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管總局與銀保監會有何不同?
重磅改革
3月7日,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公佈,其中變動最大的當屬金融監管體制,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和國家發改委都有涉及。央行大區行和縣級支行將走進歷史。
撤銷銀保監會,在銀保監會基礎上組建國家金融監管總局,這意味著,具有20年曆史的銀監會也成為過去式。
根據目前披露的改革方案,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的職能比銀保監會有了一定程度的增加。
那麼,新組建的國家金融監管總局,與銀保監會有什麼不同?
一是將原銀保監會所不具有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納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
二是建立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過去分別由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承擔的消費者保護職能,統一劃歸國家金融監管總局;
三是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是國家公務員編制,而原銀保監會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
同時,證監會的機構也有相應調整,分出去了投資者保護職能,接收了發改委的公司(企業)債券發行審核工作,也變成了國務院直屬機構。
央行的改革力度也比較大,首先是大區行體制取消,按省設立分行;其次是取消縣支行;第三是將消費者保護、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劃歸金融監管總局。
同時,地方金融監管體制也有重大變化,地方政府設立的金融工作局、金融辦公室等也會成立歷史。
在這次改革中,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也有大動作。具體可能會涉及到財政部和中投公司。
雖然成立了國家金融監管總局,但作為金融業重要組成部分的證券業,仍歸證監會監管。
銀保監會將成為歷史
根據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議案,組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統一負責除證券業之外的金融業監管,強化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統籌負責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加強風險管理和防範處置,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基礎上組建,將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的日常監管職責、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責,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投資者保護職責劃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金融控股原來歸人民銀行監管,現在移交給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這意味著,不管是以金融主體發起的金融控股,還是以其他非金融主體發起的金融控股公司,都納入到一個機構來進行監管,有助於實現監管行為的統一,避免監管套利。
統一保護金融消費者
這次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一大亮點是建立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
實際上,在今年的兩會上,就有代表委員就建立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建言獻策。兩位人大代表——央行瀋陽大區行行長付喜國、央行上海分行行長金鵬輝都對此提出了建議。
金鵬輝在提案中表示,制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統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監管標準,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作為防風險、促民生的有力抓手,進一步推動金融高質量發展。
他認為,構建全面覆蓋、權威統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體系,加強行為監管,為金融經營主體開展經營行為設置“紅綠燈”。進一步明確金融管理部門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職責許可權,在堅持中央對金融業管理主導地位的原則下,明晰界定中央與地方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責。
央行大區行成為歷史
具有20餘年歷史的央行大區行體制,這次改革中也成為過去式。
根據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議案,統籌推進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改革。撤銷中國人民銀行大區分行及分行營業管理部、總行直屬營業管理部和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在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省級分行,在深圳、大連、寧波、青島、廈門設立計畫單列市分行。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分行保留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牌子,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與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合署辦公。
今後將不再保留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相關職能上收至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對邊境或外貿結售匯業務量大的地區,可根據工作需要,採取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派出機構方式履行相關管理服務職能。
這意味著,人民銀行縣支行作為最後一層級分支機構,隨著資訊科技發展,已經完成歷史使命,光榮退出歷史舞臺。
根據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議案,深化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地方派出機構為主的地方金融監管體制,統籌優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地方派出機構設置和力量配備。地方政府設立的金融監管機構專司監管職責,不再加掛金融工作局、金融辦公室等牌子。
這次改革中,金融監管部門和人員的性質也將出現變化,金融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將統一規範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均使用行政編制,工作人員納入國家公務員統一規範管理,執行國家公務員工資待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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