌照管理他人资产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
4. 虚拟资产相关活动
对于开展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中介人(包括银行),不论该虚拟资产是否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所定义的“证券” 或“期货合约”,监管上都有一定限制。2022年1月28日,香港证监会及金管局就中介人的虚拟资产相关活动刊发了一份联合通函[15]。该联合通函主要就中介人进行以下虚拟资产相关活动提供监管指引:
分销虚拟资产相关产品;
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及
就虚拟资产提供意见。
结语
就虚拟资产的监管,香港的各监管机构一直强调有序性和可持续性,鼓励各个市场主体向监管机构申领有关牌照。随着分布式账本技术及其应用和商业模型(包括web 3.0)的逐步成熟,香港的监管架构将更专注于如何在促进其发展的同时管控好各种对应风险。
作为国际金融中心,香港正以开放兼容的态度,对虚拟资产进行着从模糊到明确从保守到开明的循序渐进式的监管。2022虚拟资产政策的出现,明确展示了香港政府对虚拟资产行业的欢迎态度。正如香港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在香港金融科技周2022开幕致辞中所说,“政府与金融监管机构一起,正在努力提供一个便利的环境,以促进香港虚拟资产行业的可持续和负责任的发展”。借着对虚拟资产的支持和有序监管,香港有望夺回一些由于种种原因其在国际金融市场丢失的份额,重塑其全球及区域性金融枢纽地位。而对整个华人虚拟资产业界来说,香港的2022虚拟资产政策的出现也是特别值得欣喜的。用笔者业内朋友的话讲,这仿佛是为流浪在外的“以色列人”指明了“耶路撒冷”。
注释:
1. 请参见:
https://gia.info.gov.hk/general/202210/31/P2022103000455_404825_1_1667173459238.pdf
2. 请参见:
http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EN/circular/products/product-authorization/doc?refNo=22EC60
3. 请参见:
https://www.hkma.gov.hk/gb_chi/news-and-media/press-releases/2022/10/20221031-3/
4. 请参见:
https://www.hkma.gov.hk/eng/news-and-media/speeches/2022/10/20221031-1/ (只备英文版本)
5. 请参见:
https://www.sfc.hk/-/media/EN/files/COM/Speech/HKFW-Speech---Eng_20221031.pdf?rev=34b90c7d8dce42ad9215da652cd77dc5&hash=E11F1164D81137053A27C6CEEFACE9D3(只备英文版本)
6. 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第1部第1条。
7. “受规管活动”在《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第1部有所指明。
8.《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所界定的“集体投资计划”一般包含四项要素:须涉及就财产而作出的安排;参与者对所涉财产的管理并无日常控制;该财产整体上是由营办有关安排的人或代该人管理的,或参与者的供款和用以付款给他们的利润或收益是汇集的;及有关安排的目的或作用是使参与者能够分享或收取从上述财产取得或管理而产生的利润、收益或其他回报。
9. 根据《2022修订草案》,经营虚拟资产交易所,按定义是指经营虚拟资产交易所。其透过电子设施方式提供服务,例如要约买卖任何虚拟资产以换取任何金钱或任何虚拟资产。而在提供有关服务时,客户款项或客户虚拟资产会由服务提供者直接或间接持有。
10. 请参见:
https://www.legco.gov.hk/yr2022/chinese/brief/bm4141c_20220622-c.pdf
11. 根据《2022修订草案》,证监会可以在批准牌照时,对牌照施加任何条件。证监会将根据条例所赋予的权力,施加这项“仅针对专业投资者”的规管要求。
12. 请参见:
https://sc.sfc.hk/gb/www.sfc.hk/TC/News-and-announcements/Policy-statements-and-announcements/Statement-on-regulatory-framework-for-virtual-asset-portfolios-managers
13. 请参见:
https://www.sfc.hk/-/media/TC/files/ER/PDF/App-1---Reg-standards-for-VA-portfolio-mgrs_chi.pdf?rev=56e8284c4fec4befb6f9a97b50a1dc2a&hash=746811AD250581DC673F758DF23F0EFA
14. 请参见:
https://www.sfc.hk/web/files/IS/publications/VA_Portfolio_Managers_Terms_and_Conditions_(TC).pdf
15. 请参见:
http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api/circular/openFile?lang=TC&refNo=22EC9
来源:方达律师事务所
袁旻(Laurence Yuan)合伙人
laurence.yuan@fangdalaw.com
执业领域:专攻分布式账本(区块链)、银行融资和金融监管
连宗辉(Simon 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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