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新增特專科技公司《上市規則》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今天(星期五)宣佈推出新特專科技公司1上市機制,進一步擴大香港的上市框架。《主板上市規則》(《上市規則》)將於2023年3月31日起新增一個章節,有意根據新章節上市的公司由該日起可提交正式申請。
香港交易所集團行政總裁歐冠升表示:「這是香港股票市場發展的另一新里程。新經濟行業正在迅速改變我們的生活和工作方式,我們引入的新上市機制將有助創新領域的新一代公司接通資本市場。香港交易所一直致力支持發行人和投資者的需要,在2018年推出的上市制度改革令香港發展成亞洲領先的生物科技集資市場,今次我們在此基礎上增設特專科技章節,將支持更多公司的集資需要並實踐創新理念。」
歐冠升續說:「謹此感謝在我們擬訂新上市制度的過程中提供寶貴意見的各界人士,助力香港在建設面向未來的領先市場上邁出重要一步。」
聯交所在是次諮詢過程中共收到90份來自廣泛界別的非重複回應意見,回應人士包括投資公司、專業機構、潛在上市申請人、企業融資公司及個別人士。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伍潔鏇說:「我們提出的大部分建議均獲得大多數回應人士支持,但也因應市場意見對原先的建議規定稍作調整,同時確保能維持我們的監管原意。」
諮詢檔提出的建議與將會實施的規定的主要分別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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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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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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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開支比例4 | |
研發開支比例最低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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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開支比例最低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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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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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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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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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資深獨立投資者相當數額的投資5 | |
領航資深獨立投資者6投資的指示性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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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航資深獨立投資者投資的指示性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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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優化定價過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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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1.特專科技公司指主要從事應用於特專科技行業可接納領域內的科學及/或技術的產品及/或服務(特專科技產品)的研發,以及其商業化及/或銷售的公司。特專科技行業名單及各自的可接納領域載列於指引信(見《諮詢總結》附錄五),指引信將與新規則同日生效並不時更新。
- 2.已商業化公司指於經審計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收益至少達2.5億港元(商業化收益門檻)的特專科技公司。
- 3.未商業化公司指於上市時未達到商業化收益門檻的特專科技公司。
- 4.研發開支比例的計算方法是將申請人於有關期間產生的特專科技產品研發開支總額除以同期的總營運開支。
- 5.資深獨立投資者的獨立性規定及指示性規模基準或資格規定載列於指引信(見《諮詢總結》附錄五)。
- 6.領航資深獨立投資者指在特專科技公司的上市申請日期的至少12個月前已作出投資的資深獨立投資者。
- 7.就此規定而言,任何人士如為(a)申請人的現有股東或現有股東的緊密聯繫人;或(b)申請人的核心關連人士,將不被視為獨立人士。
- 8.機構專業投資者指符合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一第1部第1條「專業投資者」的定義第(a)至(i)段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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