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实体经济再加力,交易商协会“常发行计划” 试点优化扩容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交易商协会持续完善以注册制为核心的市场自律管理模式,积极推动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信息披露分层分类管理,于24日发布关于优化“常发行计划”(FIP)试点机制的通知,扩大试点企业范围,切实增强信息披露的便利性和普惠性。
本次优化一方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普惠金融、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决策部署,借鉴成熟市场实践,取消总资产、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不再要求发行人市场认可度高、行业地位显著,推动不同行业、资质、规模的高频发行人享受“常发行计划”制度便利,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需求。另一方面,强调发行人合规性要求,秉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原则,突出对守规披露发行人的鼓励,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发行人不得适用“常发行计划”,助推银行间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常发行计划”试点是交易商协会为便利企业融资、优化注册发行服务、推进信息披露分层分类管理的积极探索和创新。自2022年4月试点推出以来,“常发行计划”大幅度减少发行人重复信息披露,助力投资人提升阅读便利,强化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归位尽职,提高注册发行工作质量,广大市场成员积极欢迎,呼吁扩容试点需求强烈。
截至2023年2月20日,“常发行计划”已累计支持41家企业采用“常发行计划”模式成功发行260只债务融资工具合计3036亿元,试点企业包括央企、地方国企、民企等各类型企业(见附表),覆盖品种包括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本次优化扩容举措推出后,更多企业有望通过该机制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便利和注册发行效率。
下一步,交易商协会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债券市场发展相关决策部署,在人民银行正确指导下,持续优化信息披露分层分类管理机制,不断完善银行间市场自律管理框架,加快构建多层次债券市场体系,更好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
序号 | 企业名称 |
1 |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
2 | 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
3 | 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4 | 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 |
5 | 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6 |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7 |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8 |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9 | 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0 | 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1 | 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2 | 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3 | 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4 | 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5 | 绍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6 | 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
17 |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18 | 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9 | 泰兴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20 |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
21 | 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2 | 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23 | 国家能源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24 | 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25 | 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6 | 广西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27 |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8 | 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
29 | 昆山国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0 | 西安高新控股有限公司 |
31 | 中电海康集团有限公司 |
32 | 河南航空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3 | 江西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4 |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
35 |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36 |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37 |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38 | 郑州航空港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9 | 华润股份有限公司 |
40 | 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41 | 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
关于优化“常发行计划”(FIP)试点注册发行工作的通知
各市场成员: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发展多层次债券市场的政策精神,丰富多层次债券市
场制度体系,构建信息披露分层分类管理模式,提升多次发行人注册发行便利,现就优化“常发行计划”( Frequent Issuer Program,FIP)试点工作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常发行计划”试点范围
试行“常发行计划”的境内企业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公司治理完善。
(二)注册发行信息披露成熟:最近 24 个月内1,累计发行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不少于 3 期(含 3 期)2。
(三)依法合规:在年报有效期内(通常为一年),企业无信息披露违规被交易商协会处以自律处分、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二、建立能进能退的动态调整机制
(一)使用“常发行计划”的境内企业在更新年报后,可自主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常发行计划”。
(二)使用“常发行计划”的企业出现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情形的,暂停使用至相关违规事项处置完结。
1 注册阶段以受理日计算,发行阶段以发行起息日计算,下同。
2 发行期数仅统计公司本部,不含并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含企业资产支持证券。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试行“常发行计划”(FIP)的通知》第二条同时废止。
联系人:市场创新部 叶欣怡 010-66538074
注册办公室 侯晓霞 010-66538375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3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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