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业企业小升规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工信规〔2022〕4号 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推动我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1〕65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建〔2021〕961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工业企业小升规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2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工业企业小升规 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规模以下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小升规)的激励作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1〕65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建〔2021〕96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海南省工业企业小升规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中安排用于奖励工业企业首次升规纳统的资金。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制定明细分配方案,对资金申请单位进行遴选、审核、公示等申报审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审核下达、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申报单位对奖励资金真实申报、合规和有效使用承担主体责任。 奖励对象、方式与标准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海南生产经营的小微型工业企业; (二)申报时未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中国网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欠缴税款; (三)申报单位从2021年起首次升规纳入海南省统计,且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正常联网直报统计数据; (四)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奖励资金采取事后奖补,自2022年起每年对上一年度升规纳统的企业给予奖励。 (一)对首次升规纳入海南省统计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奖励; (二)对首次升规纳统后三年内不降规的,再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奖励。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 1.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申报通知,各市县工信主管部门组织企业申报; 2.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审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查申报单位升规纳统情况,审核通过后,确定予以支持的单位和资金奖励额度。 (三)公示。审核结果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和“海易兑”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相关程序申请核拨经费。 奖励资金的申报在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上操作,实现网上申报、受理、公示、拨付。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年度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使用奖励资金的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相关责任,不得申请海南省工业企业小升规奖励资金。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业企业小升规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工信规〔2022〕4号 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推动我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1〕65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建〔2021〕961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工业企业小升规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2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工业企业小升规 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规模以下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小升规)的激励作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1〕65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建〔2021〕96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海南省工业企业小升规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中安排用于奖励工业企业首次升规纳统的资金。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制定明细分配方案,对资金申请单位进行遴选、审核、公示等申报审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审核下达、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申报单位对奖励资金真实申报、合规和有效使用承担主体责任。 奖励对象、方式与标准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海南生产经营的小微型工业企业; (二)申报时未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中国网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欠缴税款; (三)申报单位从2021年起首次升规纳入海南省统计,且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正常联网直报统计数据; (四)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奖励资金采取事后奖补,自2022年起每年对上一年度升规纳统的企业给予奖励。 (一)对首次升规纳入海南省统计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奖励; (二)对首次升规纳统后三年内不降规的,再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奖励。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 1.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申报通知,各市县工信主管部门组织企业申报; 2.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审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查申报单位升规纳统情况,审核通过后,确定予以支持的单位和资金奖励额度。 (三)公示。审核结果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和“海易兑”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相关程序申请核拨经费。 奖励资金的申报在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上操作,实现网上申报、受理、公示、拨付。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年度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使用奖励资金的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相关责任,不得申请海南省工业企业小升规奖励资金。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 海南 资金管理 预算绩效 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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