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廣東人大發佈《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發展促進條例》 3月1日起施行
剛剛,廣東人大通過並發佈《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發展促進條例》,為合作區建設行穩致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條例從3月1日起施行。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於2021年9月17日正式揭牌成立,到目前為止,橫琴管理模式、政策環境、發展目標都發生了重大變化。為更好推動落實《總體方案》,破解合作區開發建設突出難題,促進合作區建設發展,廣東人大發佈促進條例。
《條例》主要特點
《條例》的制定主要體現了以下三方面特點:
一是堅持目標導向,全面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緊扣《總體方案》設定的目標任務,聚焦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主題主線和琴澳一體化發展目標,著力推動澳人澳資澳企在合作區加快聚集發展,凸顯合作區服務澳門的初心使命。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聚焦解決重點問題。針對合作區掛牌運行一年多來遇到的突出問題,重點明確合作區管理執行機構的法律地位和職權,理順與廣東省、珠海市有關單位之間的權責關係,優化澳資企業在合作區發展的營商環境,完善澳門居民在合作區就業生活的制度保障等。
三是立足廣東省事權,最大限度放權賦能。落實《總體方案》關於“合作區上升為省管理”以及“加大賦權力度”的要求,按照“能放盡放、應放盡放”的原則,建立放權賦能長效機制,最大限度賦予合作區改革發展自主權。
《條例》主要內容
《條例》共八章66條,貫徹落實《總體方案》提出的“發展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新產業”“建設便利澳門居民生活就業的新家園”“構建與澳門一體化高水準開放的新體系”“健全粵澳共商共建共管共用的新體制”四新任務的要求,對合作區治理體制、規劃建設與管理、促進產業發展、便利澳門居民生活就業、推動琴澳一體化發展和法治保障等方面作出規定。
(一)完善體制機制,最大限度放權賦能
《總體方案》提出,健全粵澳共商共建共管共用新體制。在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領導下,粵澳雙方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加快構建開放共用、運行有效的制度體系和管理機制,高標準、高品質推進合作區建設。為解決合作區掛牌運行一年多來存在的管理運行機制不夠順暢、合作區管理執行機構職能定位不夠明確、與省、市有關單位之間的權責關係不夠清晰等問題,《條例》進一步完善合作區體制機制,最大限度放權賦能,著力打造具有中國特色、彰顯“一國兩制”優勢的區域開發示範。
一是明確合作區管理執行機構、廣東省派出機構的職能定位。《條例》第六條結合實際規定合作區管委會是負責合作區開發管理的議事決策機構,針對其職責不夠清晰的問題,細化了其統籌決定的重大規劃、重大政策、重大專案和重要人事任免事項的具體內容及調整程式。第七條進一步明確合作區執委會是合作區管委會的日常工作機構,承擔合作區建設主體執行責任;明確執委會及其工作機構是承擔合作區經濟、民生管理等相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法定機構,賦予了執委會下設的工作機構獨立的法律地位;並將“民生管理”細化為“教育醫療”“文化體育”“社會保障”等事項。由於現行法律對省政府的派出機構沒有作出規定,考慮到實際需要,第十三條進一步明確省政府派出機構在職權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管理職權,行政管理職權清單經廣東省人民政府同意後向社會公佈。
二是明確賦權方式和路徑,最大限度放權賦能。為解決執委會及其工作機構職權來源問題,第八條規定原自貿區橫琴片區管委會、橫琴新區管委會及橫琴鎮相關職能由執委會及其工作機構承接,將其目前已在行使的相關職權法定化。考慮到合作區上升為省管理的實際需要,第九條規定合作區執委會及其工作機構可以直接行使法定由設區的市及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使的經濟、民生管理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對於省級相關職能,則根據權力來源,採取委託或者交由的方式賦予執委會及其工作機構行使;對於省一級承接的國家管理職權,規定經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同意後,可以交由合作區執行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行使。第十條對行政職權目錄和權責清單的制定並向社會公佈作出規定,滿足政務公開的要求。
三是建立工作機制,加大支援服務保障力度。為進一步理順合作區有關機構與省、市有關單位之間的關係,提高運行效率,加大支援服務保障力度,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規定省派出機構與合作區執委會建立銜接協同工作機制、管委會粵方成員單位與合作區執委會及其工作機構建立直接工作聯繫機制、珠海市與合作區建立健全長效對接溝通機制;明確管委會粵方成員單位應當對執委會各工作機構給予業務指導支持,省相關部門應當強化政策支持和資源保障,珠海市應當支援、服務和保障合作區開發建設,省灣區辦應當發揮統籌協調、決策參謀、推動落實的作用。同時,對職責分工不明、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明確了解決路徑:省政府派出機構與合作區執行委員會的職責分工不明確的,由雙方協商一致後報合作區管委會備案,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由合作區管委會協調解決;對需要珠海承接的事項,雙方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由廣東省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四是創新合作區財政體制和收益共用機制。為落實《總體方案》關於“合作區上升為廣東省管理”的要求,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合作區實行一級財政管理,合作區預決算草案由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審批。依據《總體方案》關於“建立合作區收益共用機制”的要求,明確粵澳雙方協商建立合作區收益共用機制。考慮到合作區在珠海市行政區劃內,合作區的經濟統計指標資料對珠海市影響較大,第十六條規定合作區的土地出讓收益由合作區與珠海市均等共用,合作區國民經濟統計指標資料納入珠海市統計。
五是鼓勵改革創新。第四條規定省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大指導支持力度,把合作區作為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的試驗田和先行區,支援合作區以清單式向國家申請授權。第五條規定容錯免責機制,對符合一定條件,但未能實現預期目標的改革創新,免於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相關責任。第十九條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以外,不得設置對合作區執委會及其工作機構的考核、評比專案。
(二)強化規劃引領,高標準高品質建設合作區
《總體方案》提出,按照合作區發展新要求,修編《橫琴總體發展規劃》。為高標準、高品質推進合作區建設,《條例》明確合作區建設以規劃為引領,創新管理模式,賦予合作區充分的開發建設自主權,推動合作區銜接澳門一體化建設發展。
一是強化規劃引領。為推進合作區高標準、高品質開發建設,第二十條規定合作區建立以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為統領、國土空間規劃為基礎、專項規劃為支撐的規劃體系,以規劃為引領,創新建設用地、能耗雙控、污染物排放等方面的管理模式,賦予合作區充分的開發建設自主權。第二十一條規定構建靈活多樣的土地供應體系,強調新出讓建設用地應當直接服務於支援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第二十四條規定加強地下空間分層開發利用,探索城市地下空間豎向開發、分層賦權等土地管理改革創新。
二是推動合作區銜接澳門一體化建設發展。第二十二條規定加強琴澳一體化立體交通體系建設,推進交通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第二十三條規定加強琴澳智慧城市合作;第二十五條規定合作區充分銜接澳門海灣的生態保護與利用,形成集濕地生態、城市形象、生活休閒於一體的海灣景觀;第二十六條規定支持合作區立足琴澳一體化發展,創新超高層建築管理模式。
三是壓實合作區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為加強合作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第二十七條明確合作區執委會、省派出機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進一步壓實屬地責任。同時,考慮到沿用過去做法將合作區安全生產責任落在珠海市已明顯不適應當前情況,規定省對合作區安全生產工作實行單獨考核。
(三)圍繞發展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的新產業,明確支持保障的具體事項和措施
《總體方案》提出,立足粵澳資源稟賦和發展基礎,圍繞澳門產業多元發展主攻方向,加強政策扶持,大力發展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為澳門長遠發展注入新動力。圍繞《總體方案》提出的發展科技研發和高端製造產業、中醫藥等澳門品牌工業、文旅會展商貿產業、現代金融產業,《條例》進一步細化支持促進四大產業的內容,強化人才、稅收支持保障措施。
一是細化支持促進發展的四大產業的內容。結合正在編制的合作區產業發展規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細化了支持促進發展的四大產業內容,如規定支援引進國內外頂尖科研院所設立重大創新平臺,創建國家級重大科研平臺;支援構建特色微電子產業鏈,加快發展數字經濟;支持發展大健康產業,推動依法開展幹細胞、體細胞臨床項目等前沿醫療技術研發和應用;支持推動文旅跨界融合,發展影視、原創藝術、動漫、電競等文化創意產業;支持在合作區創新發展財富管理、債券市場、融資租賃等現代金融業,鼓勵探索構建高水準開放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二是強化人才支撐,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為吸引、集聚國際高端人才參與合作區建設,第三十六條規定支持合作區開展人才發展體制機制綜合改革試點,加強與澳門優才計畫的銜接,建立與國際規則接軌的人才招聘、評價激勵、科研管理等制度,明確實行更加開放、寬鬆、便利的人才停居留管理措施、臨時出入境政策、工作簽證政策。為了穩定預期,提振信心,第三十七條落實國家稅收優惠政策,明確具體的稅收減免等優惠措施。
(四)圍繞建設便利澳門居民生活就業的新家園,明確支持鼓勵和保障的具體措施
《總體方案》提出,推動合作區深度對接澳門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體系,為澳門居民在合作區學習、就業、創業、生活提供更加便利的條件,營造趨同澳門的宜居宜業生活環境。《條例》在推動深度對接上下功夫,積極回應澳門居民關切,明確支持、鼓勵的各項便利措施。
一是推動營造趨同澳門的生活環境。聚焦澳門居民關心關切的教育、居住、醫療、養老等民生熱點問題,推動合作區深度對接澳門民生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體系,第三十九條規定支持建立銜接澳門的教育服務機制,鼓勵在合作區開辦澳門子弟學校、子弟班;第四十二條支援在合作區探索提供澳門模式的醫療、教育、廣播電視、電影及社區服務,建設“澳門新街坊”等民生項目;第四十三條鼓勵澳門醫療衛生服務提供主體在合作區內以獨資、合資或者合作方式設置醫療機構;第四十四條支援合作區銜接澳門養老服務標準及規範,提供多元化的長者照顧服務;第四十六條支援合作區建立與澳門社會服務合作機制,促進兩地社區治理和服務融合發展。
二是促進創新創業和便利執業。第四十條規定為澳門青年在合作區創新創業提供政策扶持,推動同步享受兩地扶持政策,支持合作區為澳門青年提供更多的創新創業空間。第四十二條規定具有澳門等境外執業資格的金融、建築、規劃、設計等領域專業人才,依據《總體方案》,在符合行業監管要求條件下,經備案後在合作區提供服務,其境外從業經歷可以視同境內從業經歷;探索符合條件的港澳和外籍醫務人員在合作區便利執業;推動符合條件的外籍家政服務人員經備案在合作區內為特定人群提供服務。
三是充分保障澳門居民子女入園入學權益。第三十九條規定合作區普及學前教育,大力發展普惠性學前教育,加強優質公辦學位建設,支援社會力量舉辦民辦幼稚園;明確在合作區就業、居住的澳門居民子女入園、入學與橫琴戶籍生享有同等權利。
(五)圍繞推動琴澳一體化發展,明確促進要素高效便捷流動的具體措施
《總體方案》提出,立足合作區分線管理的特殊監管體制和發展基礎,率先在改革開放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大膽創新,推進規則銜接、機制對接,打造具有中國特色、彰顯“兩制”優勢的區域開發示範,加快實現與澳門一體化發展。為促進人員、貨物、資金、資料等要素在合作區高效便捷流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作了相關規定。
一是促進人員、貨物便利流動。依據《總體方案》,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二條對貨物“一線”放開、“二線”管住,人員通關便利、出入境便利作出規定。為全面提升通關便利化水準,第五十一條規定推動琴澳口岸實施更大範圍、更深層次的資訊互換、執法互助、監管互認,支持符合條件的澳門機動車輛免擔保進入合作區;第五十條規定推動探索建立更為簡便、優化的檢驗檢疫模式;第五十二條明確在橫琴口岸設立的簽證機關為外國人進入合作區提供口岸簽證等便利措施。
二是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第五十三條規定支持合作區建立高度便利的市場准入制度,按照國家規定實施合作區放寬市場准入特別措施,放寬各類投資者在合作區開展投資貿易的資質要求、持股比例、行業准入等限制;簡化政務服務流程,提高審批效率,降低審批成本;支援合作區拓展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功能,提高貨物通關效率,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推動建立與澳門商事登記資訊共用互通機制,推行與澳門商事登記跨境通辦。
三是推動金融開放、促進資料跨境安全便利流動。依據《總體方案》和國家有關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鼓勵合作區營造與港澳、國際接軌的金融營商環境;第五十四條規定支援合作區建立與其發展相適應的帳戶管理體系,推動合作區與澳門資金自由便利流動,建立適應高水準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需要的跨境投融資管理制度;鼓勵與澳門保險機構合作開發跨境保險產品,提供跨境保險服務;第五十五條規定支援合作區在國家資料跨境傳輸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開展資料跨境傳輸安全管理試點。
(六)強化法治保障,穩定社會預期
《總體方案》提出,強化法治保障。充分發揮“一國兩制”制度優勢,在遵循憲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前提下,逐步構建民商事規則銜接澳門、接軌國際的制度體系。加強粵澳司法交流協作,建立完善國際商事審判、仲裁、調解等多元化商事糾紛解決機制。為加強法治保障力度,回應合作區對立法、執法、行政覆議訴訟以及多元化商事糾紛解決機制等方面的需求,穩定社會預期,《條例》作出了相關規定。
一是對立法和調法調規建議作出規定。為與合作區的改革發展相適應,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規定合作區執委會、廣東省派出機構可以根據改革發展需要,提出制定廣東省地方性法規或者珠海市經濟特區法規的建議,提出在合作區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廣東省或者珠海市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建議,並明確珠海市對調法調規建議應當予以支援並按程式辦理。
二是建立綜合執法制度。根據《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合作區實際,第五十九條規定經省政府同意,合作區執委會在職權範圍內可以明確一個工作機構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並向社會公佈。同時,對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執法證核發管理作出規定。
三是明確合作區行政覆議規則。根據《行政覆議法》的有關規定,並落實中央行政覆議體制改革關於“將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和萌芽狀態”精神,結合合作區管理體制的實際,第六十條規定合作區執委會和省政府派出機構可以對其工作機構作出的行政行為進行覆議管轄。
四是建立多元化商事糾紛解決機制。依據《總體方案》,第六十一條規定加強粵澳司法交流協作,推動在合作區建立完善國際商事審判、仲裁、調解等多元化商事糾紛解決機制;鼓勵合作區仲裁機構建立國際通行商事仲裁機制,搭建琴澳仲裁合作平臺;鼓勵在合作區依法開展國際商事調解。
五是推動粵澳兩地法律服務業務融合發展。第六十二條規定推動廣東省、澳門兩地的律師、公證、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務業務融合發展,加快琴澳國際法務集聚區建設;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粵港澳大灣區)的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在合作區執業,澳門公證機構或者中國委託公證人(澳門)出具的公證文書按照國家規定在合作區內使用;澳門居民可以按照澳門有關司法援助的條件、範圍在合作區申請法律援助。
六是加強監管,守牢安全底線。第六十五條規定合作區建立安全風險預警和防控體系,防範和化解重大風險;加強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反非法集資監管,加強對合作區財稅金融政策執行的監督檢查;建立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機制,綜合運用多種監管手段,依法嚴厲打擊走私等違法犯罪活動。
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第1號)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發展促進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八次會議於2023年1月9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2月8日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發展促進條例
(2023年1月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建設,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豐富“一國兩制”實踐,根據《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合作區建設和發展促進等活動。
本條例的適用範圍為《總體方案》中確定的橫琴島“一線”和“二線”之間的海關監管區域,不包括澳門大學橫琴校區和橫琴口岸澳門管轄區。橫琴與澳門之間為“一線”,橫琴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其他地區(以下簡稱內地)之間為“二線”。
第三條 合作區建設應當堅持解放思想、改革創新、互利合作、開放包容,發展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的新產業,建設便利澳門居民生活就業的新家園,構建與澳門一體化高水準開放的新體系,健全粵澳共商共建共管共用的新體制,推動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和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
第四條 廣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珠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合作區開發建設實際,將有關省、市管理許可權依法授權或者委託給合作區有關機構行使。
廣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自身職能制定措施,加大對合作區指導支持力度,把合作區作為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的試驗田和先行區。
廣東省其他地區已經推行的改革舉措,合作區具備條件且有實際需要的,廣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合作區探索實施。
支援合作區以清單式申請授權方式,在經濟管理、營商環境、市場監管等重點領域深化改革、擴大開放。
第五條 合作區率先在改革開放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大膽創新、先行先試、自主探索,推進規則銜接、機制對接,打造具有中國特色、彰顯“一國兩制”優勢的區域開發示範。
合作區建立容錯免責機制。在合作區進行的改革創新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是符合合作區戰略定位和任務要求,決策程式符合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免於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章 治理體制
第六條 合作區管理委員會由廣東省、澳門特別行政區雙方按照《總體方案》聯合組建,實行雙主任制。廣東省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單位、珠海市人民政府、中央駐粵相關機構是合作區管理委員會的成員單位。
合作區管理委員會是負責合作區開發管理的議事決策機構,統籌決定合作區下列重大事項,其中涉及國家事權的事項應當按照程式報批:
(一)重大規劃,包括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重要專項規劃、年度工作總結和計畫安排,年度預決算建議草案等。
(二)重大政策,包括需要省人民政府支援的重大政策,需要爭取國家支援的產業、財稅、人才、通關、創新創業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合作區立法建議等。
(三)重大專案,包括合作區的基礎設施建設、產業發展和公共服務等領域的重大專案。重大項目的具體標準由合作區管理委員會另行制定。
(四)重要人事任免,包括提出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建議人選,任免管理委員會秘書處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執行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以及執行委員會職能設置、工作機構和人員額度等事宜。
合作區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合作區實際需要,按照議事決策程式對前款重大事項的具體內容進行調整。
第七條 合作區執行委員會是合作區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機構,承擔合作區建設主體執行責任,負責合作區具體開發建設工作,依法履行國際推介、招商引資、產業導入、土地開發、項目建設、教育醫療、文化體育、社會保障等相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合作區執行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是承擔合作區經濟、民生管理等相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法定機構。
第八條 原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珠海橫琴新區片區管理委員會、原珠海市橫琴新區管理委員會及橫琴鎮人民政府的經濟、民生管理等相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由合作區執行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承擔。
第九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設區的市及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使的經濟、民生管理等相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可以由合作區執行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行使。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明確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使的經濟、民生管理等相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委託給合作區執行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行使,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明確規定不得委託的除外。
廣東省地方性法規、廣東省政府規章規定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使的經濟、民生管理等相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交由合作區執行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行使。
廣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承接的國家管理職權,經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同意後,可以交由合作區執行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行使。
第十條 廣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交由合作區執行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行使的行政職權目錄,由廣東省人民政府制定並向社會公佈。
合作區執行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的權責清單由合作區執行委員會向社會公佈。
第十一條 根據合作區發展實際需要,合作區執行委員會可以自主決定其工作機構聘用的人員及其薪酬標準和福利待遇,建立與績效目標相適應的薪酬管理制度。
合作區執行委員會可以從境內外專業人士中選聘工作人員,並應當與聘用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合作區管理委員會和執行委員會的境外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報廣東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合作區執行委員會應當承擔具體保密管理工作。
廣東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授權合作區執行委員會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
第十三條 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在合作區設立的派出機構(以下簡稱廣東省派出機構),負責党的建設、國家安全、刑事司法、社會治安等職能,履行屬地管理職能,配合合作區管理委員會和執行委員會推進合作區開發建設。廣東省派出機構與合作區執行委員會應當建立重大事項通報、重要工作銜接協同工作機制,加強日常資訊互通共用。
廣東省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在職權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管理職權,職權清單經廣東省人民政府同意後向社會公佈。
廣東省人民政府派出機構與合作區執行委員會的職責分工不明確的,由雙方協商一致後報合作區管理委員會備案,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由合作區管理委員會協調解決。
第十四條 合作區管理委員會廣東省方面的成員單位應當與合作區執行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建立直接工作聯繫機制,對合作區執行委員會各工作機構給予業務指導支持,協助解決實際問題。
廣東省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發揮統籌協調、決策參謀、推動落實的作用,負責協調廣東省有關單位支援合作區開發建設。
廣東省相關部門應當強化政策支持和資源保障,對涉及合作區的事項創造條件、優先安排。廣東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和一體化行政執法平臺應當向合作區執行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開放。
第十五條 珠海市應當與合作區建立健全長效對接溝通機制,支援、服務和保障合作區開發建設。合作區的社會管理、城市管理和民生事務等,需要珠海市承接的,由合作區和珠海市協商確定,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由廣東省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十六條 廣東省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協商建立合作區收益共用機制。
合作區實行一級財政管理,具體辦法由廣東省人民政府制定。
合作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扣除成本後由合作區與珠海市均等共用。
合作區國民經濟統計指標資料納入珠海市統計。
第十七條 合作區執行委員會負責編制合作區預算草案,經合作區管理委員會同意,由廣東省人民政府按照程式提請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預算調整方案和決算草案,經合作區管理委員會同意,由廣東省人民政府按照程式提請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第十八條 廣東省審計主管部門依法對合作區開展審計監督。
合作區管理委員會建立廉政審計機制,按照規定對合作區執行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開展廉政監督和審計監督。
廣東省有關部門與合作區加強廉政審計業務交流,促進溝通協調。
第十九條 合作區管理委員會建立合作區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成效評估指標體系,開展年度評估。評估結果向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報告。
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以外,不得設置對合作區執行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的考核、評比等專案。
第三章 規劃建設與管理
第二十條 合作區建立以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為統領、國土空間規劃為基礎、專項規劃為支撐的規劃體系。
合作區開發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創新建設用地、能耗雙控、污染物排放等方面的管理模式。
第二十一條 合作區土地利用應當符合合作區規劃,以集約高效、滿足長遠發展為原則,構建靈活多樣的土地供應體系,可以採用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供應等方式供應產業用地。新出讓建設用地應當直接服務於支援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
第二十二條 合作區應當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島內綜合交通系統,暢通對外聯繫通道,加強“二線”通道及周邊基礎設施建設,加強琴澳一體化立體交通體系建設,推動形成佈局合理、功能完善、銜接順暢、運作高效的基礎設施網路。
第二十三條 合作區應當依託數字政府基礎底座建設城市大資料中心和智慧城市運行管理中心,搭建高效便捷的城市運行管理服務平臺,支撐跨部門資訊共用和業務協調,實現公共資源智慧化配置。
合作區建立覆蓋城市治理、政務服務、社區治理、民生服務等領域的智慧化應用體系,加強琴澳智慧城市合作。
第二十四條 合作區應當建立健全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統籌協調機制,按照安全、高效、適度的原則,加強地下空間分層開發利用。地下空間優先建設交通、市政工程、防空防災、環境保護等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探索城市地下空間豎向開發、分層賦權等土地管理改革創新,在建設用地的地上、地表、地下分別設立使用權。
第二十五條 合作區應當健全生態環境評價和監測監管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環境品質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制定生態環境准入清單,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加強植樹造林、濕地保育、岸灘改造、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等。
合作區應當充分銜接澳門海灣的生態保護與利用,結合城市功能劃分濱海岸線類型,形成集濕地生態、城市形象、生活休閒於一體的海灣景觀。
第二十六條 合作區應當借鑒國內國際先進經驗,提升城市建設和運營管理水準,統籌推進污水管網、固廢處理、資訊基礎、公共文化等公共設施的建設。
支持合作區立足琴澳一體化發展,創新超高層建築管理模式,在國家規定範圍內科學合理設定建築限高標準。
第二十七條 合作區執行委員會應當會同廣東省派出機構成立合作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組織開展較大及以下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從源頭上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廣東省對合作區安全生產工作實行單獨考核。
第四章 促進產業發展
第二十八條 合作區應當編制產業發展規劃,發展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的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重點發展科技研發和高端製造、中醫藥、文化旅遊會展商貿、現代金融等產業。
合作區可以與澳門公共服務機構合作開展招商活動。
合作區與珠海市建立健全聯合招商、收益共用機制,推進產業協同發展。
第二十九條 支援合作區建設發展急需的科技基礎設施,引進國內外頂尖科研院所設立重大創新平臺,構建技術創新與轉化中心,創建國家級重大科研平臺,打造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的重要支點。
第三十條 支援合作區發展積體電路、電子元器件、新材料、新能源、大資料、人工智慧、物聯網、生物醫藥產業。
支援合作區構建特色微電子產業鏈,建設積體電路先進測試技術和服務平臺,佈局晶片研發和製造專案,建設全球電子元器件集散中心。
支援合作區加快發展數位經濟,完善數位基礎設施,建設人工智慧協同創新生態,開展智慧醫療、智慧駕駛等領域應用,推動大資料、人工智慧、物聯網等賦能實體經濟和城市發展,打造下一代互聯網產業集群。
第三十一條 支援合作區建設中醫藥生產基地和創新高地,發展中醫藥服務貿易,建立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中國特色的醫藥創新研發與轉化平臺。
在合作區生產的經澳門審批和註冊的中醫藥產品、食品及保健食品,可以使用“澳門監造”“澳門監製”“澳門設計”標誌。
第三十二條 支援合作區發展休閒養生、康復醫療、健康管理、高端醫療服務等大健康產業。
支持前沿醫療技術研發和應用,推動合作區內具備條件的醫療機構經國家有關部門備案後,開展幹細胞、體細胞臨床專案研究。支持合作區內醫療機構與已經依法從事幹細胞、體細胞等臨床研究的內地或者港澳醫療機構加強交流合作,提升臨床研究水準和能力。
第三十三條 支持合作區發展休閒度假、會議展覽、舞臺演藝、體育賽事觀光、遊艇旅遊等文旅產業,高水準建設橫琴國際休閒旅遊島。
支持合作區開展國際旅遊品牌推廣,打造“一程多站”旅遊精品線路,推動旅遊、文化跨界融合,發展影視、原創藝術、動漫、電競等文化創意產業。
支持在合作區舉辦國際高品質消費博覽會暨世界灣區論壇。
第三十四條 支援合作區建設高品質進口消費品交易中心、中葡國際貿易中心和數字貿易國際樞紐港。
第三十五條 支持合作區發展銀行、證券、保險、私募股權投資等金融業態,支持在合作區創新發展財富管理、債券市場、融資租賃等現代金融業。
鼓勵合作區營造與港澳、國際接軌的金融營商環境,探索構建適應合作區高水準開放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第三十六條 合作區應當制定政策措施,吸引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參與合作區建設,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和重大人才載體給予相應資助和獎勵。
支持合作區開展人才發展體制機制綜合改革試點,加強與澳門人才計畫的銜接,建立與國際規則接軌的人才招聘、評價激勵、科研管理等制度。
支持合作區實行更加開放的人才停居留管理措施,實行更加寬鬆的人員臨時出入境政策、便利的工作簽證政策。
第三十七條 對合作區內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企業符合條件的資本性支出,依照國家規定允許在支出發生當期一次性稅前扣除或者加速折舊和攤銷。
對在合作區設立的旅遊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依照國家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
在合作區工作的境內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其個人所得稅負超過15%的部分,依照國家規定予以免征。
對在合作區工作的澳門居民,其個人所得稅負超過澳門稅負的部分,依照國家規定予以免征。
第五章 便利澳門居民生活就業
第三十八條 推動合作區深度對接澳門教育、醫療、社會服務、交通等民生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體系,為澳門居民在合作區學習、就業、創業、生活提供便利條件。
第三十九條 支持合作區完善在合作區就業、居住的澳門居民子女就學政策,建立銜接澳門的教育服務機制,推動與澳門學校的交流與合作,鼓勵在合作區內開辦澳門子弟學校、子弟班。
合作區普及學前教育,大力發展普惠性學前教育,加強優質公辦學位建設,支援社會力量舉辦民辦幼稚園。
在合作區就業、居住的澳門居民子女入學、入園,與橫琴戶籍生享有同等權利。
第四十條 支持合作區打造橫琴澳門青年創業谷、中葡青年創新創業基地等載體,為澳門青年提供更多的創新創業空間。
廣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澳門青年在合作區創新創業就業提供政策扶持,推動在合作區創新創業就業的澳門青年同步享受粵澳兩地的扶持政策。
第四十一條 按照國家規定,具有澳門等境外執業資格的金融、建築、規劃、設計等領域專業人才,在符合行業監管要求條件下,經備案後在合作區提供服務,其境外從業經歷可以視同境內從業經歷。
探索符合條件的港澳和外籍醫務人員在合作區便利執業。推動符合條件的外籍家政服務人員經備案可以在合作區內為澳門居民和境外高端人才、緊缺人才提供服務。
第四十二條 支援在合作區探索提供澳門模式的醫療、教育、廣播電視、電影及社區服務等,營造銜接澳門的居住環境。
在合作區建設“澳門新街坊”等民生項目,拓展澳門居民優質生活空間。
第四十三條 鼓勵澳門醫療衛生服務提供主體在合作區內以獨資、合資或者合作方式設置醫療機構。
前款醫療機構可以經批准後在本醫療機構內使用臨床急需、已在澳門上市的藥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以及使用臨床急需、澳門公立醫院已採購使用、具有臨床應用先進性(大型醫用設備除外)的醫療器械。
第四十四條 支援合作區銜接澳門養老服務標準及規範,提供多元化的長者照顧服務,建設醫養結合的養老服務設施。
第四十五條 合作區應當與相鄰地區開展區域應急合作,建立和完善資訊通報制度和應急管理聯動機制,共同做好突發事件區域聯防聯控相關工作。
推動粵澳在合作區共建區域醫療聯合體和區域性醫療中心,聯合應對公共衛生突發事件。
第四十六條 支援合作區建立與澳門社會服務合作機制,促進兩地社區治理和服務融合發展。
支援符合條件的澳門社會服務團體依法在合作區內提供相應的社會服務。
中國籍澳門居民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擔任合作區社會組織成員或者負責人。
第六章 推動琴澳一體化發展
第四十七條 支持合作區構建與澳門一體化高水準開放的新體系,促進要素高效便捷流動,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第四十八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符合條件的貨物及物品從澳門經“一線”免(保)稅進入合作區。
對合作區和澳門之間經“一線”進出的貨物(過境合作區貨物除外)按照國家規定實施備案管理,簡化申報程式和要素。
第四十九條 合作區與內地之間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等應當經“二線”通道進出。
從合作區經“二線”通道進入內地的免(保)稅貨物,按照進口貨物有關規定辦理海關手續,依法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對合作區內企業生產的不含進口料件或者含進口料件在合作區加工增值達到或者超過30%的貨物,經“二線”通道進入內地按照國家規定免征進口關稅。
從內地經“二線”通道進入合作區的有關貨物視同出口,按照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實行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涉及出口關稅應稅商品的徵收出口關稅,並根據需要辦理海關手續。
第五十條 推動在合作區開展動植物及其產品檢驗檢疫改革創新試點,探索建立更為簡便、優化的檢驗檢疫模式。
第五十一條 合作區在“一線”按照規定實行合作查驗、一次放行通關模式,依法實施衛生檢疫。“二線”對人員進出不作限制。
推動琴澳口岸實施更大範圍、更深層次的資訊互換、執法互助、監管互認,全面提升通關便利化水準。
支持符合條件的澳門機動車輛免擔保進入合作區。推動放開取得澳門機動車駕駛執照的澳門居民可以在合作區駕駛與准駕車型相符的機動車。
第五十二條 合作區實施更加開放的人員出入境政策,為境內外人員進出合作區創造更加便利的條件。在橫琴口岸設立的簽證機關為外國人進入合作區提供口岸簽證便利。
合作區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可以受理、審批簽發並製作外國人簽證和停居留證件。對在合作區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工作的符合條件的內地人員實行商務和人才簽注備案制。
第五十三條 支持合作區建立高度便利的市場准入制度,按照國家規定實施合作區放寬市場准入特別措施,放寬各類投資者在合作區開展投資貿易的資質要求、持股比例、行業准入等限制。合作區簡化政務服務流程,進一步整合審批資源,提高審批效率,降低審批成本。
支援合作區拓展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功能,提高貨物通關效率,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
合作區推行與澳門商事登記跨境通辦,推動建立與澳門商事登記資訊共用互通機制。
第五十四條 支援合作區建立與其發展相適應的帳戶管理體系,推動合作區與澳門資金自由便利流動,建立適應高水準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需要的跨境投融資管理制度。
鼓勵合作區、澳門的保險機構合作開發跨境保險產品,提供跨境保險服務。
第五十五條 支援合作區在國家資料跨境傳輸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開展資料跨境傳輸安全管理試點,建設固網接入國際互聯網的綠色通道。
支持合作區、澳門相關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在確保個人資訊和重要資料安全前提下,實現科學研究資料依法跨境互聯互通。
第七章 法治保障
第五十六條 支援合作區加快擴大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逐步構建民商事規則銜接澳門、接軌國際的制度體系。
第五十七條 合作區執行委員會、廣東省派出機構根據改革發展需要,經合作區管理委員會同意,可以建議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規,或者建議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經濟特區法規,在合作區內實施。
第五十八條 合作區執行委員會、廣東省派出機構根據改革發展需要,可以建議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廣東省人民政府在合作區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有關廣東省地方性法規、廣東省政府規章的規定。
珠海市地方性法規、珠海市政府規章中有關規定不適應合作區發展的,合作區執行委員會、廣東省派出機構可以提出調整或者停止該規定在合作區適用的建議。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珠海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援並按照程式予以辦理。
第五十九條 合作區建立綜合執法制度,經廣東省人民政府同意,合作區執行委員會在職權範圍內可以明確一個工作機構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並向社會公佈。
合作區執行委員會可以結合合作區改革創新實踐需要,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規範行使行政裁量權。
合作區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執法證開展行政執法工作。行政執法證核發、管理按照國家以及廣東省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工作由合作區執行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六十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合作區執行委員會的工作機構、廣東省人民政府派出機構的工作機構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分別向合作區執行委員會、廣東省人民政府派出機構申請行政覆議。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合作區執行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廣東省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及其工作機構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一條 加強粵澳司法交流協作,推動在合作區建立完善國際商事審判、仲裁、調解等多元化商事糾紛解決機制。
鼓勵合作區仲裁機構借鑒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先進的管理體制和管理模式,建立國際通行商事仲裁機制,搭建琴澳仲裁合作平臺。
鼓勵在合作區依法開展國際商事調解。當事人達成的、具有給付內容的商事調解協定,經公證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或者經人民法院司法確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六十二條 推動廣東省、澳門兩地的律師、公證、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務業務融合發展。加快建設琴澳國際法務集聚區,優化涉外法律服務。支持在合作區成立律師協會,加強律師行業管理。
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粵港澳大灣區)的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在合作區內辦理適用內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務(含訴訟業務和非訴訟業務)。
澳門公證機構出具或者中國委託公證人(澳門)出具的民商事領域的公證文書,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在合作區內使用。
澳門居民在合作區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按照澳門有關司法援助的條件、範圍等規定核查申請人的經濟狀況等。
第六十三條 支援在合作區依法設立域外法查明服務機構,提供包括澳門、葡語系國家(地區)在內的域外法查明服務。
第六十四條 合作區執行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管,完善市場主體信用監管制度,建立市場主體信用資訊公示、信用評價制度。
第六十五條 合作區建立安全風險預警和防控體系,防範和化解重大風險。
合作區加強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反非法集資監管,對禁限管制、高風險商品等依法實施口岸聯合查驗和入市監管。廣東省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合作區財稅金融政策執行的監督檢查。
廣東省派出機構會同中央駐粵相關機構、合作區執行委員會建立分工協作、各盡其責的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機制,海關、邊檢、公安等部門綜合運用稽查、核查、調查、緝私等監管手段,依法打擊走私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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