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互聯互通 北交所發佈《政府債券交易細則》
為規範政府債券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進一步暢通債券市場互聯互通機制,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北交所)1月30日發佈了《北京證券交易所政府債券交易細則》(以下簡稱《政府債券交易細則》),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北交所於2022年7月29日啟動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業務,於9月2日啟動國債發行業務。截至2023年1月30日,北交所累計服務政府債券發行11422.38億元,實現了政府債券常態化發行。為進一步完善市場功能,北交所積極推進政府債券二級市場建設工作,在中國證監會等主管部門指導下,根據《北京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試行)》等基本業務規則,制定了《政府債券交易細則》。
《政府債券交易細則》共五章、四十條,明確了交易債券範圍、登記託管機構、參與主體、交易方式、其他交易事項等事項。一是明確交易債券範圍。北交所與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合作開展政府債券交易結算業務,託管在中央結算公司的政府債券及北交所認可的其他交易品種,可以通過北交所交易平臺進行交易。二是明確參與主體。北交所不增設市場准入條件,已在中央結算公司開立債券帳戶的投資者,即可以參與北交所政府債券交易。投資者參與交易前,需向北交所申請開通債券交易平臺的交易許可權。三是明確交易方式。考慮到債券交易具有機構主導、大額低頻、協商成交為主等特點,按照分步推進市場建設的工作思路,北交所優先推出現券協商成交方式,後續再逐步進行完善和豐富。四是其他交易事項。明確了停複牌、除權處理、行情發佈、交易費用等事宜。
自《政府債券交易細則》發佈之日起,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即可依規則開展內部準備、申請交易許可權、參與測試等工作。北交所將在各項業務和技術準備工作全面就緒後,向市場發佈通知,正式啟動政府債券交易。
北京證券交易所政府債券交易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債券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債券市場秩序,根據《北京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試行)》等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託管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的政府債券及本所認可的其他交易品種(以下簡稱債券),通過本所設立的交易平臺進行的交易,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
第三條 本所為債券交易提供設施和相關服務,並依據本細則以及本所其他相關業務規則對債券交易相關的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債券投資者、為債券交易提供專業服務的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等開展債券交易及相關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以及相關協議的約定,並接受本所自律管理。
第四條 中央結算公司為本所債券交易提供登記、託管和結算服務,相關事項按照中央結算公司規則辦理。
第二章 參與主體
第五條 已在中央結算公司開立債券帳戶的投資者及本所認可的其他投資者,可以參與本所債券交易。
第六條 符合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的法人類合格機構投資者,以及非法人類合格機構投資者的資產管理人,可以根據本所相關規定申請開通交易平臺的交易許可權。
第七條 參與債券交易的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交易決策、執行、清算交收、財務核算、合規審查等內部控制制度,完善業務流程與技術手段,加強債券交易業務管理、合規管理和風險管理等內部管理。
參與債券交易的機構應當將其債券自營、資產管理等各類債券交易業務分開辦理,防範不同業務之間的利益衝突。
參與債券交易的機構應當建立債券交易業務授權管理制度,加強債券交易人員管理,認可其交易人員開展的債券交易及其結果,並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
第八條 投資者應當建立多指標、差異化的債券現券交易價格比較基準體系,相關比較基準包括但不限於債券估值機構的估值以及本所認可的其他公允指標,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債券現券交易價格偏離比較基準達到或超過本所規定範圍的,投資者應當向本所提交關於價格偏離的原因以及合理性的說明。本所可根據實際情況,要求投資者以及相關主體就價格偏離的其他特殊情形提交相關說明。
第三章 債券交易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九條 在本所開展的債券交易可以採用協商成交以及本所認可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十條 本所債券交易日為每週一至週五,遇國家法定節假日調整除外。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調整債券交易日,並向市場公告。
第十一條 債券的交易時間為每個交易日的9:00至12:00、13:30至20:00。
交易時間內因故停市的,交易時間不作順延。
根據市場發展需要,本所可以調整債券交易時間。
第十二條 債券現券交易實行當日回轉交易,投資者當日買入的債券可以在當日賣出。
第十三條 債券現券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0元面額或者其整數倍,賣出時不足1000元面額的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債券交易的單筆最大申報數量不得超過1000億元面額。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發展需要,調整債券交易申報數量要求。
第十四條 債券現券交易申報的價格單位為“每百元面額債券的價格”,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債券交易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01元。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發展需要,調整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第十六條 債券現券交易採用淨價價格進行申報,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淨價價格是指不含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
第十七條 債券交易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債券交易採取即時逐筆全額結算方式。投資者可以選擇結算週期,債券現券交易結算日可以為交易當日(T+0)或交易當日的次一交易日(T+1)。
16:50至20:00申報的債券現券交易,結算日不得為交易當日(T+0)。
第十九條 當日提交的債券交易申報當日有效,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在本所接受申報的時間內,未成交申報可以撤銷。撤銷指令經交易平臺確認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 投資者應當對其向本所發出的申報指令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及完整性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交易申報經交易平臺確認成交後,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細則達成的債券交易于成立時生效,成交結果以交易平臺記錄的成交資料為准。交易雙方應當承認交易結果,履行清算交收義務。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交易申報經交易平臺確認成交後,交易平臺根據交易雙方達成的交易要素自動生成成交單。成交單上載有成交日期、交易雙方機構資訊和帳戶資訊、證券代碼、證券簡稱、淨價、成交數量、成交金額、應計利息、全價、結算金額、結算方式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投資者因技術故障等原因無法向交易平臺發送交易申報的,可以通過本所提供的其他輔助申報方式向本所提交應急申報。
本所根據應急申報進行成交確認的,交易雙方應當承認成交結果,履行清算交收義務。
第二節 協商成交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所稱協商成交是指債券投資者之間通過協商等方式達成債券交易意向,並向交易平臺申報,經交易平臺確認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六條 債券投資者可以按照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和本所相關規定及內部風險控制要求,委託仲介服務機構或者自行尋找交易對手,按照債券交易成交原則就債券交易要素協商達成一致。
第二十七條 協商成交的申報要素應當包括證券代碼、交易方向、價格、數量、本方及對手方資訊、債券帳戶號碼、結算週期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協商成交交易按照雙方協商一致的價格、數量、結算週期等要素成交。交易一方將協商一致的交易要素通過交易平臺發送給交易對手方,經交易對手方確認後,由交易平臺確認成交。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項
第二十九條 債券交易出現價格異常大幅波動,對相關債券合理定價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以及其他嚴重影響本所債券交易秩序情形的,本所可以視情況對相關債券實施停牌。相關情形消除後,本所予以複牌。
第三十條 債券分期償還採取減少面額方式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債券持倉數量保持不變,債券實際面額根據已償還比例相應減少,計算公式為:實際面額=100元×未償還比例;
(二)本所在權益登記日次一交易日作除權處理,除權參考價=前收盤價-100元×本次償還比例;
(三)除權日即時行情中顯示的該債券的前收盤價為除權參考價,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本所向市場發佈債券基礎資訊、債券交易成交資訊等資訊。
第三十二條 本所即時發佈債券交易的即時成交行情和逐筆成交行情。
債券即時成交行情包括前收盤價、開盤價、最近成交價、當日最高成交價、當日最低成交價、當日加權平均價、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當日累計成交金額等。
債券逐筆成交行情包括成交時間、成交價格、成交數量等。
第三十三條 本所發佈債券交易的開盤價和收盤價。
開盤價為當日第一筆成交價格。收盤價為當日最後一筆成交價格;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債券上市首日,以該債券的發行價格作為前收盤價。
根據市場發展需要,本所可以調整開盤價及收盤價計算方法。
第三十四條 本所或者本所授權機構可以編制各類債券收益率曲線,以反映債券總體收益率水準,並及時向市場發佈。
債券收益率曲線設置和編制的具體方案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相關術語的含義:
(一)債券現券交易:指交易雙方以一定的價格轉讓債券所有權的交易行為;
(二)應計利息:指債券自起息日或上次付息日起至債券交割日所計的利息,應計利息的計算依據中央結算公司相關規則確定;
(三)面額:如無特殊說明,債券面額均指債券發行時的面額。
第三十六條 債券投資者應當按照規定向本所交納債券交易相關費用。債券交易收費專案、收費標準見附表。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中所述時間,以本所交易平臺的時間為准。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所稱“超過”“不足”不含本數,“達到”含本數。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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