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港澳大灣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
發展重點
- ♦ 建設香港作為亞太區主要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支持香港成為促成交易及解決「一帶一路」建設專案投資和商業爭議的服務中心。
- ♦ 加強粵港澳司法及法律交流與協作,推動建立共商、共建、共用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為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司法及法律服務和保障。完善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國際仲裁中心,支持粵港澳仲裁及調解機構交流合作,為粵港澳經濟貿易提供仲裁及調解服務。
- ♦ 推動在CEPA下對香港的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實行特別開放措施。發揮香港在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方面的國際化專業服務優勢,擴展和優化國際服務網絡,為企業提供諮詢和資訊支持。
- ♦ 加強法律服務業發展,鼓勵支持法律服務機構為「一帶一路」建設和內地企業走出去提供服務,深化粵港澳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試點,研究港澳律師在珠三角九市執業資質和業務範圍問題,構建多元化爭議解決機制,聯動香港打造國際法律服務中心和國際商事爭議解決中心。
- ♦ 創新及科技是粵港澳大灣區的重點之一。在這前題下,推動通過非訴訟爭議解決方式(包括仲裁、調解、協商等)處理知識產權糾紛。充分發揮香港在知識產權保護及相關專業服務等方面的優勢。
國際法律與爭議解決服務
支持香港發揮亞太區主要國際法律和爭議解決服務中心優勢
打造香港成為解決“一帶一路”專案投資和商業爭議的中立地點
鼓勵廣東企業利用由
香港專業人才提供的
優質國際法律
及爭議解決服務
支持香港仲裁及
調節機構和專業人士
依法在大灣區提供
仲裁及調解服務
推行大灣區及跨境交易均可利用香港國際法律服務草擬合同及完成交易
選擇香港法律作為適用法
選擇香港作為解決爭議的中立地點
擴大香港法律服務提供者的業務範圍
♦ 香港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穩健的法治基礎。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為依歸,並由成文法作補充。多年來,律政司致力鞏固香港作為亞太區主要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地位。
- ♦ 律政司與不同國際組織,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等,合作舉辦不同活動,推廣香港作為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
- ♦ 香港會繼續善用「一國」和「兩制」的雙重優勢,建立以「促成交易,解決爭議」為本的專業法律服務平臺。律政司會為亞洲和其他地方的法官、法律執業者和政府官員,提供有關國際法律、司法技能和爭議解決方面的培訓。
- ♦ 律政司亦積極支持及鼓勵業界籌建網上爭議解決平臺eBRAM (electronic Business Related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以提供高效、具成本效益及安全的平臺解決各類爭議,包括「一帶一路」倡議下的商業及投資糾紛和跨境爭議;亦支持建立智能合約平臺,令企業可以利用該平臺完成跨境交易。
- ♦ 《紐約公約》適用於香港,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決,獲超過150個締約國執行。
- ♦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所設的名冊及名單包括各類仲裁員。這些富經驗的仲裁員來自不同的國家或地區,接受專業培訓的司法管轄區及執業範疇各異,能夠提供高質素的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
- ♦ 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及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在香港均設立辦事處或仲裁中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與香港和解中心在香港成立「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為內地和香港提供解決跨境商業爭議的平臺。
- ♦ 立法會於2017年通過兩項關於仲裁和調解法例的修訂,鼓勵各方利用仲裁和調解便捷有效地解決爭議。
- ♦ 鼓勵通過道歉,以和睦方式排解爭端的《道歉法例》於2017年年底生效,使香港成為亞洲首個制訂道歉法例的司法管轄區。
- ♦ 特區政府與國家商務部於2017年6月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框架下簽署《投資協議》,設立「投資爭端調解機制」,鼓勵內地投資者以香港調解服務解決因《投資協議》所產生的跨境投資爭端。香港投資者亦可委任內地指定調解機構及調解員,協助解決同類爭端。此調解機制有利推動更廣泛使用調解解決跨境爭議。雙方認可的調解機構及調解員名單已於2018年12月公佈。各自適用於香港和內地指定調解機構的調解規則亦已於2018年12月公佈並實施。
- ♦ 隨著CEPA投資爭端調解機制的建立,律政司致力使香港成為國際投資法及國際投資爭端調解技巧培訓基地,為亞洲區建構處理國際投資爭端的調解員團隊。律政司與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及亞洲國際法律研究院於2018年10月合辦了亞洲首個投資法暨國家投資爭端調解員培訓課程。參加者包括內地、東南亞國家聯盟成員國、中東、非洲、南美和香港的政府官員、以及本地和海外的法律及調解從業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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