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颁布转让资产新税务法令
摘要:
根据CITA第8ba至8bd条和第35条规定的转让定价反错配规则,在境外交易对手未相应向上调增的情况下,禁止单边下调整转让定价。CITA第8bd条第1款特别规定避免在特定情况下由于税收管辖区之间的定价差异,而造成双重不征税。
根据立法内容,在特定情况下,如,当免税实体或位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管辖区的实体向荷兰企业纳税人以出资或分配形式转让资产时(即使各税收管辖区对该资产的定价没有差异),CITA第8bd条第1款也可以适用。
2023年1月24日,荷兰财政部国务秘书颁布一项法令,明确了CITA第8bd条第1款在向荷兰企业纳税人以出资或分配形式转让资产等交易中的适用和范围。
详细讨论:
CITA第8bd条第1款的适用具有如下效果,当荷兰企业纳税人通过关联实体的资本出资获得资产,该关联实体主观上免于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位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管辖区内,则荷兰公司纳税人必须根据法律字面含义,出于荷兰税务目的,将取得的资产记录为零。
新颁布的法令明确了在那种情况下CITA第8bd条第1款的适用和范围。财政部国务秘书认为上述适用和范围并不适当,并明确表示,荷兰税务稽查员应按照下述方法判断是否适用CITA第8bd条第1款:
当荷兰企业纳税人通过关联实体的资本出资获得资产,该关联实体主观上免于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位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管辖区内,如果该资本出资的法律形式,和在转让方与荷兰纳税人的年度财报中,均以公允市价确认该资本出资,则不适用CITA第8bd条第1款。此外,根据法令,该财务报表应按照荷兰法律(《民法典》第2卷第9篇)或类似的外国法规编制。
上述方法同样适用于通过利润分配、实收资本返还、清算分配或类似法律行为向荷兰企业纳税人转让资产的情况。
如欲获得本税务通讯的额外信息,
请联系下列人员:
Ernst & Young Belastingadviseurs LLP 安永荷兰 阿姆斯特丹
邓依雯 Yee Man Tang
yee.man.tang@nl.ey.com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欧洲税务中心 上海
吴青伦 Moya Wu
moya.wu@cn.ey.com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欧洲税务中心 北京
王静文 Stephanie Wong
stephanie-cm.wong@cn.ey.com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
蔡伟年 Andrew Choy
andrew.choy@cn.ey.com
郝进军 Julie Hao
julie.hao@cn.ey.com
孙俊霞 Jessia Sun
jessia.sun@cn.ey.com
张学渊 Xueyuan Zhang
xueyuan.zhang@cn.ey.com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
吕晨 Jesse Lv
jesse.lv@cn.ey.com
侯洁琼 Judy Hou
judy.hou@cn.ey.com
张顺源 Soon Yen Chong
soonyen.chong@cn.ey.com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
麦浩声 Ho-Sing Mak
ho-sing.mak@cn.ey.com
安永税务及咨询有限公司 香港
余玉茵 Jo An Yee
jo-an.yee@hk.ey.com
请先 登录后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