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一項部長級決定,涉及為公司稅法目的提供小企業便利
2023年4月6日,財政部發布了2023年第73號部長級決定,涉及為聯邦法令第47/2022號公司和業務稅法的目的提供小企業便利。
該部長級決定規定了關於「小企業設施」的實施程序,其中涉及公司和業務稅法第21條款規定的處理納稅人的方式。該條款規定,納稅人被視為未在規定的納稅期內取得任何應納稅收入的人,只要其收入未達到特定門檻。
「小企業設施」旨在支持初創企業和其他小型或微型企業,通過減輕公司稅負擔和遵守成本來實現。該部長級決定還規定了小企業設施的收入門檻和納稅人必須滿足的條件,以選擇受益於小企業設施。此外,該部長級決定還明確了有關稅收損失轉移和不可扣除的凈利息支出用於小企業設施的規定。
關於小企業設施的部長級決定規定如下:
在稅務期間和之前的稅務期間內,如果居住在該國且受公司稅法管轄的個人收入未超過每個稅務期間3百萬迪拉姆,則可以申請小企業設施。如果在任何稅務期間內收入超過了3百萬迪拉姆,則無法使用小企業設施。
3百萬迪拉姆的收入門檻適用於2023年6月1日開始的稅務期間,並且該門檻僅適用於在2026年12月31日之前結束的後續稅務期間。
「小企業設施」不適用於在自由貿易區內的合格人士或多國籍公司集團的成員公司,這些公司已在內閣第44號部長級決定中被確認為多國籍公司,其營業範圍涵蓋多個國家,總收入超過31.5億迪拉姆。
可以根據在阿聯酋接受和認可的會計準則確定收入。
在本決定規定的稅務期間內未選擇使用小企業設施的企業可以將其稅務損失和任何不可扣除的凈利息支出轉移到後續稅務期間以供使用。
對於業務的分離,部長級決定規定,如果機構確認個人通過圖像方式分離其業務或業務活動,並且在任何稅務期間內完整的業務收入或業務活動超過了3百萬迪拉姆,並且已選擇使用小企業設施,則視為依據公司稅法第50條第1款的規定進行濫用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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