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局發佈:債券政策問答
近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廣州分局發佈政策問答。
《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資金管理規定》(銀髮〔2022〕258 號)(以下簡稱《規定》)已於 2022年11月由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佈實施。為明確相關操作,確保相關業務順利開展,現發佈政策問答(第一期)。
一、問:根據《規定》第11條,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同時匯入“人民幣+外幣”進行投資的,累計匯出外幣金額不得超過累計匯入外幣金額的1.2倍(投資清盤匯出除外),長期投資中國債券市場的,上述比例可適當放寬。在實際操作中,上述比例如何放寬?
答:人民銀行和外匯局一貫鼓勵和支持境外機構投資者長期投資中國債券市場。境外機構投資者同時匯入“人民幣+外幣” 進行投資的,以境外機構投資者獲得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准入備案通知書之日起計算,1年及以下,上述比例不得超過1.2倍;1 至3年(含),不得超過1.3倍;3至5年(含),不得超過1.4倍;5年以上,不得超過1.5倍。
二、問:通過託管人或結算代理人(商業銀行)投資中國債券市場的境外央行或貨幣當局、其他官方儲備管理機構、國際金融組織以及主權財富基金(以下簡稱境外中央銀行類機構)是否仍可按《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境外中央銀行類機構在境內銀行業機構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有關事項的通知》(銀辦發〔2015〕227 號)開立相應帳戶投資中國債券市場?
答:境外中央銀行類機構通過託管人或結算代理人(商業銀行)投資中國債券市場,既可選擇按銀辦發〔2015〕227 號文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也可選擇按銀髮〔2022〕258 號文開立債券市場資金專戶。上述帳戶收支範圍等按人民銀行和外匯局現有規定執行。境外中央銀行類機構通過託管人或結算代理人(商業銀行)投資中國債券市場的,在開立上述帳戶前應在資本專案資訊系統辦理登記。境外中央銀行類機構投資中國債券市場,還應遵守人民銀行相關規定。
三、問: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產生的外匯風險敞口是指什麼?
答:外匯風險敞口(也稱匯率風險敞口)是指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境外匯入資金在中國債券市場因投資人民幣債券而承受人民幣匯率波動風險的頭寸,包括債券投資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變化。外匯風險敞口是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境內外匯市場建立外匯衍生品敞口的基礎。
四、問:境外機構投資者如果是以從境外匯入的人民幣資金投資中國債券市場,是否可以在境內市場管理外匯風險?
答:境外機構投資者無論是從境外匯入外匯或人民幣資金投資中國債券市場,債券投資項下產生的外匯風險敞口都可以在境內市場開展外匯衍生品交易管理外匯風險。
五、問:境外機構投資者是否可以變更外匯對沖管道?
答: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根據自身業務需要選擇《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列外匯對沖管道,或變更已選擇的外匯對沖管道,但“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與“作為客戶與託管人、結算代理人或境內其他金融機構直接交易”只能使用一種。
六、問:境內金融機構在與境外機構投資者的外匯衍生品交易中是否需要實施實需審核?
答:根據《規定》要求,首次開展外匯衍生品交易前,境外機構投資者應向境內金融機構或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則的書面承諾,境內
金融機構可以不實施具體的實需審核。
七、問:《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當債券投資發生變化而導致外匯風險敞口變化時,境外機構投資者應在五個工作日內或下月初五個工作日內對相應持有的外匯衍生品敞口進行調整。五個工作日內如何計算?
答:五個工作日內是指自債券投資實際發生變化之日或每月最後一個工作日起(不含),至調整外匯衍生品敞口所涉外匯交易的成交日(Trade Date),總計不超過(含)五個工作日。
八、問:境外機構投資者開展債券投資項下外匯衍生品交易時,對於交易模式以及幣種、期限、價格等交易要素有什麼具體規定?
答:境外機構投資者作為客戶與託管人、結算代理人或境內其他金融機構直接交易的,可以使用境內外匯市場的遠期、外匯掉期、貨幣掉期和期權及產品組合,外匯衍生品的幣種、期限、價格等交易要素按照商業原則由交易雙方協商確定。境外機構投資者直接或通過主經紀業務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的,遵照銀行間外匯市場規定執行。
九、問:境外機構投資者可否在境內金融機構辦理外匯掉期、貨幣掉期套保?
答:掉期交易的近端或遠端操作是整體交易的一部分,不是一筆單獨的即期或遠期交易。境外機構投資者從境外匯入外匯資金後,根據自身債券投資和外匯對沖需求,可以按照《規定》允許的管道,開展近端實際換入人民幣的外匯掉期或貨幣掉期交易。換入的人民幣資金應用於中國債券市場投資,且債券投資項下外匯風險敞口與掉期交易敞口基本匹配。
十、問: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外匯衍生品交易中產生的期權費以及損益如何處理?
答:境外機構投資者開展債券投資項下外匯衍生品交易時, 可能涉及期權費,或因展期、反向平倉、差額結算等產生人民幣或外幣損益,相關資金收付納入其債券市場資金專戶的收支範圍,並可根據實際需要辦理本外幣兌換。
十一、問:境外機構投資者的交易對手若為非託管人(或結算代理人)且未在該機構開立帳戶,能否通過託管人(或結算代理人)帳戶實現“資金不落地劃轉”?
答:現行境外機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管理政策允許“資金不落地劃轉”,境外機構投資者在非託管人(或結算代理人)開展的外匯衍生品交易,可以通過託管人(或結算代理人)的專用帳戶直接辦理外匯衍生品交易項下的資金收付,具體操作方式由相關各方協商。如確需開立外幣帳戶的,可按照銀髮〔2022〕258 號文辦理開戶。
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政策問答(第一期)
問:境外機構境內發債可否多筆/期共用一個發債專戶?發債專戶有無數量限制?不再存續債券的發債專戶是 否必須註銷?
答:同一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多筆/期債券的,既可使用 前期已開立的發債專戶,也可選擇開立新的發債專戶。境外 機構可按照自身需求,開立一個或多
個發債專戶。債券不再存續後,境外機構可自行選擇註銷或保留發債專戶,同時應符合銀行帳戶管理其他規定。
問:債券首期發行存在多家主承銷商的,應如何確定登記辦理主體?不同期債券受託主承銷商不一致的,應如何確定募集資金資訊報送主體?
答:如債券首期發行存在多家主承銷商,發行人應指定其中一家主承銷商(受託主承銷商)作為辦理登記的主體。如前後兩期債券的受託主承銷商不一致,應由後一期受託主承銷商更新實際募集資金登記資訊,前一期受託主承銷商應予以必要協助。
問:對於銀行間市場無發行規模限制的發行人,《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資金資訊登記表》“總規模”一項應如何填寫?
答:銀行間市場無發行規模限制的發行人,可按相關批准檔有效期內預估的發行規模填寫《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資金資訊登記表》“總規模”一項。開戶銀行為此類發行 人辦理登記時,應在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專案資訊系統相關頁面備註項注明“銀行間市場成熟層企業”。
問:境外機構管理境內發債項下匯率風險時,對於開展的外匯衍生品交易產品有什麼具體規定?
答:境外機構與境內金融機構開展外匯衍生品交易,可以使用境內外匯市場的遠期、外匯掉期、貨幣掉期和期權及產品組合,外匯衍生品的幣種、期限、價格等交易要素按照 商業原則由交易雙方協商確定。
境內金融機構與境外機構達成外匯衍生產品交易前,應確認境外機構辦理衍生產品業務符合實需交易原則,並獲取由客戶提供的聲明、確認函、發行材料等能夠證明其真實需求背景的書面材料。
問:境外機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募集資金以人民幣外債形式借予境內具有股權關聯關係的企業(非發行人子公 司)使用,應如何辦理外債登記?
答:境外機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募集資金以人民幣外債形式借予境內具有股權關聯關係的企業(非發行人子公 司)使用的,境內債務人應按以下規定辦理外債登記:如境內債務人選擇“宏觀審慎”外債管理模式借入外債,應首先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計算。超過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部分,外匯局可以按實需原則為其辦理。如境內債務人(含發行人子公司和非子公司)選擇“宏觀審慎”以外的 外債管理模式,應按現行外匯管理規定辦理外債登記。
問:境內主體能否代境外機構在境內直接償還境內發債本息?
答:境外機構使用來源於境內主體的資金(放款本息, 減資、撤資、股權轉讓及利潤分紅等)償還境內發債本息的, 境內主體應將相關資金匯入境外機構的發債專戶,再由境外機構按規定償還本息。境外機構使用來源於境內主體的資金償還境內發債本息所涉跨境收支應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
問:通知發佈前已在境內發債且債券仍在存續期但未辦理登記的境外機構,應何時補辦登記?
答:通知發佈前已在境內發債且債券仍在存續期但未辦理登記的境外機構,原則上應自通知生效之日起十二個月內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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