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實體經濟再加力,交易商協會“常發行計畫” 試點優化擴容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債券市場高質量發展,交易商協會持續完善以註冊制為核心的市場自律管理模式,積極推動債務融資工具市場資訊披露分層分類管理,於24日發佈關於優化“常發行計畫”(FIP)試點機制的通知,擴大試點企業範圍,切實增強資訊披露的便利性和普惠性。
本次優化一方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發展普惠金融、優化營商環境、服務實體經濟決策部署,借鑒成熟市場實踐,取消總資產、資產負債率等財務指標,不再要求發行人市場認可度高、行業地位顯著,推動不同行業、資質、規模的高頻發行人享受“常發行計畫”制度便利,更好服務實體經濟需求。另一方面,強調發行人合規性要求,秉持規範與發展並重原則,突出對守規披露發行人的鼓勵,因資訊披露違法違規的發行人不得適用“常發行計畫”,助推銀行間債券市場高質量發展。
“常發行計畫”試點是交易商協會為便利企業融資、優化註冊發行服務、推進資訊披露分層分類管理的積極探索和創新。自2022年4月試點推出以來,“常發行計畫”大幅度減少發行人重複資訊披露,助力投資人提升閱讀便利,強化發行人和仲介機構歸位盡職,提高註冊發行工作品質,廣大市場成員積極歡迎,呼籲擴容試點需求強烈。
截至2023年2月20日,“常發行計畫”已累計支持41家企業採用“常發行計畫”模式成功發行260只債務融資工具合計3036億元,試點企業包括央企、地方國企、民企等各類型企業(見附表),覆蓋品種包括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定向債務融資工具。本次優化擴容舉措推出後,更多企業有望通過該機制進一步提升資訊披露便利和註冊發行效率。
下一步,交易商協會將繼續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債券市場發展相關決策部署,在人民銀行正確指導下,持續優化資訊披露分層分類管理機制,不斷完善銀行間市場自律管理框架,加快構建多層次債券市場體系,更好發揮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積極作用。
序號 | 企業名稱 |
1 | 江蘇寧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
2 | 晉能控股煤業集團有限公司 |
3 | 無錫產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 |
4 | 江蘇省國信集團有限公司 |
5 | 遠東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
6 | 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7 |
平安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
8 | 陝西煤業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
9 | 武漢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
10 | 陝西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
11 | 廈門國貿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
12 | 福建省投資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
13 | 紅獅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
14 |
雲天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
15 |
紹興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
16 |
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 |
17 |
深圳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
18 |
河北建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
19 | 泰興市城市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 |
20 |
中國東方航空集團有限公司 |
21 |
山西焦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
22 |
廣西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
23 |
國家能源集團資本控股有限公司 |
24 |
海通恒信國際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25 |
深圳高速公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26 |
廣西旅遊發展集團有限公司 |
27 |
廣東電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28 |
浙江省國際貿易集團有限公司 |
29 |
昆山國創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
30 |
西安高新控股有限公司 |
31 |
中電海康集團有限公司 |
32 |
河南航空港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
33 |
江西省水利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
34 |
北京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 |
35 |
山西潞安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
36 |
淮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
37 |
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 |
38 |
鄭州航空港興港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
39 | 華潤股份有限公司 |
40 |
晉能控股山西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41 |
廣西北部灣國際港務集團有限公司 |
關於優化“常發行計畫”(FIP)試點註冊發行工作的通知
各市場成員: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發展多層次債券市場的政策精神,豐富多層次債券市
場制度體系,構建資訊披露分層分類管理模式,提升多次發行人註冊發行便利,現就優化“常發行計畫”( Frequent Issuer Program,FIP)試點工作機制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擴大“常發行計畫”試點範圍
試行“常發行計畫”的境內企業應滿足下列條件:
(一)生產經營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產業政策,公司治理完善。
(二)註冊發行資訊披露成熟:最近 24 個月內1,累計發行
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不少於 3 期(含 3 期)2。
(三)依法合規:在年報有效期內(通常為一年),企業無資訊披露違規被交易商協會處以自律處分、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處罰。
二、建立能進能退的動態調整機制
(一)使用“常發行計畫”的境內企業在更新年報後,可自主選擇是否繼續使用“常發行計畫”。
(二)使用“常發行計畫”的企業出現本通知第一條第三項情形的,暫停使用至相關違規事項處置完結。
1 註冊階段以受理日計算,發行階段以發行起息日計算,下同。
2 發行期數僅統計公司本部,不含並表範圍內子公司,不含企業資產支持證券。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關於試行“常發行計畫”(FIP)的通知》第二條同時廢止。
聯繫人:市場創新部 葉欣怡 010-66538074
註冊辦公室 侯曉霞 010-66538375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2023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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