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商務部聯合中央編辦、外交部、發展改革委等16部門印發《關於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 推動邊(跨)境經濟合作區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商資發[2023]18號。
通知明確了5類15方面政策舉措。一是完善功能佈局,包括研究推動新設和擴區調區、加強與口岸及相關開放平臺聯動等。二是拓展國際合作,包括暢通跨境物流和資金流、高質量實施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支持地方參與國際經貿合作等。三是支持產業創新發展,包括做強做優邊境貿易、延伸完善沿邊特色產業鏈供應鏈、加大對承接產業轉移的支持力度、前瞻佈局中高端產業和新興業態等。四是優化要素供給,包括統籌各類財政資源支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優化用地和用能管理、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等。五是完善體制機制,包括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優化管理體制等。
1.暢通跨境物流和資金流。有序推動將更多邊(跨)境經濟合作區納入資本專案外匯便利化政策支持範圍,支持邊(跨)境經濟合作區實施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政策,與有關鄰國開展雙方貨幣跨境結算、現鈔跨境調運、金融政策協調等領域磋商與合作。
2.高質量實施 RCEP。指導支持有關邊(跨)境經濟合作區及所在省區用好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等規則體系,進一步擴大 RCEP 實務培訓,深化與 RCEP 成員國在科技創新、數字經濟、資訊通信等領域的合作。
1.統籌各類財政資源支持。用好邊界管理經費,優化邊(跨)境經濟合作區所涉邊界專案設計。充分利用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等現有資金和投資管道,引導支持邊(跨) 境經濟合作區高質量發展。支持沿邊省區將邊(跨)境經濟合作區符合條件的政府投資專案納入專項債券支持範圍。
2.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銀行開展跨境人民幣雙向貸款業務。推動將符合條件的邊(跨)境經濟合作區專案需求納入商務部與相關金融機構的合作需求清單及相關 跨境交易線上撮合平臺、大數據等貿易融資體系,推廣“白名單”、“信保貸”等合作模式,創新提供定制化金融產品和系統 化金融解決方案,按規定加大對小微企業首貸和信用貸支持,合理確定利率和費率水準。
商務部等 17 部門關於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邊(跨)境經濟合作區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廣西壯族自治區、雲南省、西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邊境經濟合作區、跨境經濟合作區(以下稱邊(跨)境 經濟合作區)是我國深化與周邊國家和地區合作、推進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的重要平臺,也是沿邊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支撐。為推動邊(跨)境經濟合作區高質量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 更好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將邊(跨)境經濟合作區建設成為集邊境貿易、加工製造、生產服務、物流採購於一體的高水準沿邊開放平臺,促進興邊富民、穩邊固邊。
(一)穩步有序研究推動新設和擴區調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統一部署,穩步有序研究推動有關邊(跨)境經濟合作區新設工作。研究在國家級開發區土地集約節約利用評價中對邊境經濟合作區單獨排序,支持發展態勢較好的邊境經濟合作區按規定程式擴區擴容建設、調整區位,盤活批而未供、閒置和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設用地。
(二)加強與口岸及相關開放平臺的聯動。加強在邊(跨)境經濟合作區內建設綜合保稅區的工作指導,支持有序建設保稅倉庫等保稅監管場所,指導相關區域做好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相關工作。支持有條件的邊(跨)境經 濟合作區所在口岸申請設立中藥材等指定進口口岸。支持邊(跨)境經濟合作區加強與邊境口岸、內陸主要交通樞紐和物流節點的系統對接,建設貨物換裝作業、報關、檢查、查驗等綜合配套服務平臺和設施,設立境外分銷和服務網路、物流配送中心等,增強對邊境地區產業鏈供應鏈和企業跨國經營的服務保障能力。
(三)暢通跨境物流和資金流。加快通往邊(跨)境經濟合作區的跨境鐵路、高速和高等級公路規劃建設,推動相關國際道路運輸協定商簽進程,通過援外資金等支持邊(跨) 境經濟合作區毗鄰的外方邊境口岸基礎設施、防疫能力及園區建設。根據疫情防控形勢和口岸實際情況,優化口岸貨運裝卸作業模式,保障邊境供應鏈穩定暢通。有序推動將更多邊(跨)境經濟合作區納入資本專案外匯便利化政策支持範圍,支持邊(跨)境經濟合作區實施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政策,與有關鄰國開展雙方貨幣跨境結算、現鈔跨境調運、金融政策協調等領域磋商與合作。
(四)高質量實施 RCEP。指導支持有關邊(跨)境經濟合作區及所在省區用好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等規則體系,進一步擴大 RCEP 實務培訓,深化與 RCEP 成員國在科技創新、數字經濟、資訊通信等領域的合作。
(五)支持地方參與國際經貿合作。在認真落實疫情防控新階段各項措施前提下,支持邊(跨)境經濟合作區及所在地方政府承辦多雙邊經貿機制會議及財稅金融政策溝通、產業對接、人文交流、旅遊合作等領域論壇活動。支持有關跨境經濟合作區及所在地方政府與毗鄰國家合作建設商品 物碼溯源體系,優化對零售商品供應管道的管理服務。
(六)做強做優邊境貿易。鼓勵邊民互市貿易多元化發展。支持互市貿易進口商品落地加工等業態發展和相關園區建設,鼓勵地方給予加工企業融資、土地等特殊支持政策。
(七)延伸完善沿邊特色產業鏈供應鏈。支持邊(跨) 境經濟合作區立足當地實際,結合疫情防控形勢,發展特色產品精深加工、外貿綜合服務、農產品冷鏈、文化旅遊等業態,培育特色商品商貿中心,推動形成要素彙聚、輻射周邊的區域性生產基地和商品集散中心。
(八)加大對承接產業轉移的支持力度。支持邊(跨) 境經濟合作區所在地區按規定申報建設加工貿易梯度轉移重點承接地和國家加工貿易產業園。支持邊(跨)境經濟合作區與國家級經開區、毗鄰國家邊境園區開展多主體、多維度合作,便利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九)前瞻佈局中高端產業和新興業態。鼓勵邊(跨) 境經濟合作區因地制宜有序發展新能源、有機食品加工、民俗旅遊、生態康養等產業。支持有條件的邊(跨)境經濟合作區發展面向毗鄰國家市場的電子資訊、汽車零配件等生產。支持符合條件的邊(跨)境經濟合作區開展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建設,培育裝備製造、儀器儀錶等先進製造業,提升產業集群化、資訊化發展水準。支持具備區位優勢的邊(跨)境經濟合作區發展臨港經濟,培育運輸組織、倉儲中轉、加工配送等功能。鼓勵地方對邊(跨)境經濟合作區“雙創”平臺建設和適用技術研發轉化工作給予特殊支持政策。
(十)統籌各類財政資源支持。用好邊界管理經費,優化邊(跨)境經濟合作區所涉邊界專案設計。充分利用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等現有資金和投資管道,引導支持邊(跨) 境經濟合作區高質量發展。支持沿邊省區將邊(跨)境經濟合作區符合條件的政府投資專案納入專項債券支持範圍。
(十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銀行開展跨境人民幣雙向貸款業務。推動將符合條件的邊(跨)境經濟合作區專案需求納入商務部與相關金融機構的合作需求清單及相關跨境交易線上撮合平臺、大數據等貿易融資體系,推廣“白名單”、“信保貸”等合作模式,創新提供定制化金融產品和系統 化金融解決方案,按規定加大對小微企業首貸和信用貸支持,合理確定利率和費率水準。
(十二)優化用地和用能管理。鼓勵邊(跨)境經濟合作區所在地方政府通過創新產業用地分類、土地混合使用及實行用地彈性出讓、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等供地方式,提高邊(跨)境經濟合作區節約集約用地水準。支持有關市縣編制實施“小組團”滾動開發實施方案,有序開展建設。支持邊(跨)境經濟合作區有序發展清潔能源,結合資源分佈情況,有序推進已有風電基地建設。優化完善邊(跨) 境經濟合作區風電上網、進口國外電力相關管理政策,降低用能成本。
(十三)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支持邊(跨)境經濟合作區及所在地方應用型本科高校、高職院校與國外高水準應用技術大學開展合作,建設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基地。增加博士服務團、“西部之光”訪問學者等人才專案對邊(跨)境經濟合作區的支持,“訂單式”培養專業人才。支持高端人才、技能人才靈活就業,強化服務保障,推動將邊(跨)境經濟合作區內企業納入南南合作專案下技能開發網路等合作機 制框架,享受政策諮詢、實習培訓等政策支持。
(十四)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發揮好跨境經濟合作區、邊境經濟合作區部際聯席會議機制作用,鼓勵建立省區 政府層面的邊(跨)境經濟合作區聯席會議制度,健全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與外事、財政、自然資源、海關、移民等部門及邊(跨)境經濟合作區所在地方政府組成的工作機制,加強對邊(跨)境經濟合作區工作的統籌指導,協調推進重大事項、促進解決困難和問題,有效推動防範化解重大風險隱患。
(十五)優化邊(跨)境經濟合作區管理體制。支持地方明確邊(跨)境經濟合作區管理主體,按照優化協同高效原則完善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按規定統籌使用各類編制資源。鼓勵地方優先配齊配強邊(跨)境經濟合作區管理人才 隊伍和教育、衛生、農牧科技、工程技術等公共服務人員力量,改善其工作生活條件。賦予邊(跨)境經濟合作區更大 改革創新自主權,支持地方向邊(跨)境經濟合作區賦予地
(市)級經濟管理權限。持續加大行政許可權改革、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創新園區開發建設和監管服務模式,激發 市場活力和發展內生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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