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頒布轉讓資產新稅務法令
摘要:
根據CITA第8ba至8bd條和第35條規定的轉讓定價反錯配規則,在境外交易對手未相應向上調增的情況下,禁止單邊下調整轉讓定價。CITA第8bd條第1款特別規定避免在特定情況下由於稅收管轄區之間的定價差異,而造成雙重不征稅。
根據立法內容,在特定情況下,如,當免稅實體或位於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管轄區的實體向荷蘭企業納稅人以出資或分配形式轉讓資產時(即使各稅收管轄區對該資產的定價沒有差異),CITA第8bd條第1款也可以適用。
2023年1月24日,荷蘭財政部國務秘書頒布一項法令,明確了CITA第8bd條第1款在向荷蘭企業納稅人以出資或分配形式轉讓資產等交易中的適用和範圍。
詳細討論:
CITA第8bd條第1款的適用具有如下效果,當荷蘭企業納稅人通過關聯實體的資本出資獲得資產,該關聯實體主觀上免於繳納企業所得稅或位於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管轄區內,則荷蘭公司納稅人必須根據法律字面含義,出於荷蘭稅務目的,將取得的資產記錄為零。
新頒布的法令明確了在那種情況下CITA第8bd條第1款的適用和範圍。財政部國務秘書認為上述適用和範圍並不適當,並明確表示,荷蘭稅務稽查員應按照下述方法判斷是否適用CITA第8bd條第1款:
當荷蘭企業納稅人通過關聯實體的資本出資獲得資產,該關聯實體主觀上免於繳納企業所得稅,或位於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管轄區內,如果該資本出資的法律形式,和在轉讓方與荷蘭納稅人的年度財報中,均以公允市價確認該資本出資,則不適用CITA第8bd條第1款。此外,根據法令,該財務報表應按照荷蘭法律(《民法典》第2卷第9篇)或類似的外國法規編制。
上述方法同樣適用於通過利潤分配、實收資本返還、清算分配或類似法律行為向荷蘭企業納稅人轉讓資產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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