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獎1億!上海發佈《上海市創新型企業總部認定和獎勵管理辦法》
為加快推動上海創新型經濟發展,支持各類高成長性企業和研發機構升級打造創新型企業總部,培育壯大更多高能級創新主體,為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提供支撐,上海市發改委等四部門聯合發佈《上海市創新型企業總部認定和獎勵管理辦法》(滬發改規範〔2023〕3號)。
上海市創新型企業總部認定和獎勵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動上海創新型經濟發展,鼓勵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企業技術中心等各類創新主體進一步提高能級,加快打造複合型企業總部,為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提供支撐,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新型企業總部,是指聚焦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領域,在本地自主擁有國內外影響力產品或服務的核心知識產權,整體技術水準和創新能力居於行業領先地位,在市場競爭中具有重要優勢和高成長發展能力,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貢獻度或具有龍頭帶動作用,對其跨地區分支機構(或業務)具有控制權或行使管理權的行業領軍企業。
第三條 重點支持符合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產品和服務指導目錄》和《上海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先導產業發展“十四五”規劃》明確的重點領域,以及《數字經濟及其核心產業統計分類(2021)》規定的數字經濟核心產業範圍,在我市註冊設立的工業企業或服務業企業。有關重點支持領域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二章 組織與認定
第四條 市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戰新辦”)牽頭負責我市創新型企業總部的認定和管理,協調各有關單位做好對創新型企業總部的支持保障工作。
市發展改革、經濟資訊化、科技、財政、商務、教育、出入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金融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對創新型企業總部的支持保障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指定區內相關主管部門牽頭做好創新型企業總部的初審轉報與資金配套等保障工作。
第五條 申請認定創新型企業總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我市註冊的工業企業或服務業企業;資產總額達到2億元或市值達到20億元,年度銷售收入超過1億元或最近三年銷售收入平均複合增長率達到20%以上;在滬具有研發、銷售、結算等複合型總部功能,除本市外擁有兩個(含)以上分支機構或對外投資的企業。
(二)主要產品或服務屬於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產品和服務指導目錄》和相關規劃重點領域,以及《數字經濟及其核心產業統計分類(2021)》核心產業範圍。
(三)年度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比例在5%以上(軟體和資訊服務、積體電路設計、生物醫藥研發外包等服務業企業為10%以上),或年度研發費用總額超過5000萬元,其中,在境內發生的研發費用占全部研發費用的比例不低於60%;年度研發人員占從業人員比例達到10%以上(軟體和資訊服務、積體電路設計、生物醫藥研發外包等服務業企業為20%以上),或年度研發人員總數達到100人以上。
(四)在滬擁有主要產品或服務的核心知識產權,包括發明專利、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軟體著作權等15項以上,或創新藥、具有較高技術含量的改良型新藥、創新二類或三類醫療器械的產品註冊證書等。
(五)已獲得以下認定之一並仍在有效期之內的優先: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國家和上海市企業技術中心、技術創新示範企業、上海市專利工作示範企業。
(六)部分指標未達到但總體符合以上基本條件,對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或具有突出行業影響力和帶動作用的企業,經市政府同意後可作為特殊情況研究納入。
第六條 申請認定創新型企業總部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原件加蓋公章),申請書內容包括企業基本資訊,包括本企業和所投資企業情況,資產、營收、納稅及員工人數情況;
(二)企業上年度審計報告和納稅證明(影本加蓋公章);
(三)本企業和所投資企業營業執照等相關材料(影本加蓋公章);
(四)發明專利、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軟體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檔,藥品、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書等創新成果檔(影本加蓋公章);
(五)其他需要說明或者證明的材料。
第七條 創新型企業總部的認定,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企業向註冊所在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二)區主管部門在申報材料齊全後10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並將初審意見由各區政府報送市戰新辦。
(三)市發展改革委按照認定條件定期組織對相關申請進行綜合評估,會同市經濟資訊化委、市科委、市財政局,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擇優提出認定建議,提交市戰新辦會議審議後,報市政府審定。
(四)獲得認定的企業由市戰新辦批復,統一命名為“上海市創新型企業總部”。
第三章 支持與獎勵
第八條 對於符合以下相關條件的創新型企業總部,按照規定可以申請資助和獎勵:
(一)對2022年1月1日以後在我市註冊或遷入我市,新設法人實體企業的實繳註冊資本超過1億元的創新型企業總部,擇優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開辦資助。
(二)對符合本條第(一)項條件的創新型企業總部,以不超過1000平方米辦公面積、每平方米每天不超過8元的標準,按租金的30%,由相關區給予三年資助;自建辦公用房的按上述標準分年度給予資助。
(三)創新型企業總部自2022年1月1日以來年銷售收入首次達到5億元、10億元、15億元,並對所在區域新增綜合貢獻不低於1000萬元的,分別給予5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獎勵。
上述第(一)(三)項由市、區兩級財政按40%、60%分級承擔,第(二)項由相關區財政全額承擔,市級資金在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已享受其他市級總部相關政策的不再重複獎勵。
上述獎勵的市級部分由符合條件的創新型企業總部向註冊所在區提出申請,經區主管部門審核後由各區政府報送市戰新辦。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及相關單位組織評估並提出擬支持建議,經市戰新辦會議審議後報市政府審定。
第九條 對創新型企業總部在創新產品零部件、原材料、基礎軟體等方面自主研發取得重大突破並實現實際產出的重大專案,符合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資金支持條件的,按有關規定給予30%比例支持,支持金額原則上不高於1億元。
第十條 支持創新型企業總部申報相關產業優惠利率中長期信貸專項貼息。鼓勵符合條件的創新型企業總部設立相關基金並申報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市天使投資引導基金支持。鼓勵金融機構為創新型企業總部出臺專門金融產品和服務。
第十一條 鼓勵創新型企業總部與高校設立各類創新聯合體,按照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基礎研究投入實施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支持創新型企業總部創建市級工程研究中心,按照有關規定擇優掛牌支持,該中心納入所在區日常管理但不占相關區當年申報名額。
第十二條 支持創新型企業總部創建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對符合知識產權專項資金支持條件的,給予不超過80萬元資助。支持創新型企業總部開展專利導航,按照有關規定給予50%比例支持,每項支持金額不超過30萬元。
第四章 服務與便利
第十三條 對獲得認定的創新型企業總部,推薦納入當年非上海生源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進滬就業重點扶持用人單位名單、人才引進重點機構名單,將該企業核心骨幹人才和青年人才納入市區兩級人才公寓重點保障範圍,並對該企業符合條件的重點高層次人才實施差異化購房政策。
第十四條 對獲得認定的創新型企業總部,將其納入我市科創職業清單;對於企業聘雇並擔保的外籍行業高級專業人才,簽發長期工作類居留許可,工作滿三年後,經企業推薦可以申請在華永久居留。支持將符合條件的創新型企業總部及其進口研發用物品納入我市生物醫藥企業(研發機構)和進口研發用物品“白名單”以及張江科學城入境特殊物品試點單位“白名單”,享受相關便利化支持。
第十五條 對符合市重大工程標準的創新型企業總部產業化專案,優先納入市重大工程專案清單予以推進。
第十六條 將符合條件的創新型企業總部相關產品,優先納入我市創新產品推薦目錄,享受政府首購等政策;鼓勵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採用納入國家和我市重點目錄的創新型企業總部有關創新產品。
第十七條 鼓勵符合條件的生物醫藥創新型企業總部相關產品申報創新,對於納入創新通道的產品,相關部門依職責按照“提前介入、專人負責、研審聯動、全程指導”加大服務指導力度。
第十八條 支持將創新型企業總部納入我市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告知承諾審批制實施範圍,實現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快速確認。支持上海技術交易所、國家技術轉移東部中心等交易場所和區域轉化中心,為創新型企業總部提供本市及長三角創新資源協同、需求對接、技術交易等科技服務。
第十九條 支持對企業在名稱登記、辦理流程方面加強服務,並開展市場登記“全程網辦”,為申領、應用電子營業執照和電子印章提供便利。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條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建立不定期檢查機制,對已認定的創新型企業總部進行動態評估,對存在問題的企業提出整改意見並責令限期改正,對不再滿足認定條件的企業,經市戰新辦會議同意後,及時取消其相關資格。
第二十一條 已獲得認定的創新型企業總部,應在每年12月底前將本企業運行情況報市發展改革委和區主管部門。企業發生更名、分立、合併、重組以及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應在兩個月內向區主管部門報告,由區主管部門報市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條 對於已獲得認定的創新型企業總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認定資格並收回相關資金:
(一)申報認定或申請有關資助和獎勵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
(二)發生重大安全、重大品質事故或有嚴重失信行為;
(三)未按期報告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報送企業運行情況。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各區、各相關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出臺配套政策或實施細則。臨港新片區創新型企業總部認定申請由臨港新片區管委會負責初審轉報,資助獎勵資金管道參照臨港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資助獎勵資金管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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