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再獲延期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再獲延期
來源:德勤Deloitte
微信號:deloitte_china
2023年1月16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官方網站發佈公告2023年第2號,規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稅優惠政策有效期延長一年,繼續執行至2023年12月31日。
優惠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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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因任職受雇從上市公司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的居民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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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稅方法:對上述居民個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在符合相關條件的前提下,可以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按下列公式計算納稅。
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 – 速算扣除數
此外,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上述股權激勵的,在符合相關條件的前提下應合併後按上述公式計算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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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時間: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觀察與建議
目前股權激勵已經成為企業吸引和保留人才的重要工具,在國內外企業中得到廣泛應用。此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再獲延期,對於降低員工個人股權激勵所得的實際稅負,有效實現股權激勵效果無疑是重大利好。從稅收角度來看,股權激勵個稅征管(尤其是企業高管)一直是稅收監管的重點領域之一,企業和員工個人在適用有關的稅收優惠政策時需關注以下問題: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資料報送義務
根據財稅[2005]35號等相關檔規定,實施股權激勵計畫的境內企業應在計畫實施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且應在代扣代繳稅款時,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激勵人員名單、激勵種類、數量、價格等詳細資訊。國家稅務總局還在2021年末發文進一步加強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管理,要求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在決定實施股權激勵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股權激勵情況報告表》。
上述資料報送是長期、持續的稅務合規要求,企業未能及時履行上述報送義務不僅可能導致員工未來取得的股權激勵所得無法適用單獨計稅優惠政策,甚至可能引發稅務機關對過往納稅年度股權激勵所得是否合規納稅進行檢查。因此,為了確保能夠使員工享受國家個稅優惠政策,實施股權激勵計畫的企業應高度關注和遵從相關合規要求,建立完善的內部股權激勵稅務合規管理長效流程,必要時可以尋求專業人士的協助,通過數位化解決方案的應用使得資料報送等合規義務得到及時、充分和正確的履行。
股權激勵單獨計稅優惠政策的適用範圍
本次獲得延期的股權激勵單獨計稅優惠政策適用於居民個人取得上市公司有關股權激勵所得的情形。與之相比,在其他情況下的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處理仍存在一定差異。
非居民股權激勵稅務處理 – 對於在中國境內工作的無住所個人,因任職受雇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權激勵所得在境內應稅的,如該無住所個人為非居民(即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183天),則其一個月內取得的上述股權激勵所得應按照以下公式單獨計算應納稅額:
當月股權激勵所得應納稅額=[(本西曆年度內股權激勵所得合計額÷6)×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6-本西曆年度內股權激勵所得已納稅額
需注意實踐中,為適用上述非居民股權激勵單獨計稅政策,稅務機關一般也會要求企業及時報送相應的股權激勵資料。
不同股權激勵工具稅務處理 – 近年來伴隨國內外資本市場的蓬勃發展,股權激勵工具呈現多樣化的趨勢。除了股票期權(Stock Option)、限制性股票(Restricted Stock)等傳統激勵工具外,限制性股票單位(Restrict Stock Unit)、虛擬股權(Phantom Stock)以及在國內資本市場上較為常見的員工持股計畫等都在實踐中得到廣泛應用,並可能嵌套資管計畫、信託計畫等複雜安排。這些複雜多樣的股權激勵工具的稅務處理在現行稅法中尚未得到完全的明確。實施此類股權激勵計畫的企業應充分關注稅務處理的不確定性風險,避免機械套用上述單獨計稅優惠政策,而應基於相關實施方案及交易安排綜合分析確定其稅務處理,並與主管稅務機關或專業機構保持必要和充分的溝通。
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稅務考量 – 除了上市公司以外,股權激勵也是眾多非上市的高成長企業激勵團隊、保留人才的重要工具。此類企業在設計股權激勵方案時除了考量激勵對象範圍、激勵數量、激勵價格、解禁條件、退出機制等關鍵要素外,也應提前對稅務處理做全盤規劃。相比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方案可能更具靈活性,除了傳統的直接持股安排外,通過各類持股平臺、信託安排等進行持股也較為常見,因此實踐中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稅務處理往往更為複雜。有意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應當提前對不同激勵工具在不同持股架構下的稅務影響進行充分評估和審慎規劃,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和戰略規劃選擇適當的激勵工具、持股架構,以確保激勵效果得到充分發揮,助力企業行穩致遠。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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