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个省域《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实施意见》出台
创新碳金融信贷产品、扩大绿色债券规模、引导和撬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应对气候变化领域——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等8部门近日印发该省《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实施意见》。记者2月14日从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到,这是全国首个省域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鼓励金融机构对纳入省减污降碳协同试点的区域、园区、企业、项目等主体重点给予授信支持,引导省级以上金融机构对接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区的融资需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机构及资本探索开发碳期货、碳期权及碳配额质押融资等碳排放权相关的金融衍生产品和服务。创新基于企业碳信息的“碳效贷”“低碳贷”“减碳贷”“气候贷”等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碳保险等绿色保险产品。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向传统高碳工业企业的节能减排和减碳项目提供信贷服务,合理控制“高碳低效”领域贷款,助力企业绿色低碳转型。
此外,浙江将引导民间投资与外部资金进入气候投融资领域。在省域内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对省产业基金支持、以PPP模式操作的绿色低碳项目,支持其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
全国首个!浙江发布这项实施意见保卫地球
2月13日,从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到,浙江省多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实施意见》(后简称“实施意见”),发挥投融资对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支撑作用,助力绿色低碳发展。
这也是全国首个省域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高温干旱、寒潮冰冻等极端气候现象越来越频繁,主流观点认为,这与人类活动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密切相关。
作为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意见的支持范围包括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两个方面,比如控制工业、农业、废弃物处理等非能源活动温室气体排放,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并优化能源结构,增加森林、湿地、海洋等碳汇,以及提高农业、水资源、气象等重点领域的适应能力等。
当前,生态环境部门正协同推进污染治理和碳减排,同步实现生态扩绿和经济增长。
浙江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1年8月发布《浙江省关于开展低(零)碳试点建设的指导意见》,组织开展多领域、多层级、多样化省级低(零)碳试点建设;浙江省还于2022年9月获批为全国首个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区。
这次实施意见鼓励金融机构对纳入试点的区域、园区、企业等主体重点给予授信支持,同时引导省级以上金融机构对接全省创新区的融资需求。在试点之外,不少传统工业企业正在推进节能降碳项目,实施意见也鼓励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信贷服务,并合理控制其在“高碳低效”领域贷款。
此外,浙江将引导民间投资与外部资金进入气候投融资领域。
在省域内,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对省产业基金支持的、以PPP模式操作的绿色低碳项目,支持其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目前,丽水市已成功入选全国首批气候投融资试点,正引导和促进更多资金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
国际层面,浙江要优化绿色低碳项目(企业)的跨境投融资业务,引导国际相关援助资金、外国优惠贷款支持节能、可再生能源利用、林业碳汇等项目建设。
在资金基础上,市场机制是促进环境要素合理配置的有效手段,浙江将积极探索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市场建设,推进丽水、嘉兴、安吉、椒江区大陈岛等地自愿减排交易试点,通过开发企业和公众的碳普惠减排量项目,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应对气候变化。
同时,浙江鼓励金融机构和政府投资平台设立相关分支机构或业务板块,支持机构和资本探索绿色保险、碳期货、气候债券等衍生产品,创新气候投融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
浙江省率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减污降碳协同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助力浙江省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区建设,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与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联合,在全国率先印发了《关于金融支持减污降碳协同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进一步明确金融如何在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区建设中发挥支持作用。
《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支持减污降碳协同的总体要求,对水、大气、固废、温室气体等多领域统筹,坚持法治化、市场化和商业可持续原则,综合运用信贷、债券、基金、保险等金融工具,提升金融服务的适配性、普惠性。
《指导意见》规定了金融支持减污降碳协同的范围,包括大气污染防治协同控制、水环境治理协同控制、固废污染防治协同控制及生态保护修复和扩容增汇。
《指导意见》提出了金融支持减污降碳协同的主要政策举措,包括加大绿色信贷投放、支持发行绿色债券、设立绿色发展基金、创新环境权益类金融产品及建立减污降碳协同项目库等五方面内容。
此外,《指导意见》还从加强部门联动、注重风险防控、制定标准体系、加强宣传推广等几方面,针对性地提出了保障措施,确保金融支持减污降碳协同建设发挥实效。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助力浙江省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区建设,更好发挥金融对减污降碳协同的支持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统筹水、大气、固废、温室气体等多领域减污降碳协同要求,坚持法治化、市场化和商业可持续原则,发挥多部门政策合力,综合运用信贷、债券、基金、保险等金融工具,持续加大对减污降碳协同领域的金融支持,着力构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多元激励机制,提升金融服务适配性、普惠性。
二、定义和支持范围
减污降碳协同是指通过采取能源替代、工艺改进、节能提效、资源化利用、综合治理等方式方法,实现大气、水和固体废物等多种污染物与温室气体的协同减排,显著提升环境治理绩效。支持范围:
(一)大气污染防治协同控制。包括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和产品替代、工业园区大气污染治理与节能降碳、工业企业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替代等。
(二)水环境治理协同控制。包括污水处理设施与配套管网建设改造、工业园区水污染治理与节能降碳、污水再生及资源化利用、工矿企业和医疗机构水污染治理等。
(三)固废污染防治协同控制。包括城乡生活垃圾收集与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收集与处理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等。
(四)生态保护修复和扩容增汇。包括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及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
三、主要政策举措
(一)加大绿色信贷投放。聚焦对大气、水、固废等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具有协同治理功能,或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项目,各金融机构积极出台专项信贷政策,满足减污降碳协同领域信贷需求,对纳入浙江省减污降碳协同项目库的项目,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二)支持发行绿色债券。各金融机构要做好绿色债券需求摸排和项目储备,推动完善绿色债券第三方评估和评级标准,充分运用债券融资支持工具,通过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担保增信、交易型增信等多种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降低发债难度和成本,提高市场主体认购意愿。加大绿色债券、转型债券发行力度,支持减污降碳协同项目建设。
(三)设立绿色发展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区域性绿色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和国际资本设立各类民间绿色投资基金,支持地方减污降碳工作。政府出资的绿色发展基金要在确保执行国家绿色发展战略及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投资管理。
(四)创新环境权益类金融产品。衔接国家和区域的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和自愿减排市场机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稳妥有序发展环境权益相关的期货、债券等金融衍生产品和抵质押等融资工具,帮助盘活企业环境权益资产。
(五)建立减污降碳协同项目库。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减污降碳协同标杆性项目申报,筛选一批必要性强、基础好、绩效显著的减污降碳协同标杆项目,在此基础上建立浙江省减污降碳协同项目库,定期向金融机构推送项目清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联动。人民银行、地方金融、银保监、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政策协同,实现省、市、县三级联动,形成多部门工作合力,切实加大对减污降碳协同工作的金融支持。
(二)注重风险防控。各金融机构要落实业务发展和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加强贷前、贷中、贷后审核,在落实风险防控要求的前提下适当简化流程,优化贷款“三查”方式方法,守住风险底线。
(三)制定标准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制定多层级、多维度的减污降碳协同项目评价标准体系,并有效嵌入相关地方金融规范,探索建立差异化的减污降碳协同项目金融支持标准。
(四)加强宣传推广。各单位要及时总结提炼金融支持减污降碳协同的典型经验、创新模式和优秀案例,积极宣传推广业绩突出的金融机构及标杆企业项目,推动形成减污降碳协同的广泛共识。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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