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銀行金融資産風險分類標準來了
爲進一步推動商業銀行準確識別、評估信用風險,真實反映資産質量,中國銀保監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制定了《商業銀行金融資産風險分類辦法》(以下簡稱《辦法》),2月11日正式發布。
《辦法》)拓展了風險分類的資産範圍,提出了新的風險分類定義,强調以債務人履約能力爲中心的分類理念,進一步明確了風險分類的客觀指標與要求。
其中,明確規定,金融資産逾期後應至少歸爲關注類,逾期超過90天、270天應至少歸爲次級類、可疑類,逾期超過360天應歸爲損失類。“《辦法》實施後,逾期超過90天的債權,即使抵押擔保充足,也應歸爲不良。”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稱。
《辦法》設置兩年半過渡期。上述負責人表示,商業銀行應按照《辦法》規定,全面排查金融資産風險分類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儘快整改到位。對于新發生業務,要嚴格按照《辦法》要求進行分類。對于存量資産,應在過渡期內重新分類,實現按時達標。
逾期超90天債權應歸爲不良
與徵求意見稿相比,《辦法》主要在四方面進行了完善:一是進一步明確分類資産的範圍,將銀行交易帳簿下的金融資産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關資産排除在《辦法》適用範圍外。二是進一步厘清金融資産五級分類與會計處理的關係,明確已發生信用减值的資産爲不良資産。三是進一步優化部分分類標準,對交叉違約、重組資産等條款進行調整與完善。四是進一步細化實施時間與範圍,合理設置過渡期,提出差异化實施安排。
《辦法》規定,金融資産按照風險程度分爲五類,分別爲正常類、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後三類合稱不良資産。
銀保監會負責人表示,《辦法》對不良資産認定標準的設置更加科學合理,在充分考慮不同條款影響和不同類型機構差异的基礎上進行了修改完善,更有利于商業銀行真實、準確反映資産質量情况,實現信用風險有效防控。
商業銀行開展風險分類的核心是準確判斷債務人償債能力。逾期天數和信用减值是資産質量惡化程度的重要指標,能有效反映債務人的償債能力。
從逾期天數看,現行《指引》對逾期天數與分類等級關係的規定不够清晰,部分銀行以擔保充足爲由,未將全部逾期超過90天的債權納入“不良”。
對此,《辦法》明確規定,金融資産逾期後應至少歸爲關注類,逾期超過90天、270天應至少歸爲次級類、可疑類,逾期超過360天應歸爲損失類。
“《辦法》實施後,逾期超過90天的債權,即使抵押擔保充足,也應歸爲不良。”上述負責人稱。
從信用减值看,新金融工具準則以預期信用損失爲基礎,對相關資産進行减值會計處理幷確認損失準備。
《辦法》參考借鑒新會計準則要求,規定已發生信用减值的資産應進入不良,其中預期信用損失占賬面餘額50%以上應至少歸爲次級,占賬面餘額90%以上應歸爲損失。
中國工商銀行信貸與投資管理部總經理李志剛表示,《辦法》對商業銀行金融資産風險分類管理提出了系統化要求,將風險分類對象由貸款擴展至承擔信用風險的全部金融資産,對非信貸資産提出了明確的分類要求,强調以債務人爲中心的分類理念,細化了重組資産的風險分類要求,有利于推進商業銀行做實金融資産風險分類,準確識別風險水平,全面掌握各類資産的信用風險幷針對性加强信用風險防控,更好的促進商業銀行穩健經營,提升服務實體經濟水平。
拓展風險分類資産範圍
完善的風險分類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風險的前提。
1998年,人民銀行出臺《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提出五級分類概念。2007年,原銀監會發布《貸款風險分類指引》(下稱《指引》),進一步明確了五級分類監管要求。
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資産結構發生較大變化,風險分類實踐面臨諸多新情况和新問題。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2017年,巴塞爾委員會發布《審慎處理資産指引》,明確了不良資産和重組資産的認定標準和分類要求,旨在增强全球銀行業資産風險分類標準的一致性和結果的可比性。新會計準則也對部分金融工具分類隨意性較大、資産减值準備計提滯後及不足等問題提出新的要求。《辦法》旨在進一步推動商業銀行準確識別風險水平、做實資産風險分類,有利于銀行業有效防範化解信用風險,提升服務實體經濟水平。
《辦法》將風險分類對象由貸款擴展至承擔信用風險的全部金融資産。比如,提出金融資産風險分類要求。明確金融資産五級分類定義,設定零售資産和非零售資産的分類標準,對債務逾期、資産减值、逃廢債務等特定情形,以及分類上調、企業幷購、資管及證券化産品涉及的資産分類等問題提出具體要求。
農業銀行總行信用管理部總經理張曉男表示,相較于2007年的《貸款風險分類指引》,《辦法》針對商業銀行資産結構的變化,拓展了風險分類的資産範圍,强調以債務人履約能力爲中心的分類理念;抓住重組資産、交叉違約、逾期天數等關鍵問題,提出了新的風險分類標準,針對性、指導性、實操性更强。
李志剛也認爲,近年隨著經濟發展和金融業態的不斷豐富,商業銀行業務快速發展,資産結構也發生了較大變化,《辦法》的出臺對于新形勢下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金融資産風險分類,十分必要。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實施充分考慮對機構和市場的影響,合理設置了過渡期,給予相關銀行充裕的時間做好《辦法》實施準備。
據悉,《辦法》將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對于商業銀行自《辦法》正式施行後新發生的業務,即2023年7月1日起發生的業務,應按照《辦法》要求進行分類;對于《辦法》正式施行前已發生的業務,即2023年7月1日前發生的業務,商業銀行應制訂重新分類計劃,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計劃、分步驟對所有存量業務全部按照《辦法》要求重新分類。
張曉男稱,後續,按照新的監管要求,全面梳理現行資産風險分類治理架構、運行機制、制度體系和信息系統,客觀開展差距分析,進一步健全風險分類治理架構,完善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細化分類標準和方法,强化監測分析,規範統計報告,加强內部審計,及時信息披露。在監管規定的時間範圍內,有計劃、按步驟推進《辦法》落地實施,持續夯實農業銀行資産質量。
答記者問
爲進一步推動商業銀行準確識別、評估信用風險,真實反映資産質量,中國銀保監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制定了《商業銀行金融資産風險分類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辦法》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的情况如何?
2019年4月30日至5月31日,《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金融機構、行業自律組織、專家學者和社會公衆給予了廣泛關注。我們對反饋意見逐條進行認真研究,幷在進一步調研與測算的基礎上,充分吸收科學合理建議。《辦法》對不良資産認定標準的設置更加科學合理,在充分考慮不同條款影響和不同類型機構差异的基礎上進行了修改完善,更有利于商業銀行真實、準確反映資産質量情况,實現信用風險有效防控。
正式發布的辦法與徵求意見稿相比,主要在以下幾方面進行了完善:一是進一步明確分類資産的範圍,將銀行交易帳簿下的金融資産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關資産排除在辦法適用範圍外。二是進一步厘清金融資産五級分類與會計處理的關係,明確已發生信用减值的資産爲不良資産。三是進一步優化部分分類標準,對交叉違約、重組資産等條款進行調整與完善。四是進一步細化實施時間與範圍,合理設置過渡期,提出差异化實施安排。
二、《辦法》制定的背景是什麽?
信用風險是我國銀行業面臨的最主要風險,完善的風險分類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風險的前提和基礎。1998年,人民銀行出臺《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提出五級分類概念。2007年,原銀監會發布《貸款風險分類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進一步明確了五級分類監管要求。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資産結構發生較大變化,風險分類實踐面臨諸多新情况和新問題。2017年,巴塞爾委員會發布《審慎處理資産指引》,明確了不良資産和重組資産的認定標準和分類要求,旨在增强全球銀行業資産風險分類標準的一致性和結果的可比性。新會計準則也對部分金融工具分類隨意性較大、資産减值準備計提滯後及不足等問題提出新的要求。銀保監會、人民銀行借鑒國際國內良好標準,幷結合我國銀行業現狀及監管實踐,制定了《辦法》。《辦法》旨在進一步推動商業銀行準確識別風險水平、做實資産風險分類,有利于銀行業有效防範化解信用風險,提升服務實體經濟水平。
三、對金融資産開展風險分類應遵循什麽原則?
商業銀行對金融資産開展風險分類時,應遵循真實性、及時性、審慎性和獨立性原則。準確分類是商業銀行做好信用風險管理的出發點,商業銀行應嚴格按照《辦法》要求開展風險分類,幷根據債務人履約能力以及金融資産風險變化情况,及時、動態調整分類結果。對于暫時難以掌握風險狀况的金融資産,商業銀行應從嚴把握分類標準,從低確定分類等級。此外,商業銀行應在依法依規前提下,獨立判斷金融資産的風險程度,不受其他因素左右而影響分類結果,確保風險分類真實、準確反映金融資産的風險狀况。
四、《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麽?
《辦法》共六章48條,將風險分類對象由貸款擴展至承擔信用風險的全部金融資産。除總則和附則外,主要包括四方面內容。一是提出金融資産風險分類要求。明確金融資産五級分類定義,設定零售資産和非零售資産的分類標準,對債務逾期、資産减值、逃廢債務等特定情形,以及分類上調、企業幷購、資管及證券化産品涉及的資産分類等問題提出具體要求。二是提出重組資産的風險分類要求。細化重組資産定義、認定標準以及退出標準,明確不同情形下的重組資産分類要求,設定重組資産觀察期。三是加强銀行風險分類管理。要求商業銀行健全風險分類治理架構,制定風險分類管理制度,明確分類方法、流程和頻率,開發完善信息系統,加强監測分析、信息披露和文檔管理。四是明確監督管理要求。監管機構對商業銀行風險分類管理開展監督檢查和評估,對違反要求的銀行采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
五、如何理解以債務人爲中心的風險分類理念?
根據現行《指引》,風險分類以單筆貸款爲對象,同一債務人名下的多筆貸款分類結果可能不一致,既可以是正常類、關注類,也可以分爲次級類、可疑類或損失類。巴塞爾委員會在《審慎處理資産指引》中指出,如果銀行的非零售交易對手有任何一筆風險暴露發生實質性不良,應將該對手所有風險暴露均認定爲不良。借鑒上述概念,考慮到對公客戶公司治理和財務數據相對完善,《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非零售金融資産進行風險分類時,應以評估債務人的履約能力爲中心,債務人在本行債權超過10%分類爲不良的,該債務人在本行所有債權均應分類爲不良;債務人在所有銀行的債務中,逾期超過90天的債務已經超過20%的,各銀行均應將其債務歸爲不良。
需要指出的是,以債務人爲中心幷非不考慮擔保因素。對于不良資産,商業銀行可以依據單筆資産的擔保緩釋程度,將同一非零售債務人名下的不同債務分爲次級類、可疑類或損失類。對于零售資産,考慮到業務種類差异、抵押擔保等因素影響,銀行也可以對單筆資産進行風險分類。
六、風險分類如何考慮逾期天數和信用减值的影響?
商業銀行開展風險分類的核心是準確判斷債務人償債能力。逾期天數和信用减值是資産質量惡化程度的重要指標,能有效反映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從逾期天數看,現行《指引》對逾期天數與分類等級關係的規定不够清晰,部分銀行以擔保充足爲由,未將全部逾期超過90天的債權納入不良。《辦法》明確規定,金融資産逾期後應至少歸爲關注類,逾期超過90天、270天應至少歸爲次級類、可疑類,逾期超過360天應歸爲損失類。《辦法》實施後,逾期超過90天的債權,即使抵押擔保充足,也應歸爲不良。從信用减值看,新金融工具準則以預期信用損失爲基礎,對相關資産進行减值會計處理幷確認損失準備。《辦法》參考借鑒新會計準則要求,規定已發生信用减值的資産應進入不良,其中預期信用損失占賬面餘額50%以上應至少歸爲可疑,占賬面餘額90%以上應歸爲損失。
七、《辦法》對重組資産的規定有哪些變化?
現行《指引》未充分明確重組貸款涉及的“債務人財務狀况惡化”以及“合同調整”兩個關鍵概念,且規定重組貸款均應分類爲不良。借鑒國際經驗,《辦法》進一步細化了重組的概念。一是明確重組資産定義,重點對“財務困難”和“合同調整”兩個概念作出詳細的規定,細化符合重組概念的各種情形,有利于銀行對照實施,堵塞監管套利空間。二是將重組觀察期由至少6個月延長爲至少1年,在觀察期內采取相對緩和的措施,有利于推動債務重組順利進行。三是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不再統一要求重組資産必須分爲不良,但應至少分爲關注。對劃分爲不良的重組資産,在觀察期內符合不良上調條件的,可以上調爲關注類。四是對多次重組的分類作出明確規定,要求觀察期內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還款,或雖足額還款但財務狀况未有好轉,再次重組的資産至少歸爲次級類,幷重新計算觀察期。
八、《辦法》的實施安排是什麽?
《辦法》實施充分考慮對機構和市場的影響,合理設置了過渡期,給予相關銀行充裕的時間做好《辦法》實施準備。《辦法》將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對于商業銀行自《辦法》正式施行後新發生的業務,即2023年7月1日起發生的業務,應按照《辦法》要求進行分類;對于《辦法》正式施行前已發生的業務,即2023年7月1日前發生的業務,商業銀行應制訂重新分類計劃,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計劃、分步驟對所有存量業務全部按照《辦法》要求重新分類。
商業銀行應按照《辦法》規定,在持續穩健經營前提下,制訂科學合理的工作計劃,全面排查金融資産風險分類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儘快整改到位。對于新發生業務,要嚴格按照《辦法》要求進行分類。對于存量資産,應在過渡期內重新分類,實現按時達標。同時,商業銀行要按照新的監管要求,建立健全風險分類治理架構,完善風險分類管理制度,優化信息系統功能,加强監測分析和信息披露,切實提升風險分類管理水平。
商業銀行金融資産風險分類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令〔2023〕第 1號)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商業銀行金融資産風險分類辦法》,已于2020年3月17日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20年第1次委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 郭樹清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 易綱
2023年2月10日
商業銀行金融資産風險分類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促進商業銀行準確評估信用風險,真實反映金融資産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
第三條 商業銀行應對表內承擔信用風險的金融資産進行風險分類,包括但不限于貸款、債券和其他投資、同業資産、應收款項等。表外項目中承擔信用風險的,應按照表內資産相關要求開展風險分類。
商業銀行交易帳簿下的金融資産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關資産不包括在本辦法之內。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風險分類是指商業銀行按照風險程度將金融資産劃分爲不同檔次的行爲。
第五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以下原則進行風險分類:
(一)真實性原則。風險分類應真實、準確地反映金融資産風險水平。
(二)及時性原則。按照債務人履約能力以及金融資産風險變化情况,及時、動態地調整分類結果。
(三)審慎性原則。金融資産風險分類不確定的,應從低確定分類等級。
(四)獨立性原則。金融資産風險分類結果取决于商業銀行在依法依規前提下的獨立判斷。
第二章 風險分類
第六條 金融資産按照風險程度分爲五類,分別爲正常類、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後三類合稱不良資産。
(一)正常類:債務人能够履行合同,沒有客觀證據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時足額償付。
(二)關注類:雖然存在一些可能對履行合同産生不利影響的因素,但債務人目前有能力償付本金、利息或收益。
(三)次級類:債務人無法足額償付本金、利息或收益,或金融資産已經發生信用减值。
(四)可疑類:債務人已經無法足額償付本金、利息或收益,金融資産已發生顯著信用减值。
(五)損失類: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後,只能收回極少部分金融資産,或損失全部金融資産。
前款所稱金融資産已發生信用减值指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17〕7號)第四十條,因債務人信用狀况惡化導致的金融資産估值向下調整。
第七條 商業銀行對非零售資産開展風險分類時,應加强對債務人第一還款來源的分析,以評估債務人履約能力爲中心,重點考察債務人的財務狀况、償付意願、償付記錄,幷考慮金融資産的逾期天數、擔保情况等因素。對于債務人爲企業集團成員的,其債務被分爲不良幷不必然導致其他成員也被分爲不良,但商業銀行應及時啓動評估程序,審慎評估該成員對其他成員的影響,幷根據評估結果决定是否調整其他成員債權的風險分類。
商業銀行對非零售債務人在本行的債權超過10%被分爲不良的,對該債務人在本行的所有債權均應歸爲不良。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認可的增信方式除外。
第八條 商業銀行對零售資産開展風險分類時,在審慎評估債務人履約能力和償付意願基礎上,可根據單筆資産的交易特徵、擔保情况、損失程度等因素進行逐筆分類。
零售資産包括個人貸款、信用卡貸款以及小微企業債權等。其中,個人貸款、信用卡貸款、小微企業貸款可采取脫期法進行分類。
第九條 同一筆債權不得拆分分類,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條 商業銀行應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資産至少歸爲關注類: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操作性或技術性原因導致的短期逾期除外(7天內);
(二)未經商業銀行同意,擅自改變資金用途;
(三)通過借新還舊或通過其他債務融資方式償還,債券、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續貸業務除外;
(四)同一非零售債務人在本行或其他銀行的債務出現不良。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資産至少歸爲次級類: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過90天;
(二)金融資産已發生信用减值;
(三)債務人或金融資産的外部評級大幅下調,導致債務人的履約能力顯著下降;
(四)同一非零售債務人在所有銀行的債務中,逾期超過90天的債務已經超過20%。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資産至少歸爲可疑類: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過270天;
(二)債務人逃廢銀行債務;
(三)金融資産已發生信用减值,且預期信用損失占其賬面餘額50%以上。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資産歸爲損失類: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過360天;
(二)債務人已進入破産清算程序;
(三)金融資産已發生信用减值,且預期信用損失占其賬面餘額90%以上。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將不良資産上調至正常類或關注類時,應符合正常類或關注類定義,幷同時滿足下列要求:
(一)逾期的債權及相關費用已全部償付,幷至少在隨後連續兩個還款期或6個月內(按兩者孰長原則確定)正常償付;
(二)經評估認爲,債務人未來能够持續正常履行合同;
(三)債務人在本行已經沒有發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資産。
其中,個人貸款、信用卡貸款、小微企業貸款可按照脫期法要求對不良資産進行上調。
第十五條 因幷購導致償債主體發生變化的,幷購方和被幷購方相關金融資産風險分類在6個月內不得上調,其中的不良金融資産不納入第七條、第十(四)、第十一(四)等相關條款的指標計算。
6個月後,商業銀行應重新評估債務人風險狀况,幷對其全部債權進行風險分類。涉及不良資産上調爲正常類或關注類的,應滿足第十四條相關要求。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對投資的資産管理産品或資産證券化産品進行風險分類時,應穿透至基礎資産,按照基礎資産風險狀况進行風險分類。對于無法完全穿透至基礎資産的産品,應按照可穿透的基礎資産中風險分類最差的資産確定産品風險分類。
對于以零售資産、不良資産爲基礎資産的信貸資産證券化産品,分層的信貸資産證券化産品以及其他經銀保監會認可的産品,商業銀行應在綜合評估最終債務人風險狀况以及結構化産品特徵的基礎上,按照投資預計損益情况對産品進行風險分類。
第三章 重組資産風險分類
第十七條 重組資産是指因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爲促使債務人償還債務,商業銀行對債務合同作出有利于債務人調整的金融資産,或對債務人現有債務提供再融資,包括借新還舊、新增債務融資等。
對于現有合同賦予債務人自主改變條款或再融資的權利,債務人因財務困難行使該權利的,相關資産也屬重組資産。
第十八條 債務人財務困難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已經逾期;
(二)雖然本金、利息或收益尚未逾期,但債務人償債能力下降,預計現金流不足以履行合同,債務有可能逾期;
(三)債務人的債務已經被分爲不良;
(四)債務人無法在其他銀行以市場公允價格融資;
(五)債務人公開發行的證券存在退市風險,或處于退市過程中,或已經退市,且對債務人的履約能力産生顯著不利影響;
(六)商業銀行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合同調整包括以下情形:
(一)展期;
(二)寬限本息償還計劃;
(三)新增或延長寬限期;
(四)利息轉爲本金;
(五)降低利率,使債務人獲得比公允利率更優惠的利率;
(六)允許債務人减少本金、利息或相關費用的償付;
(七)釋放部分押品,或用質量較差的押品置換現有押品;
(八)置換;
(九)其他放鬆合同條款的措施。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對重組資産設置重組觀察期。觀察期自合同調整後約定的第一次還款日開始計算,應至少包含連續兩個還款期,幷不得低于1年。觀察期結束時,債務人已經解决財務困難幷在觀察期內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還款的,相關資産可不再被認定爲重組資産。
債務人在觀察期結束時未解决財務困難的,應重新計算觀察期。債務人在觀察期內沒有及時足額還款的,應從未履約時點開始,重新計算觀察期。
第二十一條 對于重組資産,商業銀行應準確判斷債務人財務困難的狀况,嚴格按照本辦法進行分類。重組前爲正常類或關注類的資産,以及對現有債務提供的再融資,重組後應至少歸爲關注類;觀察期內符合不良認定標準的應下調爲不良資産,幷重新計算觀察期;觀察期內認定爲不良資産後滿足第十四條要求的,可上調爲關注類。
重組前爲次級類、可疑類或損失類的,觀察期內滿足第十四條要求的,可上調爲關注類;觀察期內資産質量持續惡化的應進一步下調分類,幷重新計算觀察期。
第二十二條 重組觀察期內債務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還款,或雖足額還款但財務狀况未有好轉,再次重組的資産應至少歸爲次級類,幷重新計算觀察期。
第二十三條 債務人未發生財務困難情况下,商業銀行對債務合同作出調整的金融資産或再融資不屬重組資産。
第四章 風險分類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是金融資産風險分類的最低要求,商業銀行應根據實際情况完善分類制度,細化分類方法,但不得低于本辦法提出的標準和要求,且與本辦法的風險分類方法具有明確的對應和轉換關係。商業銀行制定或修訂金融資産風險分類制度後,應在30日內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健全金融資産風險分類管理的治理架構,明確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相關部門的風險分類職責。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對金融資産風險分類結果承擔最終責任,監督高級管理層履行風險分類職責。
第二十七條 高級管理層應制定金融資産風險分類制度,推進風險分類實施,確保分類結果真實有效,幷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第二十八條 金融資産風險分類管理制度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分類流程、職責分工、分類標準、分類方法、內部審計、風險監測、統計報告及信息披露等。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金融資産類別、交易對手類型、産品結構特徵、歷史違約情况等信息,結合本行資産組合特徵,明確各類金融資産的風險分類方法。分類方法一經確定,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完善金融資産風險分類流程,明確“初分、認定、審批”三級程序,加强各環節管理要求,建立有效的制衡機制,確保分類過程的獨立性,以及分類結果的準確性和客觀性。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至少每季度對全部金融資産進行一次風險分類。對于債務人財務狀况或影響債務償還的因素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及時調整風險分類。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至少每年對風險分類制度、程序和執行情况進行一次內部審計,審計結果應及時向董事會書面報告,幷報送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開發幷持續完善金融資産風險分類相關信息系統,滿足風險管理和審慎監管要求。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加强對金融資産風險的監測、分析和預警,動態監測風險分布和風險變化,深入分析風險來源及遷徙趨勢,及時根據風險狀况采取防範措施。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依據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及時披露金融資産風險分類方法、程序、結果,以及損失準備計提、損失核銷等信息。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持續加强金融資産風險分類檔案管理,確保分類資料信息準確、連續、完整。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規定對商業銀行金融資産風險分類進行監督檢查,幷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規定向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與金融資産風險分類有關的統計報表和分析報告。
商業銀行應于每年初30個工作日內向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上一年度金融資産風險分類管理情况。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向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及時報告有關金融資産風險分類的重大事項。
第四十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定期或不定期評估商業銀行金融資産風險分類管理狀况及效果。同時,將評估意見反饋商業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幷將評估結果作爲監管評級的重要參考。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違反風險分類監管要求的,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與商業銀行董事會、高級管理層進行審慎性會談;
(二)印發監管意見書,內容包括商業銀行金融資産風險分類管理存在的問題、限期整改意見和擬采取的糾正措施等;
(三)要求商業銀行加强金融資産風險分類管理,制訂切實可行的整改計劃,幷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備案;
(四)根據違規程度提高其撥備和監管資本要求;
(五)責令商業銀行采取有效措施緩釋金融資産風險。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監管要求的,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除采取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采取監管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對于已實施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商業銀行,應明確風險分類標準和內評體系違約定義之間的穩定對應關係。
第四十四條 商業銀行可按照相關規定對信用卡貸款及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續貸類業務確定其風險分類。
銀保監會對金融資産風險分類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國家開發銀行及政策性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和外國銀行分行、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監管的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參照本辦法執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銀保監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條 商業銀行自2023年7月1日起新發生的業務應按本辦法要求進行分類。對于2023年7月1日前發生的業務,商業銀行應制訂重新分類計劃,幷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計劃、分步驟對所有存量業務全部按本辦法要求進行重新分類。鼓勵有條件的商業銀行提前完成存量業務的重新分類。過渡期內,尚未按照本辦法重新分類的存量業務,按照《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相關規定進行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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